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收回越界的“新闻监督护照”!
又是云南省!上一回,云南省宣传部以“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名义,结结实实玩了一把网民代表。这一回,云南省高院又拿新闻记者“寻开心”了,聘请了14名记者作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
法院有“信任”的记者,媒体有在法院“兜得转”的记者,这情形中外都有,业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的诟病。云南省高院大鸣大放地公开了这一层本来隐性的关系,试图使其合法化的举措,中外以前都没有,又算得上创举了。
云南省高院的说法是,这14名新闻观察员在获得法院的相关信息上,比其他媒体拥有一定的便利和特权。“比如一个案件出来后,我们可能优先通知受聘记者。”(云南省高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说)
出于职业的敏感和修为,我横竖觉得这样的做法、说法有点不纯。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由宪法赋予的,并不需要法院来特许恩准。再说司法的公正、公平、公开特性,同样应该体现在公民对案件的知情权上,媒体对案件的新闻报道权上。
所谓的“便利和特权”,所谓的“优先通知受聘记者”,一是公然把法院凌驾于媒体之上;二是公然“忽视”非受聘记者的权利;三是公然制造特权记者;四是公然打造法院主导的媒体舆论监督“特区”。这不仅有损法院的公信力,也会使受聘媒体单位的公信力蒙上不白之冤。
尽管我国新闻法尚没有出台,但现行的相关法律中还没有条款允许法院来指定“新闻观察员”、颁发“新闻监督护照”。观察什么,是监督新闻还是监督法院,不用我说明,天下人都明白。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今年的《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中说,新版记者证“注意事项”一页,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在新闻记者证上增加这一内容,是适应国家近年来对新闻工作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要求,特别是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确定下来的,各级政府部门需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编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不得对已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云南省高院的创举,或许可以“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编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做借口,但是,绝对有违“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要求”,有违“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的要求,没有“充分尊重”媒体“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甚至是一种“干扰、阻碍”。
党中央要求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决不是指示各级政府部门去“控制、利用”舆论监督,而是要在舆论监督声中,发现政府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倾听百姓的呼声,了解百姓的需求,从而改进和提高政府的工作。
所以,这里敬请云南省高院收回“新闻监督护照”。媒体的上级部门是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媒体依法行使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权力,用不着法院越界操劳、操心。
2009年4月15日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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