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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件的二个突破口】之答辨及其它

火烧 2009-05-2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本文围绕邓玉娇案的两个突破口展开分析,质疑巴东警方在缺乏原告的情况下以故意杀人罪嫌拘留邓玉娇的合法性,探讨刑事案件与公诉关系,引发对司法公正的讨论。
【邓玉娇案件的二个突破口】之答辨及其它

 

 

吉安

 

2009年5月28日

 

先答辩:

 

5月28日发出【邓玉娇案件的二个突破口】,指出,巴东警方捏造“故意杀人”罪嫌诬陷邓玉娇,而巴东警方控邓玉娇 “故意杀人”嫌疑罪并无原告。论据即,不论被刀亡的邓贵大遗属,还是被刀伤的黄德智,还是目睹一亡一伤德邓中佳3个当事人,都既没有在案发之后报警,也没有在案发之后向邓玉娇提出任何“故意杀人”的指控,皆在案发之后选择沉默,其实是因为此3人是欺负强暴良家女子的真正罪犯,心虚、恐惧、畏罪。而没有原告,既在没有人指控邓玉娇“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巴东警方无端以“故意杀人”罪嫌拘留邓玉娇,或改为监视居住,就是枉法、渎职、滥用职权,以诬陷手法制造冤案。。

 

而针对以上,网上反馈的有不同意见,

 

乌有之乡网站的三位网友反馈意见如下:

 

【donkey264】 刑事案件一般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时很正常的,关键看其立场是否公正,调查过程中是否违规 2009-5-28 13:20:36 3分

 

【125dwn】 不对嘛,“故意杀人”是可以公诉的。 2009-5-28 13:01:34 4分

 

【pjalxk】 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 2009-5-28 12:29:53 3分

 

 

[世界军事论坛]一位网友反馈意见如下:

 

照这逻辑, 我在大街上杀一流浪汉, 不用负法律责任了? 因为没原告? 事实上,没原告,还可以有“公诉人”。

至于拘留,监视居住,等等,既然邓玉姣还是犯罪嫌疑人,这些都是正常程序。说到底,她杀了人,我一直认为该是防卫过当,只不过网络势力过于强大,公安局已经不知道怎么办好了。

 

不懂法就不要瞎评论,什么"没有原告"

 

送交者: doppler 2009月05月27日22:46:39 于 [世界军事论坛]

 

以上,四位网友反馈的意见都包含之共同点,即都涉及到“刑事案件”、“公诉”二个概念;其中二个网友的涉及到“故意杀人”的概念;一个网友甚至据例“杀流浪汉”来支持其“故意杀人”及“公诉”概念。相信这四位网友的反馈意见具有一定范围的代表性,即,持相同意见者,不只这四位。

 

吉安特作答辩如下:

 

面对邓玉娇案件,吉安与此四位网友的思维逻辑的根本区别,在于如何判断案件的“原点”,或“始发点”。也就是说,以客学的观点(请注意,“客学”是吉安的原创概念,以否定来自西方那不伦不类的“科学”概念),即,是客观地审视本案,还是主观地对待本案。

 

客学地审视本案,就是要尽可能地全面地审视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全过程、结果,以及相关的所有情况。如果照此客学地审视本案,就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在没有原告,既在没有人指控邓玉娇“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巴东警方无端以“故意杀人”罪嫌拘留邓玉娇,或改为监视居住,就是枉法、渎职、滥用职权,以诬陷手法制造冤案。】

 

而不照此审视,仅凭主观想当然地对待本案,比如,只看到一人被刀伤,一人被刀亡的结果,而无视这被刀伤、亡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全过程,就会对本案产生严重的偏差或失误的看法,可能就会得出“故意杀人”的荒唐概念,或可能轻易相信巴东警方捏造的“故意杀人”的荒唐概念,而一旦“故意杀人”的概念成为对本案的思维逻辑原点,那么相对这“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和“公诉”的概念随之而来,也就会错误地顺理成章了。

 

而借助“杀死流浪汉”,来支持“刑事案件”、“公诉”的概念适用于邓玉娇,则更明显是对本案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因、情节、全过程等,作肆意的概念偷换罢了。

 

吉安反要感谢这概念的偷换,正是这概念的偷换,才反衬出,巴东警方强加给邓玉娇的“故意杀人”罪嫌之荒唐。很明显,本案伤亡的无一是流浪汉,恰恰相反,都是有职权、有钱、有亲有故、有居所、有多种社会关系的人物。本案的要点问题恰恰就在于,为什么这样有职权、有钱、有亲有故、有居所、有关系的人物,会被刀伤、刀亡在那样的时间、那样的地点?

 

吉安完全同意,因为一伤、一亡,本案当然是一桩“刑事案件”,当然可以有“公诉”,但是,不同的思维逻辑导致不同的看法在于,这“刑事案件”中的肇事者或罪犯是谁?被害者又是谁?“公诉”到底应该诉谁?

 

如按以上客学地审视本案,是不难得出正确的判断的,当然此“刑事案件”的中的肇事者或罪犯是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是这3个欺负侮辱强暴良家女子的官员,而被害者是被他们欺负侮辱强暴的良家女子邓玉娇,“公诉”当然应该是诉犯罪的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而不应该诉被害的邓玉娇。

 

而巴东警方利用手中“公诉”的公权利,无视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全过程、结果,以及相关的所有情况】,仅凭伤、亡的结果,一方面,不问青红皂白地以“故意杀人”罪嫌拘留被害的良家女子邓玉娇,另一方面,放纵欺负侮辱强暴良家女子的真正的罪犯,便是当然的渎职,是对“公诉”的公权力的亵渎。

 

而任何人倘若把自己的判断建立在对公权力的信任,就会很容易在巴东警方肆意亵渎公权力的情况下,跟随巴东警方,对邓玉娇产生“故意杀人”的同感。产生这种同感,是因为缺失对本案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全过程、结果,以及相关的所有情况】的了解,分析和判断,即缺失对客观事物的分析、判断。

 

简言之,本案的原点,并非巴东警方捏造出来的“故意杀人”罪嫌,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嫌为本案的原点,导致强加给邓玉娇的“刑事案件”和“公诉”概念,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本案的原点,也并非一个官员被刀伤,一个官员被刀亡的结果,因此,以官员被刀伤亡之结果为本案的原点,导致巴东警方捏造“故意杀人”罪嫌,并强加给邓玉娇,导致强加给邓玉娇的“刑事案件”和“公诉”概念,则也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本案的原点究竟是什么?当然是要客学地去审视【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全过程、结果,以及相关的所有情况】,只要认真地这么做了,你就会得出和吉安一样的客学的结论,本案的原点,是3个官员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那么样地欺负侮辱强暴良家女子邓玉娇,由此而导致邓玉娇被迫以刀自卫反抗,导致他们反被刀伤亡的结果。

 

那么,以上反馈的意见里的“刑事案件”的概念也好,“公诉”的概念也好,对于吉安指出的,【巴东警方捏造“故意杀人”罪嫌诬陷邓玉娇,而没有原告,既在没有人指控邓玉娇“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巴东警方无端以“故意杀人”罪嫌拘留邓玉娇,或改为监视居住,就是枉法、渎职、滥用职权,以诬陷手法制造冤案】,还有什么任何正当的法律意义呢?

 

反过来,“刑事案件”和“公诉”对于犯罪的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才是具有完全正当的法律意义。这,正是吉安以为的,本案的二个突破口的钢铁逻辑理由之所在。

 

相信以上对“刑事案件”和“公诉”概念,及其对邓玉娇案件中的哪一方适用的辩驳,应该是非常清楚的了。

 

再谈其它:

 

关于“强奸”的概念,请大家仔细先阅读吉安关于邓玉娇案件的全部文章,没有一篇涉及“强奸”的概念,此概念是否成立,有待于司法查证,当然,也有司法干扰的极大可能存在。原因在于,吉安并不认为“强奸”的概念是本案的关键,换言之,邓玉娇或任何良家女子,并非只有面对“强奸”,才有自卫的权力,例如,面对抢劫,任何女子都有自卫的权力。基于前述本案的原点,面对【3个官员欺负、侮辱、强暴1个良家女子】,就相当于面对抢劫,抢劫何物?3个官员抢劫的是比金钱还贵重的女性的肉体,抢劫的是比金钱还贵重的女性的贞操,这个正在被3个官员实施抢劫的女子便具有当然的自卫权力,而行使自卫权力的过程,绝不应该被看作“故意杀人”。故,“故意杀人”的概念,面对本案行使正当的“自卫权力”的邓玉娇,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是无稽之谈。故,反抗巴东警方肆意捏造的“故意杀人”罪嫌,“强奸”之概念是否成立,并不是关键。

 

关于律师“透明办案”。吉安对世间一切事物向来主张搞阳谋,不搞阴谋。对于解决本案,更是认为应当搞阳谋。所谓阳谋,就是透明办案,就是案情公开。很明显,本案从始到今,显见的是,案情越透明,越公开,越有利于解救邓玉娇,越有利于将真犯绳之以法,因为知情者越多,正义的力量就越大。

 

看到有的律师不主张网友对案情的分析和判断公诸于世,理由是如果与律师的想法不谋而合,或可使对方有利,等等。其实,这,是知其一,不知其二,只看到可能有利于对方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对己方有利的一面。

 

一个律师的经历再丰富,办案能力再强,也或有“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的可能,所谓“三个臭皮匠,抵过一个诸葛亮”,一个臭皮匠的意见你都看不到,哪里来的诸葛亮?又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一根柴你都不让捡,哪里来的高火焰呢?

 

反过来,律师以为自己所想某点正确,但或可能某点并非正确,很可能正是致命错误?如不公开,不能获得充分讨论、辩驳,或其它相对之措施,失去正确的机会,岂不悔之晚矣?

 

例如邓玉娇内衣被洗,事先公开,可能仍然被毁,但也可能得以保存,这,有二个可能。而对比事先未公开,只有被毁一个可能,岂不只能在事后徒然悲叹?而事后的公开,虽然被毁,但却仍然有利于己方,不利于对方,这不雄辩地更加证明了公开的意义,阳谋的意义?

 

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0项基本原则,其中:②依靠群众,实行司法机关同群众相结合。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必须依靠群众,便利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但这样做不能代替或削弱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两者兼顾,不可偏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群众监督邓玉娇案件和一切案件的权力,正是群众的监督,才使巴东警方被迫将对邓玉娇的拘留,改为监视居住(滑稽的是,改变之前、后,基于同一理由,按逻辑学,巴东警方已经自打嘴巴,“故意杀人”罪嫌已然破功,但仍然坚持错误不彻底改正),吉安敢预,正是群众的监督,才会使本案最终将得到彻底公正的解决。

 

本案之解决,不过时间早晚而已,用阴阳观点看,时间拖得长,并不完全是坏事,拖得越长,可以教育更多得人,越多的人可以看清本案的全貌,看清当今中国司法的全貌。

 

吉安指出的二个突破口,

 

一个突破口,是追究巴东警方枉法、渎职、滥用职权,以诬陷手法制造冤案。就是李劲松律师,以公民身份,即群众的身份,向湖北巴东县人民检察院郑雪松检察长报案检举控告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等在处理邓玉娇案相关事宜时的涉嫌枉法追诉罪行。

 

而另一个突破口,追究邓贵大、黄德智、邓佳中三人违法行为。夏霖、夏楠二律师以被害人邓玉娇委托律师身份,向巴东警方提出书面正式控告。而目前遭遇解除委托的困难。但是,在吉安看,夏霖、夏楠律师完全可以改用公民身份,以群众身份,将此控继续下去,坚持到底。

 

邓玉娇案件,一个没有原告的,由巴东警方捏造的强加给被害人“故意杀人”的案件,一个对被害人邓玉娇滥用“公诉”公权力的案件,一个亵渎公权力,放纵欺负侮辱强暴良家女子罪犯的案件,已经上演了十九天,虽对结局吉安已了然于胸,但仍以为其过程是很有看头的一部千年难见的、极具有中国现代和谐特色的司法大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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