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强文分析:贫家女水果刀自卫和富家子飙跑车杀人
律师强文分析:贫家女水果刀自卫和富家子飙跑车杀人
2009年的五月,除了“5.12汶川大地震”一周年纪念让人心情难以平静——自然力量的惨烈无比和人类社会的大爱无疆,一下子震裂了人们似乎被欲望已经麻木的心。我想汶川大地震将会和唐山大地震一样,在整整一代人心中刻下最深的心理和情感印记,去思考生命的价值和人生的意义;
另外两件事情——“贫家女”“水果刀”刺伤官员事件和“富家子”“飙跑车”撞死路人案件,恰恰一并在5月发生,放在一起对比尤其强烈,在社会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人群不同角度观察的普通人心中,掀起一波“小地震”。人们在网络上发出各自不同的声音和看法,各种媒体也纷纷追踪报道并持续讨论,每个人都在渴望公平和公正。
作为执业多年的专职律师,对此更加关注。这已不仅是单纯的法律事件,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鲜明地折射出中国当今社会、政治、经济中深刻的矛盾和诸多问题。
我先从法律的视角进行专业的个人分析。
现行中国刑事犯罪理论,任何一个犯罪案件必从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着手分析,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客观行为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刑事违法性。
首先是两者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是衡量嫌疑人主观恶性的最重要的标准。也是两起案件争议最大的焦点,现作重点分析。
嫌疑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存在两种情形: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分为希望的故意(直接故意)和放任的故意(间接故意),过失也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轻信的过失。显然,几乎所有的刑事法律都是严惩故意犯罪,而过失犯罪在立法的时候就区别对待,予以轻处。
从媒体报道的两件罪案发生的过程和行为状态来看,“贫家女”邓玉娇用水果刀故意杀死招商办官员,应当争议不大。虽然“贫家女”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但并不当然意味着她的主观恶性极大——在刑法中,当人们正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授予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享有进行防卫自力救济的权利,即是“正当防卫”的法定权利。正是其防卫的正当性阻却或大大降低了防卫者“故意”的主观恶性,合法性阻却了其违法性。因此,尽管造成严重后果,法律要不定性合法,即使是防卫过当也是免于或减轻或从轻予以处罚,这是属于法定情节,法官进行量刑时必须予以执行。
目前前者争议最大的是:“贫家女”当时是否受到现实的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贫家女”持水果刀刺死向其要求“特殊服务”的官员是否构成法定的“正当防卫”?如果是防卫行为,其防卫行为是否适当,是否“过当”(超过合适的防卫限度)?
从报道来看,被刺官员要求并强迫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显然是指性或与性相关身体方面的服务),被邓玉娇拒绝,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邓玉娇捡起手边的水果刀刺伤官员并致死。这里还有一个情节必须充分注意:被刺方同伴共三个健壮的成年男性,刺人方仅一个身单体薄的年轻少女。在双方的力量对比、心理状态对比来看,显然被刺方占据绝对优势,有恃无恐,飞扬跋扈,刺人方绝对弱势,且战战兢兢,十分恐惧。而且从双方社会地位来看,被刺方为政府官员,显然属强势阶层,刺人方为一少女,显然属社会底层弱势人群。社会地位的悬殊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显然也会造成重大影响。从任何一个普通人来判断: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弱者要取得相对优势的唯一办法就是—-绝地反击,采取当时其能够采取的最有效、最具威慑力的措施进行反击,一击定局,因为对弱者来说,她没有第二次反击的机会。(这也是为何美国最害怕弱小国家拥有核武器,以及巴勒斯坦人民在与以色列对抗中要采取自杀袭击的“恐怖主义方式”,要去攻击敌对方平民的根本原因所在,大家想一想,我们在抗日战争中,同样不也是“反抗无所不用其极吗”——什么童子军(小兵张嘎是典型)、爆炸、和敌人同归于尽、暗杀等等。为什么中国提出生存权、温饱权、发展权反击西方人权攻击特别有效,特别能引起穷国的广泛共鸣的原因所在。想当年,英国、法国反击纳粹德国不同样是“反抗无所不用其极吗”。)
从上不难得出这样的判断:邓玉娇当时正受到招商办官员的不法侵害(即要求“特殊服务”——并不专指提供性交,也包括口交、裸露身体、抚摸或猥亵异性身体等,如果是意图明显是要求强迫性交,则无疑构成强奸,并嚣张地连续两次将邓玉娇强行按倒,用票子袭击邓玉娇头部,伴随语言的威胁、攻击、侮辱,同时动手动脚),邓玉娇在逃避无效后,立即采取了自卫措施,可以说是下意识挥动手中的水果刀攻击要求“特殊服务”并动手动脚的官员,造成官员死亡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此,还有一个问题必须予以讨论,即何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一般来讲按照权利对等原则来判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即正当防卫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与正当防卫给侵害人造成的利益损害应当基本相当,否则即构成法律认为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刑事违法。何谓“损害基本相当”?,首先从被侵害的权利类型来判定,生命权高于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利高于财产权。其次,如果是以保护财产权不受侵害而对侵害人实施身体控制和伤害制止侵害行为,那么侵害人所受到的身体伤害应该仅为当时所必须——不能以取人性命的方式来制止。例如抓小偷,以不造成小偷死亡和重伤为限度。这也是为何《刑法》第12条第3款做此规定的原因所在。当然侵害人如以严重暴力反抗且已经严重危及他人人生安全时,性质已经显然发生重大变化,又另当别论。
这里受害官员当时如果是强奸故意并实施强奸行为,属于第12条第3款规定的“无限防卫”的法定情节,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也明文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强奸,而是侮辱、调戏妇女,则构成防卫过当。
综上,个人认为,邓玉娇在当时情境下,正受到招商局官员的“侮辱、调戏妇女”的不法侵害,从一般判断,该被害官员在该公共场所现场(有其他几个服务员在场劝解)对邓玉娇当即实施“强奸妇女”强迫性交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邓玉娇独自被侵害人封闭在单独的房间内,而没有其他服务员在现场劝解的情况下,则性质即发生变化,应当认定侵害人有强奸故意并实施强奸行为。当然要求邓玉娇在当时两次试图逃跑并被侵害人强行阻拦、按倒沙发上的情况下,准确判断侵害官员是意图强奸还是意图调戏、猥亵、侮辱是很困难的。因为调戏、侮辱、猥亵妇女往往是实施强奸行为的前奏。要求一个年轻女子在一种巨大恐惧压力下的应急心理状态,很冷静、理性、准确判断侵害官员的意图,显然是过分的要求。鉴于此种客观情况,我个人认为可以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法律评价,以示来者),免于刑事处罚(有情可愿)。作此判决《刑法》的法律依据也是十分充分的。邓玉娇为保护自己不受官员“侮辱和调戏”,采取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让侵害官员付出生命作为代价。因此,一般认为邓玉娇应当承担“防卫过当”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现在,网络上有一股“道德惟上”的言论和思潮,这样非常危险。因为,人们还应看到,如果不对“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显然,有些人会利用这一法律漏洞,故意制造正当防卫的机会,然后利用正当防卫进行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这也是为什么全球讨论“安乐死”多年,而实际上很少有国家将“安了死”合法化的原因所在,因为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实在隐含着巨大的社会风险。
现在,我们来讨论“富家子飙车案”。对飙车者“富家子”胡斌是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网络上、法律界都争议极大。其实,该案与前案一样,事实是比较清楚的,后果也一样,都致受害人死亡。在客观事实行为——致人死亡,社会危害性(但危害对象和危害程度有重大区别),刑事违法——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和“以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区别不大,争议也不大,无须进一步讨论。争议的焦点也是集中在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是故意还是过失上?
前面已经分析,故意分为追求的故意(直接故意)和放任的故意(间接故意)。显然,“富家子”胡斌在飚车追求刺激过程中,并不想撞死人,撞死人并不是其追求或希望看到的结果,直接故意可以排除。但,胡斌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我们来看《刑法》分别对“故意”、“过失”和“不可抗力”的规定:《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希望”危害结果放生为“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为“间接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是“故意犯罪”,定罪方面并无不同,在量刑方面,因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大小不同会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也是法官“酌情”考虑,而不是法定。
因此,认定胡斌飚车时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对其定罪构成重大关键。如果认定为“间接故意”,则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为重罪,量刑10年以上;如果认定为“过失”,则定“交通肇事罪”,为轻罪,量刑3年以下。
胡斌是否构成“间接故意”?分析如下:
胡斌已经年满20岁,是成年人,且是在读的大学2年级的大学生。其智力和受教育程度,都决定他具备一个正常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且也完全具备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即,胡斌具备危险的认知、判断和控制能力。且,当时其完全具备控制手段(视力、速度感知、减速和刹车装置正常)。
胡斌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吗?我们来看:飙车地点,为杭州市文二路,为杭州闹市区,交通标志明显标识此路段限速 50公里 每小时。胡斌拿到驾驶执照,学习过交通法规,知道飚车违法。当时车速明显超过限速,专家鉴定结论已经判定,其跑车仪表设备正常,能够正确显示其行车速度。由此,可以判定,其没有任何“疏忽大意”的任何理由和根据。不可能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重大危险的存在。法律上的“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并不是纯粹主观的界定(我当时就是头发昏吗),也不是要求胡斌在那时那地准确算到有一个人过马路(我那知道那个倒霉蛋谭卓会在我飙车的时候过马路啊),而是对一种客观存在的一种现实危险和可能危害后果的预见。因此,胡斌“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不存在。
胡斌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吗?前述已经分析胡斌已经预见且应当预见到这个时候有人过马路,高速飚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危险和严重后果。他当时是否构成“轻信”?同样,刑法规定的“轻信”也不是纯粹个人主观的东西(当时我就轻信了吗),也需要一定的客观依据。从报道中不难看出,胡斌在发现受害人谭卓从人行道穿越马路时(谭卓是个大个子,且是从信号设施完备的人行路口正常速度穿越),其没有采取任何减速和刹车的措施,也没有采取任何规避动作,而是加速直接正面撞击谭盾,巨大的撞击力将谭卓抛起 5米 高,甩至 20米 远。《刑法》的“轻信”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信我采取的措施足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但是事实上其措施并不足以避免,必须采取了某种处置措施只是这个措施不够而已。从本案看,胡斌没有采取任何避免后果发生的措施。因此,胡斌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也不存在。
我们从整个过程细节分析,胡斌当时完全处在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为了追求自己飙车带来的刺激,为了自己飙车进行中的刺激快感不被中断,肆意超速,完全不顾后果。对在闹市区飙车可能致人伤亡的重大危险和严重后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没撞死你算你命大,撞死你算你倒霉,顶多我赔钱了事。客观上也造成无辜行人谭盾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伤害的对象是特定公共场所(城市闹市区)的不特定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完全符合《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适用英美国家陪审团制度,由社会公众组成的“陪审团”对胡斌在本案中的犯罪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事实行为(尤其是特定公共场所-城市闹市区飙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特定要素)来进行判定,本人有充分的信心认为,胡斌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无疑。但是,当前中国现行司法制度,对法官独立判案除了领导对其有所制约外,缺乏任何制约性的制度安排(中国刑事辩护律师作用十分有限这是业界尽知的事实——中国律师不享有独立调查权、不享有完全的职业豁免权、有限的嫌疑人会见权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被剥夺、甚至刑法有专门针对律师制定的“律师伪证罪”306条款,大家都可想而知了。)因此,在中国目前司法体制下,权力和金钱对司法的影响力就可想,也可见的了。
即使再退一万步讲,即使胡斌这个“富家子”当时不是故意,是过失犯罪。也只能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即按《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理由很明显:胡斌是在城市闹市区这一特定公共场所飙车,“交通肇事罪”主要危害的是“交通管理秩序和人的生命健康权”,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危害的是“公共场所不特定主体的生命健康财产权”。此案这一个鲜明的特点,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定罪原则(同一行为,既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轻罪,又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重罪,这两个罪都符合的时候,按重罪定罪),排除了按普通“交通肇事罪”定罪的可能。
现在,杭州市公安局是按“交通肇事罪”提请逮捕的,首先表明杭州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逮捕需要检察院批捕)已经是按“交通肇事罪”对其认定的了。为了推卸舆论压力,两机关把这个棘手的“皮球”很轻易地推给了法院的法官——对媒体声称,最后定罪由法院来定。这说明,胡斌已经过了两关,既然公安能过,检察院能过,我相信,其法院过关的概率也是很大的。
只是,我要问,胡斌能过法律关,他是否能过社会关、群众关、人心关、舆论关?我想恐怕很难。我要问,为何舆论和普通人对一个“持刀杀人的女子”充满同情和惋惜,对一个惨死的政府官员却充满鄙视和谴责?
毛主席说过:“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俗语讲:公道自在人心。群众、舆论为何沸腾?是“富家子”的“冷血”和表现出来的“无所谓”,对穷人生命蔑视的态度(专业语言讲是“主观恶性”较大),是普通人对在闹市区飚车的巨大恐惧,是对公平、公正永远渴望和永恒的追求。
“贫家修脚女”和“富家飙车子”将被如何定罪量刑,全国人民拭目以待。
法律是专业的,但权利是平等的。人是分三六九等,但生命是一样的高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朱辉群律师
200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