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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判杨彦明死缓

火烧 2009-04-2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7
文章主张宜判杨彦明死缓,认为其贪污挪用公款罪成立,但赃款去向不明,案件未结。建议死缓后若不交代赃款再执行,以追回损失,体现司法公正。

宜判杨彦明死缓  

一、消息:2009年04月23日05:29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杰)历经四次审判,“证券界死刑第一人”杨彦明仍然没有说出6000余万元下落。前天,市高院终审认定杨彦明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同时申报最高院复核。

  在判决书中,法院最终认定,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杨彦明具有非法将公款据为己有的故意和行为,虽然其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认定。对杨彦明关于部分钱款用于行贿的说法,由于他没有说出行贿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法庭没有采纳。

  3月25日,此案重审二审开庭审理时,杨彦明突然开口说,贪污的6000多万元部分用于行贿,“作为费用给了相关部门和个人”。但是提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杨彦明一直不肯说。只是在律师的追问下,表示一旦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相关人员的受贿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时,他愿意配合指认。

  他的辩护律师在庭审时提请法院不要判处杨彦明死刑,理由是如果判处杨彦明死刑,那幕后的受贿人将是最终受益者。留下杨彦明,揪出幕后者的可能性更大,也能为国家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但检方指出如果不严惩犯罪者,就会向社会传递一种错觉,认为只要不说就可以“免灾”。

二、建议:宜判死缓,到期不交代赃款去向,再执行。  

三、理由:  

1、杨彦明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虽然可定,但是赃款去向不明,本案没有审结,不能结案。  

2、立即处死杨彦明,确实放过(很可能是保护)了其他罪犯,而这些罪犯正在担任公职。  

3、判死缓绝非不严惩犯罪者,而是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者。  

时间紧迫,不赘述。  

                               刘金华   20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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