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台湾谈第五航权,就是丧权辱国的分裂国家
                文章分析台湾争取第五航权的争议,指出其涉及国际航空法及外交议题,强调两岸直航目前仍以包机形式进行,尚未达成定期航班航约,凸显两岸航权谈判的复杂性与挑战。
            
            
                中评社香港5月5日电/澳门新华澳报今天发表富权的文章说,第三次“陈江会谈”成果丰硕,马英九的民望因此而从谷底攀升,使他充满信心迎接就职一周年,及应对民进党发起的“五‧一七呛马保台”游行。不过,马英九也有不太满意之处,就是这次“陈江会谈”未有满足到他原先想得到的“延远权”。 
文章说,实际上,马英九对“延续权”是在兹念兹的。去年九月他在出访中美洲“邦交国”之前,接受《亚洲华尔街日报》专访,表示将重新界定台湾的“外交”方向,并谈到他致力台海两岸“经济正常化”的下一步计划时就表示,两岸经济政策之中,希望能就飞机直航问题开始协商“截弯取直”,以及“延远权”。例如,让飞往北京的台湾班机能继续载客到欧洲。马英九还表示,台湾有追求国际空间的权利,此次出访与他所希望于中国大陆的“外交休兵”完全相容,但“外交休兵”并非是“外交假期”。此行目的是要加号现有“外交”关系,并非对中国大陆制造敌意。
然而,马英九所孜孜以求的“延远权”亦即“第五航权”,是属于“国际航空法”的范畴,只适用于“国家对国家”的航约谈判,根本不适用于两岸航线。实际上,按照“国际航空法”的规定,“航权”共有五种。其中“第一航权”亦即领空权,所有航空公司必须拥有第一航权方可进入其他国家的领空。“第二航权”是技术停站,仅供加油及补给用途,但不在能该站接载乘客及货物。“第三航权”是指航空公司有权在其所属国家或地区接载乘客及货物前往另一指定国家。“第四航权”是指航空公司有权在另一指定国家接载乘客及货物前往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第五航权”亦即“延远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容许外国的航空公司接载乘客及货物前往另一国家,该航班的出发地必须为外国航空公司的所属国家或地区;“第五航权”即“延远权”可经第二地飞往第三地。由此,要使用“延远权”,必须具备以下几项要素:其一、必须是定期航班;其二、具有“国际航约”的性质;其三、除了要与“第二地”经过谈判达成协议之外,还须与“延远航点”亦即“第三地”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也就是说,即使两岸签署了协议,倘未能与“第三地”达成协议,也只是一具空文。而与“第三地”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则是属于“国际空间”范畴,与“外交休兵”宗旨有抵触,北京更不愿冒此风险。
而目前两岸航运的状况是,虽然经过先后三次“陈江会谈”,在名义上是已实现了“两岸直航”,但实质上只是属于“常态包机”而已。--盖“包机”也者,按一九七七年民航委员会的指引规定,其定位为:一、包机的座位只能由包机经营人出售而不能由航空公司直接推销(一九七八年《航空公司放松管理法》规定,允许包机航空公司直接对公众个人售票,但需于七天前买票);二、包机可用定期航班无法引用的理由取消;三、一旦购买包机运力,就不能变更或取消订票,否则要冒款款或没收定金的风险;四、凡属往返航空,必须事先确定返程日期。
为此,两岸的包机业务,从春节扩远至端午节、中秋节,再延扩到周末,每个星期有四天有飞机对开,再进一部扩延至“常态包机”,只不过是“包机”的最高形式而已,尚不能被视为“定期航班”。而按“国际民航公约”的规定,定期航班是必须签署“航约”的,其中牵涉到许多政治及技术问题,包括两岸航权的定位问题。正因为是两岸协商航约亦即实现“直航”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才先行采用了“包机”的权宜办法。--盖如前述,“包机”并不受“国际民航公约”的规范,也无须进行“航约”谈判。
而“延远权”是属于定期航线的范畴,如要落实“延远权”,就必须先将“包机”扩展为两岸“直航”定期航约,再将“延远权”纳入航约内。但这还是事情的一面,还有更重要的另一面,就是如果“延远目的地”亦即“第三地”是外国的航空港的话,这就涉及到国际航约,这可是“国对国”的协议,显然不适用于并非是主权国家的台湾地区,何况更是经过中国的“第二地”延远到外国的“第三地”。想必,中国大陆不会同意专为台湾地区主持与第三国家的“第五航权”谈判。
这一点,作为声称要实行“外交休兵”,及不会对中国大陆“制造敌意”的马英九先生,是必须冷静地思量的。
            文章说,实际上,马英九对“延续权”是在兹念兹的。去年九月他在出访中美洲“邦交国”之前,接受《亚洲华尔街日报》专访,表示将重新界定台湾的“外交”方向,并谈到他致力台海两岸“经济正常化”的下一步计划时就表示,两岸经济政策之中,希望能就飞机直航问题开始协商“截弯取直”,以及“延远权”。例如,让飞往北京的台湾班机能继续载客到欧洲。马英九还表示,台湾有追求国际空间的权利,此次出访与他所希望于中国大陆的“外交休兵”完全相容,但“外交休兵”并非是“外交假期”。此行目的是要加号现有“外交”关系,并非对中国大陆制造敌意。
然而,马英九所孜孜以求的“延远权”亦即“第五航权”,是属于“国际航空法”的范畴,只适用于“国家对国家”的航约谈判,根本不适用于两岸航线。实际上,按照“国际航空法”的规定,“航权”共有五种。其中“第一航权”亦即领空权,所有航空公司必须拥有第一航权方可进入其他国家的领空。“第二航权”是技术停站,仅供加油及补给用途,但不在能该站接载乘客及货物。“第三航权”是指航空公司有权在其所属国家或地区接载乘客及货物前往另一指定国家。“第四航权”是指航空公司有权在另一指定国家接载乘客及货物前往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第五航权”亦即“延远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容许外国的航空公司接载乘客及货物前往另一国家,该航班的出发地必须为外国航空公司的所属国家或地区;“第五航权”即“延远权”可经第二地飞往第三地。由此,要使用“延远权”,必须具备以下几项要素:其一、必须是定期航班;其二、具有“国际航约”的性质;其三、除了要与“第二地”经过谈判达成协议之外,还须与“延远航点”亦即“第三地”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也就是说,即使两岸签署了协议,倘未能与“第三地”达成协议,也只是一具空文。而与“第三地”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则是属于“国际空间”范畴,与“外交休兵”宗旨有抵触,北京更不愿冒此风险。
而目前两岸航运的状况是,虽然经过先后三次“陈江会谈”,在名义上是已实现了“两岸直航”,但实质上只是属于“常态包机”而已。--盖“包机”也者,按一九七七年民航委员会的指引规定,其定位为:一、包机的座位只能由包机经营人出售而不能由航空公司直接推销(一九七八年《航空公司放松管理法》规定,允许包机航空公司直接对公众个人售票,但需于七天前买票);二、包机可用定期航班无法引用的理由取消;三、一旦购买包机运力,就不能变更或取消订票,否则要冒款款或没收定金的风险;四、凡属往返航空,必须事先确定返程日期。
为此,两岸的包机业务,从春节扩远至端午节、中秋节,再延扩到周末,每个星期有四天有飞机对开,再进一部扩延至“常态包机”,只不过是“包机”的最高形式而已,尚不能被视为“定期航班”。而按“国际民航公约”的规定,定期航班是必须签署“航约”的,其中牵涉到许多政治及技术问题,包括两岸航权的定位问题。正因为是两岸协商航约亦即实现“直航”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才先行采用了“包机”的权宜办法。--盖如前述,“包机”并不受“国际民航公约”的规范,也无须进行“航约”谈判。
而“延远权”是属于定期航线的范畴,如要落实“延远权”,就必须先将“包机”扩展为两岸“直航”定期航约,再将“延远权”纳入航约内。但这还是事情的一面,还有更重要的另一面,就是如果“延远目的地”亦即“第三地”是外国的航空港的话,这就涉及到国际航约,这可是“国对国”的协议,显然不适用于并非是主权国家的台湾地区,何况更是经过中国的“第二地”延远到外国的“第三地”。想必,中国大陆不会同意专为台湾地区主持与第三国家的“第五航权”谈判。
这一点,作为声称要实行“外交休兵”,及不会对中国大陆“制造敌意”的马英九先生,是必须冷静地思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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