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县级直选 有限自治
文章提出实现县级直选与有限自治,强调在宪法法律框架下赋予县级政府自主权,通过直选和民主程序提升地方治理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为国家民主改革提供参考。
实现:县级直选 有限自治
关于地方自治,各家有各家的解释,虽有些微的差别,但由于地方自治这一政治体制已趋于成熟,其组织形式也基本定格,所以各家解释大同小异。《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认为,地方自治是“在一定的领土单位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的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地方自治最早起源于罗马的自治城市,后来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实现参与和人权保障的表现形式。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和不断的完善,现在在世界上已进入民主法制化的国家里,已成为普遍实行的政治制度。地方自治在近代成为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在宪法范围内,在实现横向分权的同时进一步实现纵向分权不可缺少的一环。
地方自治的基本特征:一是分权,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划分明确的事务范围,并且在各自事务范围内,享有充分自主权;二是制衡,即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宪政保障或政治实力,可以反制中央的随意干预,使之不能单方面削减地方政府的自主权;三是合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某些事项上联合作业或混合财政;四是民主,实行地方自治,公民可在相对较小范围内更加方便直接的进行民主参与。这样公民的意愿就很容易通过民主程序反映给当地政府,公民的政治经济权益就能得到比较可靠的保障。
由于地方自治体制形成的历史漫长,所以在国际国内都有很多先例和法律法规可以参照。1985年通过的多国条约《欧洲地方自治宪章》,1985年通过、1993年再次通过的《世界地方自治宣言》都加重了对地方自治的关注,这反映出一种潮流和趋势。在当今世界上无论是实行联邦制的美国、德国,还是实行单一政体的法国和日本,包括前苏联和今天的俄罗斯所实行的地方自治都可以从理论、实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为我们提供可参照的依据。使我们在比较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自治道路。
在整个的中国的古代政治体制中没有纯粹的自治政体,在国势衰微时倒时常出现地方割据。近代的地方自治思想来自西方,中国人对地方自治的社会实践和理论探索已历百年。“其发展过程可分为清末时期、民初及北京政府时期、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四个阶段。”从清末开始历届政府、各政治派别、众多学者从不同的利益出发都介入过地方自治运动。各种地方自治主张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但大体可分出一些经纬。那就是,反对派或在反对派压力之下的政府多主张省级自治(有的甚至提出联邦制或联省自治);而执政者则主张维护中央集权或实行县级自治(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主张县级自治)。但由于旧中国反动势力的强大、社会矛盾的复杂、以及传统思想的因素,地方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从没得到切实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实行的民族自治政策,香港澳门的特区自治,以及村级自治,都属于特殊、个别和部分地方自治。(当然,这些地方自治实践可为我们全面实行地方自治提供经验)。我国实现全面地方自治尚处在探索阶段。
纵观中国的历史,分裂(特别是局部分裂)的时间较长,而统一的时间相对较短。地方割据所造成的内忧外患屡见不鲜。中国近代百年所受的列强的欺辱,直到现在国内国际反动势力明里暗里还在进行着分裂中国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实行地方自治首先要把维护统一放在第一位。我国的一些省份无论从人口数量、经济实力还是所辖地域面积都有与国家政权抗衡一段时间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省级自治很容易造成一省动而惊天下的局面。
我国市地一级长期作为省一级的派出机构,作为独立的一级地方政府机构时间较短,实行县级自治后,地市级事务将变得很少,地市级政府将逐渐淡出中国的行政机构,这也为纳税人节省一笔庞大的行政开支。而乡镇在近几年的机构调整也有较大变动,且乡镇作为一级地方政府机构很不健全,作为永久性的地方政府尚不成熟。更不宜作为实现地方自治的重点。且在我们这样的大国里,国家、省、市地、县、乡镇直到村社多级行政机构都用繁杂的程序实行自治也不现实。我的主张是:在完善村社级自治的基础上,实现县级自治。以村社级自治实现个人与团体的分权;以县级自治实现团体和国家的分权。从而实现国家权力的大体上的纵向分配。
县级直选包括:县级直选、乡镇级直选、村级直选。直选范围:县级及县级以下的人大、政府领导人,县级及县级以上的人大机关分配给地方的各级人大代表。有限自治是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县级以下地方政府自主处理本地事务。
一、自秦设县以来,县级政府作为地方政府有比较健全的行政和执法功能。建国后县级政府又得到全面发展。政府、人大、检察、法院以及这为县级实现有限自治独立处理本县事务奠定了基础。
二、县级直选的条件:范围相对较小,人口比较集中便于组织。交通信息传递便捷,便于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间的交流。城镇职工和农村农民分别都有参加工会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的经验。县乡级直选只要宣传到位认真组织是能够成功实现的。
三、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建立高效、廉洁、民主的地方人民政府。
四、公民通过直选各级人大代表,可使代表最大限度的表达公民的意愿,使公民间接的实现对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
五、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后,可赋予公民在县级范围内倡议和复决的权力。公民倡议权包括:公民主动创制、修改或取消某些县级范围内的制度和规定。公民复决权是公民对县级人大制订的制度和规定的认同和否决的权力。无论是公民倡议或公民复决都必须在法定的人数和法定的范围内进行。
六、实现县级直选。能将大量的人才吸引到基层,有利于地方的发展。减轻人才以倒金字塔的形式向高层聚集,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和内耗。
七、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政策,促进本地经济文化的发展。从而形成地域性发展的多样性,也有利个性化人才的培养。 并通过建立比较宽松的人口流动制度,使公民能够根据生活的需要在国内比较自由的迁移,初步达到公民在实现用手投票的同时,实现“用脚投票”。使公民对生活环境有自由选择权。以此促进地方政策的调整,达到人口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八、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能加强城乡统一规划,促进城乡同步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九、县相对省来说虽然较小,但数量庞大。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可大量减轻中央人民政府的负担,从而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军事、外交等重大的国家事务和省市级的事务。
十、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不但可以减轻省市领导的负担,而且还直接促进省市级的廉政建设。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可切除腐败“食物链”中最基础的部分。使廉政建设得到根本的好转。
十一、县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不具备地方割据能力。以民为本的政治体制,与生产劳动密切结合,能避免大起大落的群众运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而为建立繁荣富强的国家打下牢固的基础。
十二、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必须有健全的基层公民直议组织做保证。建立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公民大会制度(可为人大基层组织),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直接的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保障县级直选、有限自治的顺利实施。以健全的人民民主制保障县级直选有限自治。
十三、设立宪法法院,监督和规范县级直选、有限自治。保障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后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依法维护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
十四、鉴于我国各地政治、经济和公民对民主法制的认同程度存在着一定差异。县级直选,有限自治需因地制宜由点到面地逐渐展开。中国的民主改革可从百强县开始。
十五、关于省级自治。中央可先在人口大省、经济强省以及面积较大的省份增设直辖市,等时机成熟再进行分省。使各省实力基本均衡。逐步达到各省势力与全国相比有较明显的梯次。待全国的省级建制在数量上增加三分之一左右时,方可实行省级自治。省级建制数量多,相对范围小,对国家形成多支撑点。以避免由于省级势力太大而对全国政局的产生负面影响。在此基础上实行省级地方自治,可最大限度的扩大地方自主权。从而达到国家富强人民安居乐业。 当然,在一些经济条件和公民素质较好的中小省份可提前进行省级自治,这样既能加速中国的民主进程也可为全面实行省级自治积累一些经验.
十六、在县区级直选基本实现,地方政权基本巩固,各种社会矛盾得到进一步解决,社会比较稳定,人民群众对选举程序能够熟练运用的情况下,可进行省级和国家级领导的直选.国家的重要法律和国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事务可实现全民民主决策。从而完成中国的民主改革。
山东 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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