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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眼睛是雪亮的》

火烧 2009-04-11 00:00:00 文艺新生 1040
文章讲述作者从吉林市普通家庭出身,通过努力进入电子行业,参与军用电台生产,坚持技术报国,拒绝物质诱惑,推动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发展,体现对国家和时代的贡献。

我 的 眼 睛 是 雪 亮 的  

   

目     录  

   

一、   脑子里有东西,腰杆子就硬  

二、   争取就是胜利  

三、   让法律说话  

四、   屡战屡败    

   

一 脑子里有东西,腰杆子就硬  

(一)


    1941年,我出生于吉林市普通的市民家庭。一家的生计靠父亲作小买卖维持。虽是草根阶层,但父亲念过私自塾,非常重视对子的教育,不管生活多艰难,他都咬紧牙关供我们念书。  

     公私合营后,父亲到了一家饭店当会计,60去世。养家的重担就落在了任小学教师的大哥的肩上,那时,我大哥已成家,为减轻和缓解大哥的负担,我主动放弃了被保送上吉林师范大学念书的机会,到吉林市一机械厂当了一名工人。  

     由于有文化,非常受领导的重视。62年,吉林市筹备生产电真空器件,目标是生产电子管,在各企业中抽调一批年青人派往沈阳灯泡厂学习,我是其中的一员。以此为契机,我与电子行业结下了不解之缘,面对着敞开的“新世界”,巨大的求知欲和探索欲引领着我用惊奇与探究的眼睛打量与认识着我的“新朋友”:有一人多高的,是电台用功率发射管,还有拇指大的“小不点”是信号放大管……由于条件的限制作为过渡产品,得先生产白炽灯泡。所以,培训回来我就进了刚建厂的吉林市灯泡厂,半年后,灯泡厂下马,其他人员分流,只有我和两名技术人员被留用,调任农业机械厂。

       63年,吉林市成立吉林市无线电厂,准备生产军用电台(76号机),由吉林市唯一的一位电子专业工程师仇叔平牵头组建,我和另外两位技术人员调入了吉林无线电厂,不久就被派往北京761厂(北京广播器材厂),接受培训和学习。

     这段经历,虽然时间不长(半年),但对我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影响都是极其深远的。由于军用电台,在军事方面的特殊需要,对军工产品—电子器材的质量标准的要求非常严格,一点都不能含糊。当时我们的口号是:“质量好打敌人,质量差打自己”。                             
     课堂上,一个个鲜活的战场典型事件感染着我,一次,在对印反击战中,只因战场上使用的电台出了点小故障耽搁了时间,结果,一名中将未被俘获,逃跑了。我军赶到现场时,其被窝还是热的。这件事令我刻骨铭心,深入骨髓。让我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到只有在工作中不出一点纰漏,技术才能真正成为战场上克敌制胜的“杀手锏”。我才算是真正为国家、为民族、为火红的时代贡献了自己。才算是真正的热爱新中国、才算是把一颗红心献给了党,否则就是时代的罪人。所以,我把“认真”二字刻进了年轻胸膛,自觉地追求严谨、务实、求真的工作作风及工作态度。并将其贯通到日常为人、为事中去,令我终身受益。
     后来我又相继在电子技术研究所、电子仪器厂任技术骨干。那时,我和许多同时代的年轻人一样,精神偶像是以身许国的“两弹一星”的功勋: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雷锋。并以他们为精神座标,在工作中讲奉献,整天泡在工厂里加班加点、不计报酬、不计个人得失。我和所在单位的技术人员们曾反对物质刺激,对拜金主义进行抵制的行动就是:不要奖金。拒收奖金近一年。最上级领导下发了强制性命令:不要不行。我便带头将数月累计起来的奖金买了100多套《毛泽东选集》,赠送给了贫下中农。
      80年,因吉林市光学机械厂缺少电子技术骨干,我又被调入了该厂,一干就是十年。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社会风气也随之改变。技术变得无用。社会上已流行“搞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顺口溜儿。读书不如做买卖。我们单位有些人,上班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私下干自己的买卖,还照样开工资。对这些人我看不惯,意见很大,认为不是正道,多次向领导反映情况,但是管不了。我依然墨守成规,保持老传统,一如既往的和同志们共同开发出了光机电一体化产品--电动照相排字机,这是一项全新的技术革命使我国传统的排版技术告别了铅与火的时代。该产品经过产品鉴定会鉴定,进入了批量生产,并荣获吉林省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得荣誉证书的光机电技术人员,我,名列其中。  

90年,机械电子工业部,给我厂下达了与北京清华大学共同研发,电视显微图象测量仪的项目我与另外两位技术人员参与了研发,经过一年的攻关,终于拿出产品。产品鉴定会上该项目被评为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该项目填补了国内空白,被认定为国家科技成果,并颁发了科技成果奖证书。
      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以成“昨日黄花”。1995年,我单位开始动员快“到点”的老同志提前退休,我响应企业的号召办理了予退手续。
     予退后,在社会上,通过招聘,我进入了一家私营企业-—吉林市高新公司。该企业生产电子镇流器。是新产品,有比传统的硒钢片镇流器,重量轻、耗能低、启动快的特点。公司的老板是几位师范学院的离职教师,他们不熟悉正规产品的工艺和管理,不能保证产品的生产质量。为降低生产成本,产品的原材料、器材很多都是从不合格品中选出来再利用的。对此,我感到很不适应。多次提合理化建议,但不被采纳。我认为做人应该有境界,应该懂得“富而思源”。做为企业经营者应该把个人致富和发展社会道结合德起来。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人不会有太大的发展;一个不讲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不可能做强做大。“贫贱不能移”,出于对的社会责任和良知,我离职不干了。
       面对社会良知,我选择了不为“五斗米折腰”,但现实生活的压力又使我“白首挠更短”。我和老伴是同一个企业的职工,我从企业予退后,老伴也从企业退休回家了。企业的经营越来越差,生存也越来越困难,开始是拖欠职工的工资,后来甚至于我们两人同时连续数月不发工资,我们的生活陷入困境。为使陷入困境的双职工家庭能在再就业时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我们企业特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向我们双职工家庭颁发了特困证。  

常言道天老爷饿不死瞎家雀,车到山前必有路,我就不信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就挣不到钱,新时期要有新观念,要放下价子,只要合法什么都可以干。
      当时很多外地人在吉林市,蹬三轮车载客,挺红火。我想只要不怕吃苦、肯出苦力,肯定能赚钱,媒体也宣传,抚顺市,为鼓励下岗职工更新就业观念,市长亲自去做三轮车。于是,我就下决心蹬三轮车载客人挣钱。可是,这一工作死活让老伴阻止了。老伴说;“你这个人细胳膊细腿的白面书生,根本干不了这活儿“。这也是老伴心疼我,说啥也没干成。
      正巧,老伴在东市场长沙街碰见了多年未见面的农村同学,便热情地和她打招呼:“哎,你怎么到这来了呢?”她说:“两个孩子结婚,欠了不少钱,我和老伴在这修鞋!”“修鞋这行怎么样?”“修鞋这行还行,一天挣二、三十块钱没问题。”“支个象你们这样的摊得多少钱?”“花几百块钱支起个摊儿,就可以开张。不费啥劲”。当她知道我们的生活遇到困境后,便主动要帮助我们干这一行。老伴回到家就和我唠叨这件事,听说花不了几个钱,我就活心了,行!咱们就修鞋。
     于是,我就到工商管理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填表时,有一栏目是原职务,我填的是工程师。登记的同志问我;“工程师怎么能修鞋”?我说;“工程师修鞋不合法吗?合法就可以。面临困境只要合法,我什么都可以干”!登记人员既惊奇又叹息;“这社会把人都逼成啥样了”!
     有了营业执照和地点,花了不到500块钱,就开张营业了。在东市场,修鞋的有十几户,从业人员多数都是外地的南方人和附近地区的农民。老百姓对这些人并没有什么不正常的反应,唯独对我的反响较大。他们说从我的穿着打扮、言谈举止上看,我根本不象修鞋的。有的说我是当干部的。有的说我是当老师的。为了象个修鞋的,我让老伴儿给我找破衣服、埋汰衣服穿,甚至于连脸都不洗,可是人家还说我不象修鞋的。每当这时候老林(老伴同学的老伴)总在旁边说上一句;“人家可是工程师呀”。老林修鞋前是民办教师,是个非常仗义的人,他不但护着我,也护着挨欺负的南方人。他说;“同行不是冤家,同行应该团结”。渐渐地,工程师修鞋,在东市场修鞋行成为了小范围内的社会新闻。就连工商所所长也主动找我说;“你一个工程师,干这个,有点大才小用了。你还是应该从事你的本行业”。.我的亲属对于我干修鞋这行,虽然不太赞同,但对我的这种精神表示了支持和理解。
     修鞋干了一个多月,媒体广告,物华商场成立全市唯一的一家电子商城,专门经销电子器材。正在招商,而且租金不高,说是肯定会买卖兴隆。我与老伴商量,咱们能不能经商,我本身又是专业出身,对电子器材都熟。老伴也支持。于是,我就到物华招商办公室咨询相关事宜。可巧,招商的吴经理是原来一个单位的老同志,调到物华来了。他鼓励我说;电子商城肯定有前景,希望我到这里经销电子器材。有什么困难他可以帮助解决。一节柜台每月200元,半年1200元,加上柜台的押金300元,半年才收1500元。还可以再无偿延长3个月使用期。
      在这样优惠的条件下,我决定下海经商。筹集到1500元钱后,我就去签租赁合同。签合同时我认真的看了一遍合同书,合同书的文字内容没有无偿使用三个月的说明。我问办事员;“不是说优惠三个月吗?”办事员说;“是呀,”我说;“你这样光说不行,事后,口说无凭,你必须给我写上,可以再延期无偿使用三个月”。办事员说;“你可真认真”。然后,在合同书上写下了可再延期无偿使用三个月的说明。这样,我就租了一节柜台。可是张罗进货却没有资金,犯了大难。不得不去找吴经理退柜台。“老肖,来找我有什么事吗”?“没钱上货,这柜台可能干不成了,准备退”。“你干吧,有困难大家帮助你,咱们都是电子系统的,相互间也比较了解,也都熟悉,早就认识。不行我到元器件厂给你赊点儿货。”他这么一说,我的心就敞亮多了“好,既然你这么说,我就干,咬牙干”!  

天无绝人之路。  

知道了我的困难,几个好心的业户也在相互撺的;“咱们别让他走了。把他留下吧,拉巴他一把”。。科达电子公司经营仪器仪表的李经理和经营电子元器件的李振修经理先后找到我。他们下海经商比较早,有一定的基础,货源充足,愿意将他们的仪器仪表、元器件摆在我的柜台上让我经营。商品售出后,仪器仪表由科达公司给我开发票,按10%的比例提成;元器件是给我个最低价,卖多少钱不管,卖完后再把货款钱给人家。这样,我就可以不用现金进货了。对同行们兄弟般的支持千恩万谢后,我的华夏电子商店开张营业了。
     经销电子器材,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并不多见,所以象我这样的技术人员在电子商城显得比较突出,具有一定的优势,对商品的原理,使用,售后服务讲得非常明白。而且价格合理,使顾客非常满意。买卖虽小,经营状况还算可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没问题。  

1999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发展,吉林市的国企改制也逐渐展开,国有中小企业解体的数量增加,下岗职工人数也逐渐增多。尽管在感情上,下岗职工对企业有依恋,对政策有埋怨,有不理解,但还是勇敢的承担起了改革的成本。自觉的加入到自谋出路的行列中来。作为企业,物华商场也进一步扩大了招商规模,电子商城又扩大了经营面积近一倍,商户也翻了翻。而且,吉林市政府为了缓解再就业压力,又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新建了电脑商城、家电商城。
      由于经商业户的迅速增加,互相竞争非常激烈。我仅有一节柜台,买卖很小,我感到生意越来越难做,商品的利润越来越低,钱一天比一天难挣。比经营状况更糟的是,我的儿子和儿媳也相继下岗,生活没有着落,不得不搬来和我们同住。  

真是,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啊!  

这期间,我从沈阳市进了一批货,价值6000多元。是长途托运的,没想到,在运输过程中,一整车货价值一百多万,全部起火烧光。运货的老板在沈阳,我特地赶到沈阳,联系索赔事宜。我拿着市政府给我发的特困证向运输公司的老板说明了我的困难,说明这六千块钱是我的全部家当,请运输老板开恩给予赔偿。运输老板说;“你是特困户,就给你赔80%,别人都是60%”。本来是六千元,硬是变成了4800元。还是人家的照顾,也只能认了。  

由于货源不足,当月没有正常营业。但是税费还是一分不少的交纳了。在特别难以维持的情况下,我想我是一个拥有特困证的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用此证可能享受到税费的优惠政策。  

我首先找到工商所所长。提出特困职工从事个体经营能否享受减免管理费的优惠政策。工商所的何所长说;“现在特困户满大街都是,要照顾能照顾过来吗?在物华经商一律不得减免。除非在马路牙子边儿摆摊儿做买卖的才可以减免费用。”我说;“现在买卖很难做,去掉各种费用基本就不挣钱了!”所长说;“你不挣钱就别干了”。工商所所长的说法让我心里堵的慌,感到很不是滋味。不干了就是坐吃山空,我吃不起呀!我想,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浪潮中,国有企业下来的职工从事个体经济的经营是党的政策所提倡和鼓励的,应该得到扶持,为什么我们的经营就这么难?我观察和了解一下我的周围业户,他们也有着相同的困境和困惑。也一样,有着相同的感受: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不应该是这样的,因为“不给出路的政策不是好政策”。这时,我恍然意识到,这些年,我因为生计而忽略了学习!我的脑子太空了,对于我的困境,我居然不知道盐从哪咸,醋从哪酸!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可是个体户的法制教育,普法学习,无人过问。凡是管我们的部门都是来伸手要钱的,收完钱就走,什么也不管。广大个体工商户成了一盘散沙,没有一个相关部门组织我们学习党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我身为一个个体工商户,又是思想要求进步的知识分子,我应该关心国家的大政方针,有必要学习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大事都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虽然自己的经济条件有限,订阅不起报刊。但这也不能影响我读报,我可以抽一定的时间到图书馆看些报纸。  

(二)  

到底“工商管理费”是什么费?这费到底是干什么用的?工商部门为什么要强制性地收取?我找身边的业户问,他们说不清,甚至有人说工商收的也是税,叫工商税。我找工商所的执法人员问,他们说有文件,至于文件精神,他们也说不清道不明。或者是他们能说清,不过是压根儿就不想和我说清,糊涂僧糊涂庙嘛!  

我觉得我有知情权,自己交钱应该交得明明白白,不能总是胡里胡涂的打水漂。为了查明收费的文件依据,我找到工商局,工商局却不给查,也不愿给看。迫不得已,我到物价局、财政局、民营经济发展局等相关部门去查、去看。可是碰到的都是后妈脸。  

为了弄明白工商管理费道底是怎么回事,我花费了很大的精力,跑了很多部门!后来我发现新华书店里卖的《工商法汇编》就可查到。  

原来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费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就象税是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国税、地税的统称一样,工商管理费是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统称。  

先说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的征收对象是有门市房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取的政策依据主要有1983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 [(83)工商,91];《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84]工商137号);1987年9月5日原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工商个字23号];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中附件五;国家工商局办字[1995]38号《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团体会费问题的通知》。  

下面我将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一)1983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 [(83)工商,91]  

     第一条:“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向他们收取管理费。”收费标准是:“对从事供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⒈5%(平均为1%)”。  

第二条“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市县工商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劳动者协会代收。”  

第三条  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包括: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费、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  

   

(二)1987年9月5日原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工商个字23号]。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
     (三)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中附件五  

一、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三、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个体工商业户的利润或收入总额确定。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   

 四、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五、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六、市、县(区)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以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四)国家工商局办字[1995]38号《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团体会费问题的通知》:“为了解决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来源问题,加强对个体户培训、教育等工作,1983年,我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字第91号),此后,我局又发出了《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84]工商137号)。这两个文件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开支范围向个体劳动者协会拨付的比例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尽管从83年到95年,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法规不断的修改制定,但是从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管理暂行条例细则,甚至([1992]价费字414号)中附件五的第一条规定的“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始终以暂行条例为依循,在我们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我们唯一能把握的就是新生事物层变化出不穷的变化,以前几百年变化的过程,现在也就几年,可是一个暂行条例却是执行了十几年不变!这不仅仅是一个具有讽世意义的神话,同时也已经构成了对法制最大的淡漠和讽刺吗?什么是暂行?词典的解释是暂时实行的(法律规章);而对暂时的解释是短时间之内。而时至今日,这些暂行规定已经快二十年了,未被废止,还在执行,这是什么暂行?暂行应该有个期限,无期限的暂行就不应该叫暂行,明明应该叫长期嘛!  

那么暂行变长期奥妙何在呢?我们可以从管理费的使用原则上面略窥一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使用原则是: “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费、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换句话说: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活动经费。说白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质就是个体协会会员的‘会费’!  

1984年,原国家工商局下发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84)工商137]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就是会费这一点:“各级劳动者协会所需的全部经费来源,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或管理费的提成中拨付” 。  

1995年,国家工商局办字[1995]38号《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团体会费问题的通知》也非常透彻地重申:“为了解决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来源问题,加强对个体户培训、教育等工作,1983年,我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字第91号),此后,我局又发出了《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84]工商137号)。这两个文件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开支范围向个体劳动者协会拨付的比例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是个体协会员的会费,其收取的目的是解决个体协会的活动经费。然而,事与愿违,具有服务性的管理费,在现实执行中变了性质,正如38号文件指出:“据了解,还有一些地方没有按文件规定执行,致使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不落实,难以开展正常活动,在个体工商户中造成了不应有的影响。”   

那么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到底落实到哪了呢?原来经费变成了工商机关的人头费,原本是用于个体协会为个体户服务用的专项资金,全部被挪作地方工商局的活动经费!个体协会有其名无其实,只收钱不服务,沦为了,提供工商局经费来源的招牌!这一现象就造成了以下矛盾:  

1、工商机关到底应该吃税还是吃费?  

工商部门将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做为其经费来源,是不妥当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所有依法行政职能的经费来源,应该按其编制列入财政预算。其支出应由财政部门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经核实确保经费供给。也就是说工商管理机关是吃皇粮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税收,绝不允许靠收管理费来养自己!但事实上,工商管理机关吃的是管理费,而不是皇粮!  

2、收费的指导核心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个体劳动者协会应该是个体户按着自己的意愿,自愿加入、自由退出的群众组织或社会团体。而《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向他们收取管理费。”显然是强制性入会!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入会自由相冲突。  

3、收费的执行程序有偏差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工商个字23号]。“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工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收取《营业执照》登记费无可厚非,但是把是会费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交给工商部门就说不过去了,工商部门是政府的行政机关,个体协会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会费怎么能交给行政机关呢?总不能我落了户口,我就是中共党员吧!,就算我是党员,我交党费,应该交给党组织,也不能交给派出所吧!  

再说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是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按照政府办市场、政府管市场的背景下出台的。当时的政策规定,工商局贷款兴建市场,经营市场,本着“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工商局收取市场管理费,情有可原。  

这项费用的征收对象是在商场或者集贸市场租节柜台或场地进行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它收费的主要政策依据有1983年2月5日,国务院下发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附件三、四;1997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7]1707号);2001年1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1]83号);以下是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摘要:  

首先看,1983年2月5日,国务院下发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第三十条规定的:“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是“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市场管理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编刊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护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在看,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附件三、四规定:“一、凡是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二、工业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其他商品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2%。”  

五、市场管理费、交易手续费和市场设施租赁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聘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由于集贸市场中的成交额不容易确定,1997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7]1707号),将集贸市场管理费改为定额管理核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用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20%,并改为定额核定……核定后的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以一定几年(最多不超过三年)不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投资主体呈多元化的局面,2001年1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1]83号)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工商行政机关必须的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脱钩的范围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兴办的各类市场”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资、合作联办的各类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举办或代管的种类市场”“工商机关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 ”并且申明,今后 “今后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行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及其他经营实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在各类市场和其他经营实体中任职或兼职。” 脱钩时间“2001年12月中旬以前完成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工商总局将派出督查小组到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并于12月底派出验收小组逐省进行检查和验收,向国务院写出正式报告。”   

有政策垫底,我心气足了,腰板也挺直了,人也就硬气了!“工商管理费的收费依据不充分,这费,我不交了。你罚我吧,你罚完了,我告你们去,也有个依据。”“怎么不充分?我们有文件,有规定”“”说出大天来,你们的文件也跑不了价费字414号和计价格1707号”。“对,我们就是以吉林省转发的吉省价字43号文件为收费依据的。”“那我就和你说的说的,我为什么不交了。吉省价字[1999]43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第一,414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是‘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1707号文件,将集贸市场管理费改为定额管理核定,收费标准是‘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20%’,我的月定额是5000,按414号文件规定,我的管理费应是:5000×1%=50元。按1707号,下调20%的规定,我的管理费应是:5000×0.8%=40,你看看,你们多收多少,是不是超标准了?还有1707号文件规定‘核定后的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以一定几年(最多不超过三年)不变’而现在是几年了?  

第二,国发办[2001]83号文件的精神是管办脱离吧,这是从根本上否定了或撤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市场管理费’的规定。文件规定的脱钩时间是‘2001年12月中旬’也就是说,自2002年1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与市场彻底脱钩后,集贸市场管理费了应由接收经营的企业来收。如果在‘彻底脱钩’后,工商局仍然照收市场管理费,那叫什么‘彻底脱钩’?财务不脱钩就是假脱钩!就是乱收费!  

第三.本着‘谁建市场,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我们物华是物华集团建的市场,你工商部门既没投资又没建设,也不管市场的经营,你凭什么收市场管理费?你凭什么受益?凭什么坐享其成?我要交也是交给物华,也不是交给你啊!我向物华交的租赁费,也算市场管理费吧?我要是再向你们工商交市场管理费,我不是就交两份管理费了吗?我是冤大头啊…”我的话音还没落,工商所所长连忙打断我 “你说那就没用,这是上面让我们收的,上面让我们怎么样我们就得怎么执行。”上面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工商部门不再对其兴办的集贸市场进行经营和管理你们怎么不执行?国务院要求的很确‘工商行政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市场监管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前提。对这一重大原则问题,绝不能有半点含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坚定不移,不打折扣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企分开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决定,顾大局,识大体,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坚决纠正明脱暗不脱,藕断丝连等错误做法,坚决克服‘情难却,利难舍’的本位主义思想,把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确保实现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或‘四脱钩’,你们怎么不执行呢?不贯彻落实到位 ?我最看不上,你们这种阳奉阴违的作风,一不动就拿出‘屁股管脑袋’的思维,说上面让你们干的,上面让你们杀人放火,你们去杀人,去放火啊!”“你这么大岁数了,怎么这么说话呢?”“我这么说话咋地了,不中听是不是?呛了你们肺管子了?杀人就是剥夺别人的生存权利,不给人活路,放火就是制造不安定因素。广大个体工商户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绝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本应得到政府的关怀和支持。然而,私营企业的费你不收,却收个体户的,这是不是歧视个体户?管办分离是惠民之举,是政府对个体户的关怀和支持,管办脱离了,你们还收管理费,是不是乱收费?你们不仅收而且是还超标准收, 这是不是加重个体户的经济负担?      彻底脱钩后,工商局不应在收取市场管理费,而由接收市场的经营企业自行收取市场管理费,在彻底脱钩后,工方工商局仍然收征,市场管理费,这叫什么脱钩?实际还是没脱钩,而且是强迫个体工商户承担双分市场管理费的经济负担。我们起早贪黑的一个月就才挣几个钱啊,不就那么点糊口钱吗?你们扯一点商场一点民事卫生质检等部门再扯一点,还让不让我们吃饭了?不让我们吃饭就是不给我们活路,不让我们吃饭就是逼我们去抢去夺去造假去破坏安定团结,你说你们的行政执法和杀人放火有什么区别啊?”“我们也窝囊,也憋气,也是被逼上梁山的,在公务员的队伍里我们工商也受歧视,也是后妈养的,按说我们是公务员,收支两条线后,不让我们吃税收‘皇粮’,,而是靠吃管理费养自己!这理我们上哪说去呀,我们端着铁饭碗找你泥饭碗要饭吃,和个体户说,说得出吗?”“不是说,上面怎么说,下面就怎么执行吗?上面不是让你们依法行政吗?2001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是有问题的,你们可以抵制可以拒绝执行。  

从表面上看是收支两条线从制度上、源头上治理腐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  

从现实的执行上看是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利完全和利益挂钩,致使工商部门把精力大都用在收费上。试问工商行政人员在这样的思想方法指导下,市场怎么能治理好”?  

从政策上看,第一,它和国发办[2001]83号管办脱离的精神有冲突。收支两条线要求地方工商局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工商管理费)要‘全部纳入预算,全部上缴省财政’。也就是说没有将地方工商局在脱钩前所建市场收取的市场管理费一起脱钩。在彻底脱钩后,地方工商局仍然收征市场管理费,这叫什么脱钩?彻底脱钩后,工商局不应在收取市场管理费,而由接收的经营企业而由接收市场的经营企业自行收取市场管理费。收支两条线造成的严重后果是实际上不仅没脱钩,而且比脱钩前更严重的是:工商局坐享其成,个体工商户承担双分市场管理费的经济负担。  

另外,收支两线规定“支出财政部门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确保经费供给。”也就是说工商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上交省财政,省财政下拨后又变成了工商局的经费来源!工商局是行政管理机关,开门办公的经费用的不是税收‘皇粮’,却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与市场”的工商管理费的提留。而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是“管理费要专款专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挪用”。   

同时,对于这些问题,做为基层的工作的人员,你们有责任和义务向你们上级管领导反映,做为主管部门,工商局有责任协同相关部门督促财政部门对这些问题做修改和完善”  

“别谈政策了,这都是国务院研究人员的事,你谈困难,”他略停了一会“这样吧,你写一份困难申请,我想想办法把管理费给你免了!”“得,你要是给我免了,我还得领你的情,逢年过节,我不得上你家看看你啊,那不也是钱啊,我这儿丢了,那也没捡着啊,你还是罚我吧,你罚了,我好告工商去!我要是赢了,个体户管理费的问题就解决,所有的个体户也就都受益了,也算我为推动你们早点吃上皇粮做点贡献。”不知什么时候,儿子凑了过来,他伸手递给征管员一只烟,接过话茬“大哥,你别听我爸的,他岁数大了,想一出是一出,特别固执,你别和他一样的,我马上就写困难申请,一会我就给你送去”“好,我回去等你。  

免了工商管理费,儿子兴奋的给老伴打电话“妈,咱家的管理费免了,你晚上要炒几个菜,靠牢靠牢我爸,咱们乐呵乐呵,这是喜事啊!”  

吃饭的时候,老伴一变又一变的让儿子讲,我们免去了管理费的过程,老伴边听边乐呵呵夸儿子会办事,还埋怨我“死老头子,人家都说给免了,你见好就收呗,还要告人家,不知好歹,也不掂量掂量自己几斤几两,还能翻天哪。”儿子也跟着帮腔:“就是啊,我爸一整就说,为大家、为这个为那个的,咱不说为不为得了的问题,你是你真的为了,你为大家谁为你啊,咱自己的事解决了就行了呗”“看你那觉悟,竟想自己的事,真是你妈的儿子,一点不象我。”老伴的脸沉了下来“象我怎么了,我想自己的事,我自私自利,谁不想自己的事,谁大公无私你跟谁过去呀,我还不侍候你了呢!你寻思我爱侍候你啊!”听到老伴的话不对味,儿媳连忙给老伴夹了个蚕蛹,解围道:“妈,你吃这个,这个营养高。”接着又责备儿子:“看你,没事竟整没有用的,你以后也和爸学习学习政策法规,懂点,不吃亏。”  

儿子随口说:“,我不学,爸懂就行了,我的任务是看好摊,多赚点钱,脱贫致富奔小康!”儿子的话让我觉得有点不对路,一个人,光想着赚钱,脑子里不装点东西行吗?我陷入了深思。人脑子里要是没东西,就会活得很窝囊,很委曲,富得流油也是会任人宰割。想到这儿,一股透骨的悲凉让我意识到,如果象我儿子他们这一代的年轻人脑子里没有东西,那我们这个民族说不定哪一天还会挨打啊!想到这我放下了碗筷,默默地站在了窗前。夜色中,那从不同的窗口散出来的柔和的光晕慢慢地幻化成了万家灯火,这万家灯火下弥漫着一个又一个追求富裕的梦,挣扎着一群又一群开拓富裕的路的人们,而这样的人们在艰难曲折的跋涉一批又一批的人的前途难卜,我要点燃一柱心香,为我们这个多灾多难的国家,为我们这个从屈辱和苦难中站起来的民族祈福!  

争 取 就 是 胜 利  

(一)
     2001年初,工商管理所通知业户按规定的日期到工商所年检。我去年检,年检的费用高达五百多,让我很吃惊,以前工商年检,收的钱不太多,还能承受,我没太注意。因为工商局是行政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这无可非议,不能有什么猫腻。可是今年如此难以承受的重负,不得不让我认真对待。何况接近年根底了,过年、过年,家家都要花钱啊!  

给我的发票有注册登记费23元;报刊费180元;个体协会会费180元;消费者协会会费30元;防洪基金50元还及当月的工商管理费(春节期间放假预收一个月),将近六百元。  

往年工商年检花的钱,在我有记忆里边没有这么多!找到往年保存的收据,一对照,是个协的会费比往年高得离谱!95年个协会费36元;96年个协会费54元;97年个协会费54元……收费标准是逐年递增,收据是白条子,并非正规收据,为什么往年50多元,今年就180元了?一连串的疑问在我脑海里泛起民。  

个体协会收会费,为什么都是在工商年检时一起收?工商局是行政机关,个体协会是群众组织,行政机关进行工商年检,为什么强行收取协会的会费?共产党员交党费也没交给派出所啊!  

个体协会在我的脑海里,根本就没有什么印象。我没主动写过申请,也没填过个体协会的登记表,履行过入会程序,我怎么就成了个协的会员了呢?我做了六七年的会员,,居然连协会的地点在哪,领导是谁都不知道!至于协会是什么样的组织,他的服务宗旨和任务是什么,章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我也不知道!再说从我做个体至今,除了年年交会费,从未参加过个协举办的任何活动,从未接受过协会组织的任何学习和得到过协会的任何帮助。我怎么就糊里糊涂地上了贼船了呢?按照我国宪法和法规的规定,应该是“结社自由”,“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这是一般的常识。  

另外,为什么还要订报纸?订报纸和年检有什么关系?  

为此,我找到了工商所所长,他解释说:“有批文,个协会费以前的收费标准是每年18元,现在涨价了,经省里批准提高到每年60元。”我问;“为什么收180元”?所长说;“那是收仨人儿的”。我说:“我是个体户,只有一个人,为什么收仨人的”?所长反问我:“你有没有从业人员”?我说:“没有,我只有两节柜台,用不着从业人员。注册登记表上不是有一栏儿吗?从业人员几个?我的那一栏是空白”。所长问:“你进货时谁给你照看摊儿?你生病了谁给你照看摊儿?你上厕所也得找个人儿给你看一会儿吧?只要别人给你看一下,就得交会费,不交会费谁给你看,谁违法”。接着又诡秘地说:“你找人了吧?个体户从事个体经营必须得有从业人员,没有从业人员不合法”。“个体户,个体户不就是一个人经营吗?为什么不合法?”我心底疑云重重。  

关于订报纸。所长说:“江城日报是党报党刊,必须得订”。我说;“吉林日报、人民日报社是不是党报党刊?难道也必须得订吗?我是知识分子,我经常是手不释卷的,报纸也是经常看的,只是由于我经济困难,没有钱订报纸,但是,不等于我不看报纸。我需要通过报纸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所长说:“我们有任务,必须要完成。希望你能理解”。我说:“那我就不给你出难题了,我去找你我局长理论”。最后通过局长的批准,报纸我可以不订了。  

关于个体工商户一个人经营是否合法的问题,《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的规定令我豁然开朗。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可以家庭经营”。从规范性文件上看,我一个人经营完全合法。而工商所多收从业人员的会费,显然是违法乱收费。  

个协是社会团体,行政归口是民政局。于是,我找到了民政局。民政部社团处的陈处长解释说:“涨价有批文,是工商局提出来的,说是群众呼声,报请了省财政厅,财政厅同意涨价,批了,两家都同意了,还是群众呼声,我们民政局能说啥?最后是我们民政部门签个意见”。对于收我仨人儿会费的问题,陈处长非常气愤:“工商局真是个玩艺,一个人怎么能收仨人儿的呢?怎么能这么干,怎么能这么干呢!我给你协调一下,你到个协找王秘书长反映”。  

找到吉林市个体协会,见到了王力秘书长。王秘书长热情的接待了我。我向他提出:“为什么工商年检时要强制性收取会费,为什么是个体户就得交会费,为什么我一个个体户收我仨人儿的会费,几年来,协会未找我参加任何活动,我怎么就成为了个协会员了?”王秘书长耐心地听我说完我的疑问后,从他的办公桌里拿出一本递给我:“这是由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编的书,《个协手册》,你找到个协章程那章看看”,我翻开书,找到个协章程,章程的第三章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业经营凡经行政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王秘书长说:“是会员就必须缴纳会费,这是义务”。我当即反驳:“按这个说法,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就一定是共产党员吗?就一定要交党费吗?我国宪法规定,“结社自由”。这个章程违反我国宪法“结社自由”的规定。章程和宪法有冲出,是章程大,还是宪法大?宪法的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你们这个章程不能与宪法冲突,必须予以纠正”。王秘书长说:“这个章程上边没改,我们下边就这么执行。这本书你那回去好好学习学习”。我收下《个协手册》“你送书我非常感谢,但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也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我要退会,并且,我入会,不是自愿地,我要求你们退还收我的会费”。王秘书长不同意。他说:“不参加不行,不是会员,年检的时候不给年检”。“照你这么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是共产党员,那还不能办居民签证了?我是党员我交党费是交给派出所还是交给党组织?那收我仨人儿会费的事,你怎么解决?”王秘书长说:“我跟工商所说一声,就收你一个人的会费吧”!说着,拿起电话,打给物华工商所:“你们就收老肖一个人的会费吧!等你们哪天过来,我请你们吃饭”。  

放下电话,王秘书长对我说:“我已经给你联系好了,你可以交一个人的会费。你拿着180元的收据,给你退回2个人的,120元”。180元的会费全部要求退回,看来很困难,那么退回120元也算没白找。  

我回到物华工商所进行退款。没想到,所长说:“你的会费不能退,他秘书长说了也不好使”。我一听,马上就回到个体协会找到王秘书长便说:“你说的话不好使,工商所所长不听你的”。王秘书长说:“老肖,你别着急,等我慢慢给你协调,你先等一等吧”!我说:“按理说,收会费的事是协会的事。可是,协会的秘书长却管不了会费的事。天下那有这样的道理!”“可是,事实就是这样!真是现官不如现管啊!唉,现在,让我们百思不得其解的事多了!”“你做秘书长的,都有这么多百思不得其解,我这种小老百姓,也只好无奈的先等秘书长慢慢调节吧。”  

在下楼的过程中,又想起,工商局还有个个体管理处。个体管理处也应该管理个体工商户的事。于是,我顺便到了个体处。见到了刘处长。我把王秘书长协调收我仨人儿改成一个人的会费,工商所所长说话不好使的事讲了一遍。在场的有三、四个人都哈哈大笑起来。接着,刘处长拿起笔来,在便条上写了:  

物华工商所所长:关于个体户老肖的会费,我建议还是收一个人的为好。最后落款是工商局个体处,刘某某。  

刘处长将他写的便条交给我说:“你拿着它再去找所长”。我说:“你的便条能好使吗”?刘处长说:“差不多吧”!我拿着刘处长的便条又找到工商所所长。没想到,所长照样说:“他写条也不好使”。  

市个体协会的秘书长和市局个体处长管不了一个基层工商所所长,他们说话不好使。这个所长实在太霸道。他们说话不好使。那么找到民政局社团管理处,说话会不会好使呢?  

来到民政局的社团管理处,见到陈处长,我向她反映了,我一个个体户,个体协会收我仨人儿的会费,而且个协秘书长和个体处刘处长同意只收一个人会费,不好使的经过,并请社团处给予解决。陈处长听了我的述说后,也很生气:“工商所所长挺神通啊,我倒要看看他马王爷到底几只眼,我帮你打个电话,你去市政府,去找督察室的徐主任,请他来解决”!  

我找到了市政府督促检察室,见到了徐主任,向他反映了情况。徐主任听完后义愤填膺:“工商局办事儿真不咋地,净乱收费,你放心,我们政府是会还你一个公道的”。然后,徐主任就给市纪检委执法监督处的吴处长打了电话。徐主任和吴处长在电话里,探讨了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后对我说:“我把我的手机号告诉你,过两天你再打电话找我,我给你解决这个问题,你放心我们一定会禀公处理的”。  

两天后,我给督察室徐主任打电话问讯结果,徐主任让我找市工商局的党委书记。后来,我并没有见到党委书记,问题就解决了。工商所所长主动找我,同意退回120员,两个人的会费。取退款时,工商所所长说:“老肖,我现在见你都哆嗦,因为你这件事,我挨处分了,还差一点儿被撸了”。我义正词严的说:“这件事怨我吗?好里好面我都给你了,可你呢,专横跋扈!偏要自己煽自己嘴巴,我有啥招啊!你是人民的公仆,不是人民的父母官。表面上,你当官是上级领导的提拔,其实人民才是你的衣食父母,你的权利是人民给的,你拍良心想想,你拿着人民给你的要得干什么了?我一个人,你收我仨,多收的你干什么了?是不是你自己觅下了?这么做人民的公仆,你的良心的安稳吗?你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有权收回你手中的权利,罢免你”。   

我经官动府,动静闹得挺大,督察室主任也出面了,费了这么大劲,我还是交了60元,这钱花的没有意义,太冤枉。宪法赋予公民“结社自由”“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并没有在现实中落实,兑现。我相信党,相信政府在宪法上的庄严承诺-----宪法是用2800万先烈的用生命鲜血争取来的。宪法的精神不是假的,只要我认真,他就是真的。只要我有信心,坚持不懈地努力,到来年年检时,一定能争取到一个人的会费我也不交。这不仅仅是我个人的事,也是广大个体工商户的事。  

(二)  

会费的病根出在中个协的章程上。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和工商部门纠缠不清,犯口舌,必须得从章程上入手。但是话又说回来了,改中个协的章程,那是民政部管的事,我在吉林市,管中央的事难度肯定很大,不说别的光就电话费就是一个不能逾越的大山,我鞭长莫及啊!我管吉林市个体协会的事,就会相对容易些。我抽空多去几趟就行了,那么我就从吉林市民政局切入。       

以前我去民政局社团处,陈处长送给了我一本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我看来,作为民间组织的社会团体的章程的必须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示范文本》的规定进行制定,这是我国目前唯一的社会团体的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只要照抄就可以了。  

文本我看过多遍,烂熟于心。它对社会团体组成的基本原则、宗旨,对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非常具体明确。例如: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这和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所规定的:“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组织”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这就有效地保证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但是,中国个体经营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 显然是是无视个体工商户的权利!,强制所有个体工商户入会!背离了“结社自由”的精神实质,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局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就是说,中国个体协会是在北京民政部登记管理,而吉林市个体协会是在吉林市民政局登记管理。那么吉林市民政局应该负责吉林市个体协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于是,我就找到了民政局社团处的陈处长。当时我见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整幅文件正挂在社团处的墙上,非常醒目。我说:“个协章程第三章第六条和你们墙上挂着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有冲突。你们是监督部门,有责任督促个协修改”。“不督促修改是不是我们不作为”,“对,不作为”。“你说个协的章程有违法的规定,可那是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章程,中个协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我们吉林市民政局,是地方组织管不了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你看,”我用手指头点着墙上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说:“……民政部门……是……本级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你管不了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你能管了吉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吉林市个协是在你这登记注册的,协会的章程是否合法归你监督检查。  

你再看,这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的第三款规定:‘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吉林市个体协会的章程完全照搬中个协的章程,因这个章程违法,你们有权进行制止,不准借用。你们有责任督促吉林市个协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订自己的章程。所有的社会团体都必修按照该示范文本的规定制订本协会的章程,特别是原则性规定不得违反,必修按照规定执行。这是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决定的。如果你们不管,就是你们的失职和不作为”。“这个问题不是光吉林市这样,全国都是这样,我们不好办,也没办过”。“个体协会的那个章程违法,必须得纠正过来,这是一劳永逸的事,是为广大个体工商户做了一件好事。我们吉林市是老工业基地,改革开放后,我们这里成了落后地区,个体户大多是下岗职工,他们是拿着买断工龄那点养命钱在承担改革的成本啊,他们应该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支持、呵护,工商部门对他们无情无义,你是国家的公务员,是有良知的公务员,你我素不相识,你曾不问报酬,代表的是党政府,帮助我争取过权利,让我感受到温暖,我相信,你也帮助广大个体户争取权利不让他们心寒!”她似乎被我的话触动了,幽幽地叹息道:“是啊,现在,有多少人在艰难地活着,不明不白的活着啊,我有个同学,她以前是国企里的团支书,多要强个人啊,两口子都下岗了,男的拿着买断的钱出国了,谁想到,一去就没消息了,她为了带孩子,做霓红灯下的哨兵了,唉,这年头,那么好的人活得人不人鬼不鬼的,”她喝了一口水,缓缓地出了口气,深思着:“你说的事,我向领导,反映一下再说,你放心,我们会认真解决的。”“你们应该要尽快的考虑,加以解决,不能拖,你们要是一拖再拖我将向你们提起行政复议,走法律程序”。”“你等我的电话吧。”   

几天过去了,我并没有得到民政局社团处的利好消息。便上书店认认真真学习了几变行政复议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认真真的写下了平生第一份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肖龙云  

被申请人:吉林市民政局社团处  

事实与理由:  

吉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的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违反了我国、我省、我市的有关法律、法律(地方性法规  

(一)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五条所规定的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             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所规定的:“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规定的“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组织”  

第四条的规定的:“社会团体必须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三)违反了《吉林省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利益条理》(99年4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布)第十六条所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自愿参加或退出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有关证照和年检时,不得附加法律法规以外的条件。”  

(四)违反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119号)第二十六条禁止乱摊派(六)禁止强制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以及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五)违反了《吉林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理》(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第六条所规定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分别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证明了,法规是明确的,问题是工不商行政机关有法不依,违法难纠,权大法小,权利难分。  

然而,做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主管部门的民政局社团处却对此视而不见,实属行政不作为理由如下: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局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的第一款规定:“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的第三款规定:“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予以撤销登记……的第八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2001年3月1日  

我拿着行政复议申请书到民政局,交给陈处长。陈处长看后笑着说:“你这是要告我们行政不作为了”?我说:“对。这件事你们应该管,你们不管就是不作为,吉林市个体协会的章程必须要按你们民政部颁发的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修改。保证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是你们的职责。”陈处长说:“你先等一下”。不一会儿,陈处长找来一个人给我介绍说:“这是我们民政局的吴刚局长”。吴局长热情的握了握我的手笑着说:“听说,你要告我们民政局呀”?我也笑着说:“是。你们共产党最讲认真二字,我们个体户也讲认真的”。“如果咱们的这个社会里,每个人都象你这样讲认真,那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可就指日可待了!”  

吴局长当着我的面对陈处长说:“这件事,你把工商局找来和他们进行交涉”。我接着说:“如果他们不改,你们完全有权利注销他们的登记执照。这是法律赋予你们的权利。过几天,我听你们的消息。”  

过几天,我又去民政局找陈处长问讯结果。陈处长告诉我:“市个协以被迫同意制定新章程了”。我真是高兴极了。一下子不知道说什么话好,陈处长接着说:“改这个章程,在全国来说也可能是首例”。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章程违法的问题其实陈处长早就知道,也很不满,但是,以前没有人跟她较这个真儿,她也不好向上面反应,她说:“中个协的章程应该归民政部监督,民政部这么多年都不管,我们怎么管?老肖,你讲的是对的,你能不能写一封信,向民政部的民间管理局提出这个问题,我可以用传真机发过去”。“好啊,我给民政部写信要求民政部依法纠正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中的违法的条款。”我高兴地应承。她找来了纸笔,我很快地写下了给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收的信。  

民政部民间管理局:  

对法律的维护就是对人民利益的保护。所以建议民政部民间管理局督促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按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改的章程,并通过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经民政部核准生效。其理由如下:  

(一)中个协是于1986年12月5日在北京宣告成立。可是中个协在其成立之前  

1986年7月19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在批准成立中个协的批复中就明确地指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劳动者以及其他个体劳动者自愿参加的群众团体。”  

1986年12月5日,中个协在北京宣告成立。其章程的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规定:“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均是就是都是,都是就是强制,而且这强制是毫无道理可讲的愚弄!就是说,个体劳动者也没有权力不参加个体协会,有了营业执照就是会员了,营业执照就等于是会员证。是会员的个体工商户就必须履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根本没有退会的自由。除非是非法的——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尚被列为非法取缔的无照业户)。这不仅仅“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劳动者以及其他个体劳动者自愿参加的群众团体。”这一根本上原则更,背离了我们宪法规定“结社自由”也背离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个协章程第七章经费中,经费的来源并没有将会员履行义务的“会费”列入其中,协会的经费来源是:个体工商户每月必须向工商按营业额的百分之几的额度(每月100多元钱)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商户必须交会费还必须交协会的经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这实质就是重复收费。  

(三)再说,工商局是政府的行政机关,协会是群众组织。行政机关怎么能强制性收取协会的活动经费(会费)为已所用。这是职能的越权和错位,这样的职能应该改变。  

(四)最为严重的是,光收费,不服务。个体协会挂着羊头卖狗肉,完全是为工商局收钱的下设机构,说白了就是工商部门的摇钱树!对此,广大个体工商户反映非常强烈和为滿。更令人不解的是,收支两条线之后,工商局竟然将个体协会的活动经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全部上交到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就又把该经费作为工商局所有人员行政支出的经费来源。工商局全部人马吃的并不是“税收皇粮”而是个体协会的活动经费。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章程被全国各地工商部门的个私协会照搬利用。我所在的吉林市也不另外。吉林市是东北老工业基地,一五期间,国家150多个重点项目,吉林市占7个,其工业门类非常齐全。改革开放以来,变成了全国经济落后地区。  

作为老工业基地的东北,特别是吉林省吉林市国有大中小型企业都面临困境,尤其是中小型国有企业更为艰难,大批的职工下岗分流,流向社会。下岗失业人员遍地都是,做为共和国的长子,他们中有大多数并不报怨而是自觉地承担起了改革的成本,加入到了自谋生路的队伍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这些人都被工商部门强制纳入个体协会,每年工商执照年检时强制收缴会费,交完钱什么活动也没有,什么事情也不办,什么学习资料也不发,谁不交,就不给谁年检。  

由此,不难看出,实际上个体协会已经成为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工商部门为本部门谋取利益的摇钱树,是工商部门产生腐败的肥沃土壤。已经严重的败坏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所以肯请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落实三个代表精神。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为谋,情为民所系。督促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尽快修改章程,为健康发展民营经济做出自己的贡献。  

肯请回函!  

2001年4月3日  

肖龙云于吉林市  

联系电话:13364414187  

写完我把信交给陈处长,她看后说:“写得好,你真行,你写的我写不出来。”她边说边发传真人。我眼见着传真机把信发了过去。可是却没看到任何回复,信石沉大海。不过我坚信,只要是播下了种子收获是迟早的事。  

一天,我看到人民日报经济周刊的头版头条“再就业明星的烦心事”的报导:余慧敏、李友兰、严青是重庆市的再就业的明星,她们是受到国家领导人的接见,到各地作过报告,在下岗失业人员的眼中,他们是成功的人。然而,就是他们,也有许多烦恼。李友兰说‘他不满的是有些费收了,收费部门总算还办点事,有些却只是收钱,什么也不办,比如,个体劳动者协会,当初办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要求必须入会,否则不给办照,每年工商执照年检前必须把300元会费交了,才能年检……好几年了,就是收钱,一次活动没搞过,一份资料也没发过’。  

从人民日报的这个报道,可以看出,工商部门利用“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的霸王条款,强行向企业和广大个体工商户收取个协会费的问题,是全国性的来普遍的问题。  

面对会费泛滥成灾的现象,个体户不应该只站在抱怨的层面上,应该站出来质问:为什么这么多年,工商部门利用这个章程的规定,堂而皇之的收费,没有人过问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经营者协会在干什么?各级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经营者协会,在干什么?难道他们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吗?就算工商部门不懂,那么还有各级的纪检监察监部门又在干什么?  

吉林市个体协会送我一本《个协手册》,这本手册的附录中正好刊登了全国各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其中排名第一的就是中个协的联系电话号码。于是,我便拨打这个电话,听到的是你所拨打的电话号码是空号。我拨打了010-114,回答中个协的电话是010-6831192。再次拨打,通了。 “是中国个协吗”?回答说:“是”。我很高兴的问:“能请王秘书长讲话吗”? 读了《个协手册》后,我已知道中个协的秘书长是王盛湖。对方问:“你是哪里”?我说:“我是吉林市".:“请你等一下”。银线的另一端很快传来:“我是副秘书长,王盛湖”。“王秘书长,您好,我是吉林市的,请问,中个协的章程,第三章,第六条的规定,是强制个体户成为个体协会的会员,这和我国宪法和法律相冲突,这个问题你们如何对待。”王秘书长问:“你是政协委员吗”?我说:“不是”。王秘书长接着说:“这个问题已有政协委员作为议案提出来了了,这一条我们是要修改”。我说:“你们不修改这一条,我们个体工商户在每年工商年检时,都必须交会费不交会费就不给年检,不年检过期了还要罚款,我们个体户反应非常强烈。个体协会只收钱,对于广大个体户来说,什么活动也没有。”王秘书长说:“强制性收个体户的会费是错误的,全国有好几百万个体户都不是我们的会员。作为个体协会应该是开展活动,提供优质服务来吸引个体户参加协会,不能强制他们入会。为此我们中个协已经下发了文件,不允许强制个体工商户入会,强行收取会费。具体文件号我记不清了,你可以到吉林市个体协会去查阅”。我说:”个协章程规定,每五年要开全国代表大会,按时间算,现在已经过十年了。还没开会,我建议应尽快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修改中个协章程中违法的规定”。王秘书长说:“我们正在考虑”。我说:“多谢王秘书长接我的电话”。    

放下电话,我立即赶到吉林市个体协会,找到王秘书长,向他汇报了与中个协王秘书长的通话记录,并向他索要关于禁止强行收取会费的文件,市个协王秘书长说:他们并没有收到这样的文件。  

那么是谁在说谎?是中个协?还是市个协?这个迷必须揭开!几番辗转,我从公开发行的《工商管理法规汇编》查找到了相关文件。  

1998年,国家工商局下发的,工商明电[(1998)39]号文件,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在登记、验照等工作中‘搭车’收取会费,也不得替其他部门代收费用”。  

1999年3月,国家工商局再次发出了通知〈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重申:“严禁借年检向私营企业收取年检费之外的任何费用,严禁提高年检收费标准,严禁借验照向个体户收取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年检验照均不得替其他部门代收任何费用,决不允许把是否缴纳年检验照之外的费用,作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的前置条件。对违法收取的各种费用,应如数退回”。  

吉林省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行政性法规更是明确。《吉林省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条例》(1999年4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布)。《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自愿参加或退出有关社团组织,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有关证照和年检时,不得附加法律、法规以外的条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地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省长,洪虎签发),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摊派、禁止强制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参加……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吉林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1997年5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六条规定:“个体劳动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分别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依法开展活”。  

以上文件充分证明,吉林市个体协会王秘书长在说谎!王秘书长为什么瞪着眼睛说瞎话?原来,工商局和个体协会是一家人,工商局的局长就是个体协会的会长,工商局的处长就是个体协会的秘书长。个体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全部都是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这是典型的政社不分。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对于中央的精神,工商部门的态度,不是大张旗鼓地贯彻落实,却是视而不见,明目张胆地我行我素!他们政企不分,显然,是受集团利益的驱动。马克思主义曾有经典的论述:“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这不正是我们的谚语说的有钱能使鬼推磨吗?  

据吉林是民营发展局统计报道:“吉林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成立于1982年。现辖县(市)区协会15个,基层分会96个。发展个体工商户52.013户、私营企业3.576户。会员15万余名。至2001年,吉林市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已有31.5万户。光个体户就有30万户。注册的也有20万户。按其会员的收费标准是:个体工商户每个会员每年60元;企业会员每年300元计算,每年光收会费就是上千万元。如果再加上一个人收仨,那又上怎样的数字?   

如此巨额资金,真正用之于会员身上的能有多少?这只有工商部门才知道。数以万计的广大个体工商户享受到了应有的服务了吗?我是没有,我也没看我身边的人接受过服务。当然也不能说绝对没有,行业小组长就可以享受,不过也是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事。大多数人交钱给极少数个别人享受,公平吗?那么,如此巨额的资金流到哪去了?对此,我应该有知情权。  

于是,我找到吉林市审计局,希望审计机关对工商部门乱收费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可是,审计局的同志说,吉林市工商局是垂直管理单位,他们没有权利直接审计他们。要审计必须要吉林省审计厅受理才可以审。  

   

对于会费的流向的追究,我无能为力,但是,我可以通过章程的修改,切断他们不义之财的财源。从此以后,我去民政局社团处更勤了,成了那儿的长客。每次问讯结果出来没有。民政局的陈处长都告诉我:“工商局正在反复修改”。  

经我无数次的督促,历经一年的艰苦努力,终于迎来了重新制定和修改的章程。2002年3月18日,陈处长告诉我,:“新章程我们验收完了,已经批准入档了。审核批准生效的日期是2002年3月11日,”。我要求亲眼看一下这个新修改的章程。陈处长便从她的卷柜中取出来给我看。我在第三章 会员的规定中,清楚地看到了印有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一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我看到这,非常高兴,这是按照民政部的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的,它保证了会员的基本权利。以后会员就不会被侵权了。但是看到后面的经费来源一款,出异议,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怎么还规定:“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按规定的比例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提取”。当时我向陈处长提出:“是个体工商户就必须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这是强制性的。如果我不是协会的会员,为什么我交的钱又给协会作为经费提取,这等于我还是被迫交了会费的。这是侵权的行为”。陈处长说:“这是深层次的东西,是国家工商局管的事儿,你再别进行追究了。你不是会员,不收你的会费就可以了”。陈处长说的有一定的道理,深层次东西追究起来更为困难,现在有了成效。可以保持遗留的问题,日后再说。   

为了获得这一成果,我历经了一年的努力,可谓是来之不易。为了有凭有据,我要求将新章程给我复印一份。陈处长没同意。她说:“你到个体协会去要吧,他那里肯定会有”。  

2002年3月18日,这一天在我的记忆中是很深刻的,这一天我将永远不会忘记。我觉得我用了一年的努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通过不屈不地争取铲平了会费,这座压在个体户头上的大山,维护了包括我自己在内的广大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权益。我感到很有成就感,也很有自豪感。但是也离不开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但这一切离不开民政局的大力支持。如果没有民政局的支持,也是办不到的,是他们帮个体工商业户背走了会费这座大山。因此应该向民政局表示感谢。
于是我向陈处长索要了纸笔,写了一封感谢信。,  

吉林市广大个体工商户致民政局社团处的感谢信  

民政局:  

2002年3月11日,吉林市个体协会新章程核准生效。值此,广大个体工商业户怀着十分激动的心情,向民政局以及民政局社团处的领导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感谢吉林市民政局认真履行自己对社会团体的监督职能,纠正了社团章程中违法条款,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同时也维护了广大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为谋,情为民所系。”  

2002年3月18日广大个体工商业户  

写完后,我将这一感谢信交给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其他同志说:“你应该将这一感谢信写在大红纸上,贴出去,让大家看看。”可是我手头没有红纸又没有毛笔。我想,办公室的同志说的意思是应该让更多的人都知道。那不如我到报社去,给予发表,岂不更好。  

于是我便将感谢信的复印件,拿到《江城日报》报社,要求发表。报社的同志看了我的感谢后说:“要发表得需要民政局领导的批准才行”。感谢表扬信还要领导批准?看来这事并非容易简单。事到此为止也就罢了。  

新改的章程我没拿到手,我就按民政局的说法到吉林市个体协会去要。到了个体协会找秘书长,这时候的秘书长已经换成姓岳的了。我向岳秘书长索要新章程,他说:“不知道,没听说过新章程的事”。我说:“是你的前任,王力秘书长改的”。他说:“王力已调到公平交易处去了”。当他知道我是谁时,有一点兴奋:“老肖,我知道你!你是个政策通,经常削我们工商部门”我笑道:“你们也不是土豆,我怎么削啊,反倒是个体户都是大葱,你们经常剥!”“没想到你还満风趣的”他递给我一杯水后,就开始介绍他自己:“我刚从船营区工商局调过来的,我船营区工商局个私协会秘书长时,工作开展的不错,并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好评。是副处级干部(公务员)。这次市工商局个私协会换届,把我调到市局任个私协会的秘书长,是上级对我的信任和提拔。副处级升为正处级,但公务员编制变为了事业编制,为此我还犹豫了一阵子,最后还是来市个协上任了。  

老肖,我可不是和你显摆,和你说这些,是我这个人比较要强,我来了是满怀热情,要把工作干好,你熟悉政策,在个体户中非常难得,你可不可以到我们协会来工作,我可以给你些补助,给你开工资。”“你们的协会能做到政社分开吗?你们能脱离工商局吗?协会的领导能由工商局领导兼任吗?协会能做到和工商局分家吗?你们和工商局是一家的体制不变,我不能到你们的协会工作地。因为你们维护的不是广大个体户的利益而是维护的工商局的利益。和你们搭火那我不就是个体户中的叛徒、汉奸、卖国贼了吗?我不能为了几个钱出卖个体户的利益。圣经上那个为了一碗红豆汤出出卖长子继承权的事我不干!”   

谢绝了岳秘书长的盛情,我又到公平交易处找到王力斌,见他的情绪很消极。我问他新章程的事,王力斌支支吾悟,没正面作出回答。我问他:“你的工作调动是否和改章程有关系”。他说:“没有,我一个正处级干部,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说下来就下来了。现在我只是个一般的职员了。”我劝勉道:“不要把仕途上的荣辱得失太当回事了,大丈夫能屈能伸,男人就是在屡败屡战的争取中不断的气宇轩昂的!(三)  

新章程是广大个体要商业户抵制工商部门收会费的依据—有了新章程,广大个体工商业户就不是会员了,就可以理所当然的不交会费了!我明明在民政局看到新章程了,陈处长让我到个协去要,可是个协为什么说不知道?我相信陈处长的为人,她是不会骗我的,那么就只一个可能,一定是工商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把新章程封锁了!如果是这样,我一年的付出和奔波也就化为乌有了!决不能让我一年的争取变得毫无意义!一定要通过一个渠道把新章程的事散布出去,那么我通过一种什么有效的方式让更多的人知道这样事,并以此为依据抵制工商部门照出会费呢?  

这时,新华社记者赵云良出现在了我的脑海。我和赵云良的相识,始于一场刻章风波。  

2001年8月,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开展换新型树脂印章的工作的《通告》。要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指定地点--凯悦制章中心刻换印章(天津街196号),要求每个单位至少要刻三枚印章,其中,单位章、财物章每枚120元;法人章80元;印泥30元;IC卡(二张)200元,共计550元。并且要求市区必须于2002年11月31日前,各县(市)必须于2003年3月第完成。  

《江城日报》要闻版也刊登了,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严防金融诈骗,却保资金安全”为题的报道。回答了为什么国家采取强制性技术规范,强制要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民营、个体工商户换刻防伪印章。  

对此广大个体户议论纷纷: “从1996年开始,我们已经频繁刻四次章了。其中两次是防伪印章。”“去年原有的塑胶印章全部作废。换刻的防伪原子印章。光刻法人章、单位章、财物章就花315元,每注一次所谓的原子油就是30元,还要搭买一个简易的验钞器。”“我只一节柜台,是小买卖,一个月也就挣几百块钱,赶上淡季挣不着钱,还赔钱!三百多换章的钱顶我们半个月的收入的一大半,刻一次起码能用多少年吧,没想到,我们花了三百多元,刻的三枚公章没有用几个月,银行就提出不让用了,说是这样的印章根本就不能防伪,必须停止使用。需要重新刻制普通的塑胶印章。”“今年刻的不是金章,就是银章,刻三枚章就要五百多?也不知道是真防伪还是假防伪?”“天然气使用的IC卡就不收钱;手机用的IC卡也不收钱,就是收的也收不了几块钱,因为数量大成本低廉。为什么印章的IC卡就收200元?”“以前刻章,也是公安部门定点的,不过几十块钱,现在怎么一年比一年贵,一年比一年花样多呢?”“我听说上一次刻防伪印章,我市的一个个体户,利用关系,花巨额资金得到经营权,仅一年就获取暴利一千多万元,去掉打通关系的好处费数十万,自己仍得了数百万,一下成了暴发户,买了价值一百多完的门市房,在长春成立了智能公司。”“这次我是不刻了,我就挺着,有那钱,我给老婆孩儿,买点吃的穿的,我瞅着也乐呵,他们也乐呵。”“我也不刻了,我这几个月根本就没赚钱,光赔了,婆也挤兑我没能耐,这回我也要能耐能耐给老婆看看,我就扛着,大不了我不干了,此地不养爷,自有养爷,处处不养爷,爷去投八路。”“对,咱们个体户心齐点,都不刻,他们也就没辙了没的经念了他们也没招儿都挺着!”   

我也和大多数个体户一样,决定这一次说啥也不刻了。物以稀为贵,防伪印章虽有其使用的特殊性,但决不是什么艺术珍品,价格为什么如此惊人?这里面一定有问题,面对问题报怨、回避是对问题的消极抵制,积极的办法应该是追究出问题的来龙去脉,然后把真相晾出来,晾给全社会,让社会来主持公道 。  

为了弄清楚防伪印章的成本到底多少钱,我找到了吉林市刻字厂,吉林市刻字厂是中国防伪印章协会会员,理事,有近百名职工。是老字号的刻字企业之一。见到企业的负责人季厂长,说明来意,季厂长了得知个体户对刻章的事反响很大后,主动的和我攀谈起来:“这事的罪魁祸首是公安局。公安局对刻章这事,为了自己的利益简直都疯了,以前公安局每枚章收十块钱,这是明的,暗的也不知有多少。为这事,我们现在组织上访呢!你们也组织起来,抵制他们,太不象话了,不是我吃不着葡萄就说葡萄酸,现在刻防伪印章,我们这样的企业不用,非要找一个新成立的凯乐制章中心,吉林地区(含外五县)几十万枚公章都由凯悦一家完成,忙也忙不过来,只能先交钱,二十天后取货,”。“这章的技术含量高吗?成本道底多少钱”?“没什么技术含量,我们也能刻,他们所谓的技术含量是唬人的。材料费也很低,最高超不过15元,设备可能贵一点,刻字机贵,加上设备钱,价格超不过30元”。我问:“论技术,论资质、生产能力,是你们更有竞争力,为什么没让你们干”?季厂长愤愤不平:“能给我们吗?你没听人说刻防伪章挣的钱比印钞票都来的快啊!我们干他们上哪下蛆去啊!我们也想争这活儿,公安局不批,说我们没能力买不起设备。我们买不起?我们是集体企业,我们可以贷款。为这事我们组织职工到市里、省里上访。公安局说,这活儿要给我们,我们不要。我们的职工都放假了,我们为什么不要?我们下一步,准备到公安部去上访”。 “凯乐制章中心是什么来头啊?”“这个不清楚,你可以找银行去问,文是他们和公安局下的,他们得不到什么好处的。能跟你交实底。”  

告别了季厂长,我又抱着试试看的心里去了银行,银行的同志说:“刻章的事我们银行开始抵制了,但是我们行长没顶住,凯乐的来头挺大,靠挂残联是免税单位,老板叫严宏,是省人大代表。听说印章中心已赚三千多万了。防伪印章中心的老本挣的钱比印钞票还快。来的容易呀”!  

然后,我又到了市残联问凯悦到底有多少残疾人,残联很敏感,不做正面答复。不能从正面掌握凯悦的真实情况,我可以从侧面了解凯悦的办公地点是天津街196号,他和对面是林德学皮肤专家门诊。林德学大夫德高望重,是吉林市市慈善总会副会长。  

当我和林大夫提起对面的凯悦时,他很生气:“他那跟本没有残疾人,靠挂是为了免税。他现在的楼,原本是吉林市燃料公司所属的招待所。出卖时,先找的我,准备卖给我的,150万元,我也同意买。可是硬是被凯悦给撬走了,听说这家很有来头,有背景,是省领导的亲属,没人敢惹。那真是个搅混棒子啊,来了搅得四邻都不安生。凯悦买到楼房后,又花100多万把后面扩建了三分之一,楼房又增高了一层,引起了附近住户的不满,因为妨碍防火通到和采光。住户多次上访也没解决问题”。  

离开了诊所我又去了居民楼,打算了解到更确切的情况。想上楼一看,都是防盗门,敲门也没有回音。因为是冬天,外面也没人,也就算了。为了计算该楼的面积究竟有多大,我用步量了长和宽,测算出应有1500平方米。按时价,买1500平方米的旧楼,花150万元,还是符合实际情况。  

为了解有关更真实的细节情况。我又去燃料公司找卖主,结果没找到,有人说卖主,人在外地。我也只好就此做罢了。  

对凯乐有了基本的了解,我决定直捣黄龙。来到制章中心,我故意地提高嗓门儿“这里谁负责”“你有什么事?”一个矮胖的中年男人应声到。“我是这里的经理,姓吴。你什么事,刻章,是吧?”“刻章?你这章也太贵了,刻三枚章要那么多钱,也不是金章,银章,干嘛那么贵!成本多少钱”?“价是物价局定的,收费标准都在墙上的镜框上展示着呢”! “不管谁定的价,你这东西有疑问,你刻章,你应该知道多少钱,成本到底多少钱”?他不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却流露出了对这件事的不满情绪:“你以为这五百多块钱都是我自己收的啊?我们只能得三分之一”!我忙追问:“那三分之二谁得了”?吴经理说:“那三分之二是别的环节得了”。我又问:“是哪些环节得了三分之二”?吴经理说;“这是我们内部问题,不能对你说”。吴经理的话充分地证实了我的疑问,正如季厂长所说的:刻章这事上存在着很大的下蛆的空间。  

刻章是大家的事,大家的事应该交给大家不解决。回到商场我向我附近的业户一五一十地讲了我的调查情况,希望能一传十,十传百的把这件事传播开去。大家的反映很激烈,一致认为“这事不能听之任之,应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但是也指出:“老肖,商场面积这么大,我们一对一的宣传也不是办法啊!”这时有人建议:“咱们商场不是有广播吗?用广播喇叭一广播,大家都不就都知道了嘛。” “商场的广播是用来广播商业广告及各种通知的。有专职播音员,受保卫科控制。要广播什么内容得经过保卫科批准。保卫科能批准吗?”“批不批准,不试试怎么会知道?刻章的事有问题,我们个体户刻章,他们企业也刻章,这也是为了咱们的共同利益”。“对,我们一起去问问,张嘴三分利,不批再说不批的。”于是我们几个业户找到了保卫科,希望能广播告知业户关于刻章的一些事情。结果保卫科科长说:“这事太大,我不能批,出了事不光我负担不起。我们物华也脱不了干系的。”对此,我业户很不满意:“刻章的事,对咱们个体户来说,西瓜大的事,对人家企业来说是芝麻点的事,企业财大气粗,跟本不在乎那几个钱!咱们指不上,还是想自己的辙吧!”  

这时有人想起:“对了,我怎么才想起来,我家就卖便协手提式喇叭,可以拿来用一下,就在商场当场说一下,很多人都能听到”。“这个办法行,你快点去取过来。”他很快地拿过来了手提式喇叭,建议我:“你在二楼的楼梯口说话,这样一来,一楼、二楼都能听到”。我便走到楼梯口,用手提式喇叭向大家讲话:“大家注意了,现在换防伪印章,大家都知道,”我这一说,效果很好,很多业户都围过来,认真的听,“五百多块钱,贵不贵”?“贵”。大家呼应。“这件事我调查了,咱们吉林市刻章厂的厂长说,成本不超过三十块钱,可是却收我们五百多,合理不合理?公不公道“不合理!不公道!”“那我们还刻不刻?”“不刻了,不能再拿钱扎鸭脑袋了!”“刻章中心的吴经理说,这次刻章他们只得三分之一,那三分之二谁得了?这事我们要不要追究责任?”“追究,你说咱们大家怎么办吧,大伙都听你的,配合你。”“这是咱们大家的事,咱们得形成拳头一起向上面,向有关部门反应问题,讨个公道好不好”?“好,同意。就听你的这么办”。  

事儿没说完,商场管理科的人慌里慌张地上来阻止我:“干什么?干什么”?业户群们把先我围在了中间,然后和管理科的人理论:“你们干啥呀?我们也没搞什么法轮功,也没搞什么反动宣传,是讲刻章的事,我们刻章,你们企业不刻呀?为什么不让讲?”“开会别在这儿开,要说上外面去说,别在商场内说”。我连忙阻止业户和管理科的人纠缠“我们的目的是解决刻章的事,别和他们扯不清,不让我们在商场内说,我们就到外面说,小不忍则乱大谋。”  

在商场的大门口,大家一致通过,选出代表向吉林市人大信访处反映刻章存在的问题。并达成了如下的决定:(一)由我写上访材料。(二)一楼选出二人、二楼选出三人作为上访代表,并在上访材料写完后组织业户签名按手印。(三)同意上访的业户每人收二元钱作为上访的费用,自愿交纳。(四)明天上访代表去人大递交上访信。  

达成共识后,我回到柜台起草了《强制刻公章,价格应合理》的上访请愿书。  

强制刻公章,价格应合理  

人大信访处:  

近期,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告》开展换刻新型树脂印章的工作。要求每个单位至少要刻三枚印章,其中,单位章、财物章每枚120元;法人章80元;印泥30元;IC卡(二张)200元,共计550元。  

对此所有的个体户都怨声载道,这是金章,还是银章,为什么刻三枚章就要五百多?按照日常生活接触到的事物,天然气使用的IC卡并不收钱;手机用的IC卡也不收钱,就是收的也收不了几块钱,因为数量大成本低廉。为什么印章的IC卡就收200元?  

就是企业,包括大企业也都反映这章实在太贵了!物以稀为贵,防伪印章虽有其使用的特殊性,但决不是什么艺术珍品,价格为什么如此惊人?可是作为企业财大气粗,也不在乎这些钱,不就是五百多吗?作为个体户就不一样了,他们的生活水平相当于一个职工,有的还不如职工,有不少的业户钱没挣着到赔了不少钱。  

耐人寻味的是,这次刻章不指定有近百名职工是中国防伪印章协会会员,理事的吉林市刻字厂。(现在,该厂近名职工在放假,正在为刻章的事向公安部上访)却指定刚刚成立的凯乐制章中心。  

据了解,凯乐制章中心靠掛残联,为了这次刻章花150买下了原吉林市燃料公司的招待所。凯悦买到楼房后,又花100多万把后面扩建了三分之一,楼房又增高了一层,引起了附近住户的不满,因为妨碍防火通到和采光。住户多次上访也没解决问题。为什么凯乐为这次刻章下这么大的成本?动这么大力气?正如社会上流传的说法:防伪印章中心的老本挣的钱比印钞票还快。来的容易呀”!  

据民营企业发展局报道:吉林市经注册的个体私营企业有31`5万户。工商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10多万户。产品的数量越大,成本就越低,这是常识。如果说生产印章的设备较贵,假设为100万元,个体工商户10万户计算,那么一次性打入成本,核销均摊后每户才拿十元钱。IC卡的成本进价也只是几元钱的事,关于印章的材料款也就在10元左右,再加上房屋、水电、人员开支,最高每套不超过50元。  

如果,按刻字中心,职工50人,平均每人每月工资1500元;年工资总额为90万元;买小汽车10万元;水电费5万元;买楼房300万元,所用设备150万元再加上税、费45万元都打入成本,总计为500万元印章材料费(包括加工订做IC卡)20元 ×10万户=200万元,合计700万元。(何况该设备、楼房、汽车等并非使用一年就报废核销)总收入为550元 ×10万户=5500万元。那么凯悦制章中心的经理一年(一次性刻章)自己就可获得5500-700=4800万元的净利润,是投入成本的10倍。显然是暴利。《价格法》规定的定价目录明明白白的指出政府定价,国家规定的机率是成本的3%,最高不能超过8%。“明镜高悬”,却不能照耀现实!有法不依法自贱啊!  

刻章中心的吴经理说:这次刻章,他们得了三分之一,那三分之二是别的环节得了。很明显,这是有关部门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职权,强行垄断,强买强卖的以权谋私。请人大予以追究别的环节是谁?还所有刻章单位一个公道!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  

下面是吉林市数万名个体工商业户中的一些代表签名和手印,共计    名,  

恳请答复!   

此致!  

写完,我打字复印后,交给了各楼层选出的代表。很快,业户都主动签名、按手印。大家交钱也很踊跃,,你二元,他二元,有的还交五元,共计收了二百多元钱。  

最后,我们将140余名个体工商户亲笔联名签字按手印的上访请愿书,一式复印了多份,以备向不同地部门递交。一切都准备停当之后,已经是商场关门的时间了。回到家,儿子向老伴告状:“妈,我爸越来越能耐了,为了刻章的事,领着大伙,还要整公安呢?”老伴埋怨我说:“大伙的事,你挑什么头!我可跟你说在头里,你要出事了,你爱哪去哪去,我和儿子可不管,我们和你一点关系也没有。”   

第二天,我和三名业户代表拿着上访请愿书,打车到吉林市人大信访处,递交上访材料。人大信访处的同志建议我们到市政府的信访处去反映,我们又到了市政府信访办。市政府信访办的同志给我们写了个条,让我们去找吉林市物价局举报中心找绍科长。  

物价局举报中心的绍科长接待了我们,我们要求对防伪印章的定价和我们对定价的疑问作出解释,并将我们的上访信交给他们。请求给予答复。绍科长表示明天肯定给予明确的答复。  

第二天,早上九点多,物价局的老汪给我打来电话,他告诉我说:“对刻防伪印章,物价局将重新调查,重新定价”。我一听非常喜悦,看来我们反映的问题得到了领导的重视,很快就要加以解决了,但转念一想,却有点不踏实。这事虽然令人高兴,可是,是电话口头通知的,我又没有录音,能靠得住吗?于是,我马上联络到其他几位代表,告诉了他们物价局的电话通知精神,也说出了我的隐忧:“口说无凭,咱们是不是应该到物价局去一趟,证实一下电话通知的真实性,同时也要个文字凭证。这也是我们抵制刻章的一个依据。”  

为了证实‘重新调查,重新定价’的通知,也为了能获得一个‘重新调查,重新定价’的文字凭证,我们找到了物价局的老汪。老汪重申:他的通知是真实的。是绍科长让他这样通知的,这是局长的决定。我们问:“可不可以给我们一个关于‘重新调查,重新定价’的书面答复。”老汪说:“这得请示一下局领导。”“那什么时候给我们确切地答复。”:老汪解释说:“你们上访的事,局里很重视,现在正在收集材料,了解周边地区的定价情况,我们会加快工作的,但什么时间能给答复,这个不能确定。你们要着急,我给你们出个招,去找我们的李局长催办。”  

 由于李局长开会,我们四人一直等到中午十一点多才见到李局长。我们向李局长提出:“物价局应该说明550元的定价依据,成本情况”。李局长答应说:“我向主管领导汇报后,给你们答复。”  

接着李局长再三申明:这次刻防伪章的定价,物价局没得一分钱。物价局的定价没有错。我们是参照长春定的价。长春定价是六百元,吉林市定价为550元,是根据本地经济的情况而定的。刻字买设备需用从银行贷款,还有利息,还要交工伤税、营业税,这都要打入成本,经物价局定价后,只达到薄利、微利。  

物价局的老汪电话通知我明明是说“重新调查,重新定价”,这也是代表物价局呀,可为什么他和局长的说法不一样?  

我们决定找举报中心的绍科长核实。“老汪电话通知我们的精神为什么与李局长的说法截然不同?”绍科长模糊的说:“可能我没说清楚,也可能是老汪没听清楚。”我接着追问:“到底物价局是什么态度,请给我们一个书面答复”。绍科长说:只能口头表示,不能书面答复,物价局原来的批准是对的。不能更改,自己不能纠正自己。  

物价局的出尔反尔的做法,敷衍了事的工作态度,使我们分外气恼:“他们的定价有问题,这是明摆着的。”“这还用说吗?他们上面和下面的话都对不上碴口!”我说:“现在问题是已经十分的清楚了。刻章这事,是权利部门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买强卖,以权谋私。物价局不过是被利用的工具。就象个下等妓女一样,不过是满足别人欲望的工具。物价局辜负了党和人民的重托。根本就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依法定价。我们去法院告他,就告他行政不作为!  

于是,我们几个代表到了船营区法院,找行政申诉厅找到厅长,要求立案。厅长说:法院不能立案。理由:是物价局的批文不是针对一个人,而是全市各单位。  

我们不死心,又找到了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说:该问题存在争议。让我们回到船营法院。让他办一个不立案的裁定。再回到中级法院,再审议决定是否受理。对此,其中的一个业户代表不以为然:“我看咱们别被他们三分钱开小店,支溜的满地跑了,咱们的腿那么不值钱啊!这事咱们早就应该看透了,他们是官官相互,这社会衙门口都一样,司法腐败,老肖的上访信不是写得很明白吗?明镜高悬却不能照亮体制!我看咱们干脆去找份有分量媒体,让媒体曝光。我记得市总工会办公大楼里有一家挂着新华社牌子的单位,不如我们上那看看。”  

我们到总公会的办公大楼一打听,原来挂着新华社牌子的单位不是新华社的驻吉机构。但该单位负责人对我们很支持,他给我们找了一个印有新华社吉林内参的信封。并给我们提供了纸、笔。我将上访信做了稍许改动便按照信封上的地址给吉林内参发了特快专递。  

信发走的第三天,我接到了新华社记者赵云良的电话,说他要来吉林市调查采访,下午2点到,我兴奋不已。赵云良三十多岁,中等身材,长得棱角分明,眼中透出一股子英气。浑身上下洋溢着刚毅。他一到吉林市,就投入了工作。先是采访了我和我们物华的个体户,然后他又先后到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采访。两天后,我送他返程时,向他提出:“到时候,你一定要把你调查的550元的定价依据,成本情况的真相告诉我们。”“你放心吧,我是个有始有终的人,绝对不会虎头蛇尾的。”一个礼拜后,我收到了赵云良的传真。  

老肖:  

见字如面。  

长春市物价局的负责人说:刻章是2000年,当时长春市印章制作中心要求我们给定价。当时的定价原则是”必须自愿,不能垄断”。根据当时的房租,水电费,人员工资,设备等情况进行定价的。是根据一年刻二千枚的数量定的价。如果是垄断性的,数量就很大,肯定不是这个定价。当时刻的人很少,也没有人投诉。后来省公安厅将刻字中心变成省刻字中心进行垄断并发了文。2001年4月,市物价局发现后,向省物价局作了汇报。  

吉林市物价局局长朱克娜说;吉林市刻防伪印章的价格是市政府领导的意见,长春市物价局定价文件中指出:IC卡买卖必须是自愿,而且要双方签定合同,印泥也是自愿购买,不能搭车强行收费。吉林市物价局后来也进行了成本调查,但是价格是虚的,材料钱就是七十多元。  

印章制作系统包括1印章制作机:意大利13`5万元;  

印章排版计算机:海尔 5`000元;  

打印机:LHBL  4`000元;  

排版系统:北京 1`800元(三套);  

切章器:珠海 4`000元;  

稳压电源:上海 2`000元,  

合计15`54 万,共计三套15`54 3=46`62万元,印章材料多项共计(每枚)71元。  

以上是刻章成本的调查情况。关于刻防伪印章的事,社会上反响很大。不光是你们吉林市,还涉及到其他省市,长春也有反映,这事已经反映到中央了,省物价局的领导很重视,已经派人去吉林市,责成吉林市物价局做成本调查了。你们等消息吧。在等消息的过程中,如果还有什么单位强制你们刻章,可用以上的调查进行抑制。  

草草顿首  

赵云良上  

刻章风波就这样平息了。这以后没有任何单位,强制我们换防伪印章了。刻了的就算刻了,没刻的也就那么地了,没有任何部门向我们说明为什么?也因此我和赵云良成了忘年交。我遇到什么为难遭短的事,都爱找他念到念到。他非常认可我的行为。曾鼓励我说:“老肖,从你身上,我看到了建设法治社会的希望,你下定要坚持走下去,要用你的行动影响你身边乃至更多的人,社会上向你这样的行为多了,我们的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就指日可待了。把你的行为扩散出去,让更多的人知道效仿,是我的职业荣誉和使命,你有事,尽管找我,我没条件制造条件也会帮你的。”  

(四)  

赵云良对新章程的事做了详尽地调查后,打电话向我证实:“确实是有新章程,我亲自到民政局做了调查,证实确实是有了新的章程存档。有了新章程,你就不是会员了,以后也就没必要交会费了。”“新章程的事就我一个人知道,别人都不知道,我做为见证人别说拿到依据,就是看个协都说没有,就别说其他的个体户了,我一个一个人去的宣讲,手上没有依据,人家准拿我当精神病!你能不能通过媒体把这个事公开了,让所的的个体户通过看报纸学习,知道这件事,都有一个抵制交个协会费的依据!”“新闻有纪律,这个我不能给你肯定的答复。老肖,我赞成你穷追不舍的劲头,不过,我建议你收敛收敛你的那种痛打落水狗的作风。象交通规则红灯行,绿灯停,黄灯可行可不行一样,在行政上属于红灯的是禁止的,绿灯是放行通过的,黄灯是研究研究。具体的行政部门也有他们自己的不得已,上级一方面让他们依法行政,他们举手同意,一方面说要解放思想有所突破,他们也举手同意。这样一来,你想想看看,他们不就举手投降了吗?如果真依法行政了,我们吉林省的GDP就会下降一半儿,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转变政府的工作职能,进行体制改革,对于我们吉林市这样受计划经济影响,处于转轨时期的老工业基地来说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经济体制改革触及到地方利益的阶段,他不仅需要地方政府拿出破釜沉舟的决心和勇气,还需要国家在宏观政策和管理上的配套。”“对于你的说法我不赞同。第一,你说既要依法行政,又要解放思想,要解放思想,就要有所突破,但有所突破决不能突破依法这个原则。如果说解放思想,要有所突破是突破法律原则,实际就是违法行政,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是用解放思想有所突破作为违法行政的借口。  

第二,你说如果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吉林市的GDP就要减少一半,意思是说依法行政不能带来经济增长,只有违法行政才能带来经济增长。这和中央的政策方针背道而驰。纵容这样的思想,就是破坏法治社会的建设。”“我理解你说的。但是我更愿意用一种较轻松的方式面对社会现实,面对生活,由于我工作的原因,每天碰到的不公正很多,如果我象你一样的较真,会被气死!为了不被气死,我只问耕耘,不问收获,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社会个体都身体力行的争取,我们的争取总会在我们想不到的时候的时候,不知道的地点,开花结果的!”  

   

   

   

2002年5月16日《江城日报》要闻版,标题为 “收费有依据,缴纳是责任”,副标题为 “市工商局负责人就个体工商户缴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报导引起了我的注意。该报导以问答的形式,对涉及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向社会作出了答复。最“吸引我眼球”的是报导的最后一问“个体工商户为什么要缴纳会费?标准是多少?用在那里?”答:“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而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这样的回答令我非常恼火,明明在两个月之前的3月11日,吉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章程已经吉林市民政局审核批准,不再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章程了,而且民政局有存档备案。为什么吉林市工商局负责人在党报上,又将不再采用的中个协章程中违法的规定,搬出来用?  

《江城日报》是党报,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代表着党和政府,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应该跟着国家的路线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而对中个协的章程背离了宪法“结社自由”的规定,公然出现在《江城日报》上!它代表的究竟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它到底是党的喉舌,还是工商部门的喉舌?  

气愤之余,我又冷静下来想,本来我对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有很多质疑,现在工商局负责人向社会做出解答,我为何不就他的锅下他的面,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提问?进而对工商局负责人的回答进行批驳,并且借些机会,将新章程的事公布于众!想到这儿,我不由得兴奋起来,提笔写了一封读者来信。   

读者来信  

——个体工商业户对收费项目的几点质疑  

5月16日,《江城日报》要闻版刊登了——市工商局负责人就个体工商业户缴费有关问题答本报记者问:“收费有依据,缴费是责任”的报导。受到广大个体工商业户的欢迎。该报导对各级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的依据做了说明。但是有的项目广大个体工商业户仍不清楚,需要市工商局负责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一)为何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工商管理费?据了解,私营企业原来也缴纳该费用,后来予以取消,不知为什么取消?取消的依据是什么 ?个本工商户的管理费为什么不取消?并且,工商管理费的原收费标准为营业额的0.5%~1.5%,1707号文件的主要精神是“按现行标准下调20%”,也就是说在0.5%~1.5%的基础上减免百分之二十,为何工商部门的负责人削足适履,只注明“定额核定”?  

(二)现在各级工商部门的公示板列出的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的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该文件的附件五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标准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该规定的第五项是:“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第八项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要专款专用,结余上缴,不纳所得税。转入下年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使用。”第九项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钱,多办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另外,根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七章经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按规定的比例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提取。”(请注意:会费并未列其中)。以上文件说明:“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的全部经费来源,由同级工商部门从向个体户收取的管理费或或管理提成中拨付。”(摘自国家工商局(84)工商137号文件)也就是说:管理费是用于个体协会为个体户服务用的专项资金,必须要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现在的问题是:按国务院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管理费全部上缴省财政。据了解省财政又将上缴的管理费,按各工商局的“人头费”再拨回各工商局进行使用(占管理费总额的87%拨回)使各工商局的全部人马,吃的是管理费,而不是“皇粮”—财政拨款。这就严重侵害了广大个体工商户的权利。违反了国家财政部、物价局[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附件五的管理费使用范围的规定。请市工商局负责人解释和说明工商局不吃“皇粮”——财政拨款,吃管理费的政策文件依据是什么?  

(三)以中个协的章程为依据,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个协会费,是否还合理、有效?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关于活动经费来源,在其中的第二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是工商管理费,其收费标准是: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高达营业额的0.5%~1.5%进行收取。实际可能超过1.5。而在此前提下还收会费,这明显是双重的重复收费。因为章程中经费来源的规定,并没有会费。就是说,协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是管理费而不是会费(会费只能说起辅助作用)。  

那么工商部门为何下大力气将会费列为其工作的重中这重呢?近几年来,吉林市个体经济发展迅速,至2001年底,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31.5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大约在30万户左右。现在个协会费的收费标准是每户60元,而且强行规定每户最少要有俩儿到仨儿的从业人员,30万户×60×2(3),那么,每年光收会费一项,工商部门就可谋利数千万元!作为一个个体协会的活动经费,按中央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怎么也用不了此项巨额专项资金。既然用不了,为什么不可以少收或不收?  

据了解,为了减轻广大个体户的经济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体现三个代表的精神,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吉林市民政局已责成吉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依据国务院和民政部有关文件重新进行制定了章程,新章程已于2002年3月11日,由吉林市民政局批准生效。新章程对于会员入会规定已经修改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也就是说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章程规定已不再采用,为什么现在市工商局负责人在讲到向个体户收取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时,仍然坚持以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规定“凡经工资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作为依据?请市工商局负责人予以解释。并希望工商部门携同民政部门将新章程公布于众。让广大个体工商业户都了解和掌握。  

2002年5月17日广大个体工商业户  

   

第二天,我将这封读者来信送到了报社的社工部。“我是咱们《江城日报》忠实的读者。因为它是党报,是我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窗口,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播种机。可以说它是实现和连接党和群众的直接沟通有效的工具和纽带。可是,昨天报纸上登的‘收费有依据,缴纳是责任’中,最后一问,提出的收费依据‘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和我国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的精神有冲突。《江城日报》是党报,怎么能犯这样的错误?这事你们得负责,是报社哪个记者问的?工商局哪个负责人答的?得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普法教育这么多年了,做为党报的记者和国家的执政执法的工作人员,专业的法律他们可以不懂,但是宪法他们不懂就说不过去了!”报社的同志解释说:“社里的记者并没问,是工商局给报社送来一封信,盖有工商局的章,让我们发表,我们就发了”。我反问:“他们要发表的文字是不是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冲突,你们不核实,就给发,作为党报,你们这不是‘扛着红旗反红旗’吗?我写封批驳工商局负责人的回答的群众来信,你们看看写得对不对?如果没有问题希望能发表”。报社的同志说:“这事我做不了主,得向领导汇报,研究后,再说,你回去等着吧”。几天后的答复是:“不能发表”。我问:“为什么”?报社的同志说:“自己刀削不了自己把儿”。我又要求见主编。主编不见我。  

报社讳疾忌医态度,激起了我穷追不舍的斗志,一定不能就这么没头没脑的就算完了!共产党的江山是人民的江山,是用枪杆子和笔杆子打下来的,枪杆子打下了政权,笔杆子团结了人心。而今做肩负着团结吉林市各种社会力量的《江城日报》,居然丧失了正视自己地胸襟!  

为此,为我拿着相关材料找到市委宣传部新闻处言辞恳切地说:“《江城日报》要闻版,宣传违法条款,后果严重,该负何责?”“怎么违法了?”新闻处的人皱了皱眉。我拿起报纸“你看,他这最后一问,“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经营者协会会员”明显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结社自愿,退会自由”相抵触。而《江城日报》竟公然宣传与宪法相冲突的事!”他点了点头“是违宪了,儿童办报!”“作为吉林市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新闻舆论工具,《江城日报》是市委宣传部主办的党报,它不同于一般的娱乐性、商业性报刊,有其特有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什么是严肃性和规范性,不就是说《江城日报》所发表的每一篇文章,特别是与政策性法律法规的文章,尤为重要,不允许有半点差错,否则严重的后果不堪设想。它宣传与宪法相悖的内容,这个问题大不大?老百姓也不是如来 佛,怎么辨别真假美鍭王啊?我不是地藏佛菩萨的谛听,不仅有辨别真伪的能力也有说出真话的勇气,我用大量的法律法规出,写了读者封来信,要求报社看看,给予发表,宣传正确的法律法规,他们的答复居然是自己刀削不了自己把!尤其可气的是1707号文件的主要精神是减免百分之二十,可他却偏偏不登,报社和工商局沆瀣一气做这种削足适履的宣传到低为那般?我想找咱们宣传部问问,《江城日报》的办报方向是紧跟党中央的布署走,还是跟着集团利益走,它们到底是党的喉舌还行政部门的喉舌,他的办报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利益集团服务?”新闻处的同志笑着听我说完,起身给我给我接了杯纯净水:“老同志,你先歇歇再说。现在很多事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说着他递给我一份报纸:“新闻媒体光有矛,没有金色盾牌也不行啊,你看看人家长治,看看人家吕日周!媒体和干部对群众有真感情才能做出有份量的新闻,才能办出解气、解恨、解惑的报纸啊 !”  

我顺手接过报纸。这是一份2002年5月12日的《江城晚报》,豁然间,我的眼睛一亮,精神也为之振奋——该报的第5版,刊登了一整版的关于‘山西省长治市市委书记吕日周力推舆论监督’的报导,相关的报导在第6版,几乎占了一整版。作为也是市委书记的吕日周,为什么做到如此重视舆论监督,就是因为他心里装着群众,信任群众,对群众有着浓厚的感情。这位市委书记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市委书记,怎么会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呢?报导最后写到:“在长治市采访的日日夜夜里,记者先后接触了蹬三轮车的师傅、的士司机、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官员、农民、当地商人、外地客商……他们皆感叹长治这两年的变化。他们最大的愿望是:希望吕书记不要走!”  

这样的报导,这样的市委书记,令我心潮澎湃,感慨万端,我多么希望我们吉林市的市委书记朱忠民同志也能向吕日周书记那样力推舆论监督,最大限度的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啊!当然,市情不同,不一定完全照搬,但是完全可以参考、借鉴,借鉴好的经验,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这样的报导,也不知道朱书记看不看得到?我很怕朱书记看不到,就写下了一封短信并特地下楼买了一份报纸,一起送到了市委报刊办公室,希望能转交给朱书记。  

朱忠民书记:  

您好!  

    重视新闻宣传工作是我党的传统。三代领导核心对此都有精辟的论述。  

      毛泽东指出:党报要发挥组织、鼓舞、激励、批判、推动的作用。  

     邓小平:监督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党的监督二是群众监督三是民主监督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实现这三个方面的有效途径,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  

    江泽民:新闻宣传工作要弘扬时代主旋律,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要重视对社会舆论情况和群众思想情况的研究,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舆论监督。  

      以上论断,不仅表明了我们党勇于正视自己,敢于面对批评的胸襟。也对党报的工作和任务提出了要求。一方面是做党和政府的喉舌,一方面是做党和政府的耳目。做喉舌就是要紧跟党中央的布署,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宏扬正气,表彰颂扬先进。做耳目就是要触及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传达群众的呼声,为党和政府提供资政参考。遗憾的是做为党报的《江城日报》并没有肩负起体现党的先进性、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团结各种社会力量的政治任务。  

    5月16日,《江城日报》要闻版 ‘收费有依据,缴纳是责任’登的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背离了我国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的精神。做这样的宣传是要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还是别有用心干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大政方针?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707号文件的主要精神是“按现行标准下调20%”,为什么报纸上只注明“定额核定”,而对减免只字不提?这样的行为是不是人为的制造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障碍,是不是有意地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江城日报》作为吉林市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舆论工具,市委宣传部主的党报,中共吉林市委,历年都非常重视它的发行工作,每年都发表专文,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踊跃地订阅。并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团体等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发行订阅工作,这都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发人深省的是这一党报的办报走向很让人忧虑!我曾发现《江城日报》的8个版面,有四个整版,全部刊登的是商业广告,大家都心知肚明,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创收,为了挣钱!我们不仅要问,现在的《江城日报》到底是党和政府的舆论工具还是印钞机?难道财政拨款还养活不了一个事业单位吗?  

办报方向直接影响报纸的质量。现在老百姓都不愿意买《江城日报》看,就是办报方向的问题。老百姓要的是能够解气、解忧、解惑的报纸,能达到三解的报纸,才是人民群众欢迎的报纸。我建意,在日报上开辟一个人民监督专栏,无情的批评错误,鞭挞腐败,最大限度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样的栏目,一定会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近日,我看到了关于长治市市委吕日周力推舆论监督的报导,我怕您看不到,所以随信寄去一份。吕日周是长治的骄傲,我相信朱书记您也一定会是我们吉林市的骄傲!  

2002年5月19日  

肖龙云  

电话:

几天后,我老伴在家里接到了市委办公室秘书处打给我的电话,“这是肖龙云家吗?”我的老伴觉得有点突兀:“是呀。”对方说:“我是市委办公室秘书处的,请肖云龙同志放心,他给朱书记写的信和报纸,朱书记已经收到了,对此,朱书记向肖龙云同志表示感谢!”当时,我不在家,老伴有点摸不着头脑,我回到家时,老伴扳着脸问我:“是你给市委书记写信了吗?”我说:“是呀。”老伴说:“市委办公室打电话告诉你他收到了,并向你表示感谢”她顿了一顿,皱了皱眉头好气地对我说:“你这个人可真是的,这不是没事找事吗?你给市委书记写什么信呢?真是吃饱了撑的!你以后消停点,把心思用到过日子上,别老出去,没事儿竟惹事!”对于老伴的批评,我并没有往心里去,因为我一直在心里嘀咕着,要是我在家就更好了,我还能多说点我的想法,嗐,我为什么那一会就没在家呢!尽管心里有遗憾,但我仍然很是高兴,没想到朱书记还真的收到了我给他送去的报纸和信,而且还真当一回事,让人给我打来了电话,让我放心。朱书记收到了我的信了,也收到了一个普通市民的期待,我也同赵云良一样,坚信只要我争取,只要我努力,我就有理由相信我为之争取、为之的努力的,总有一天会在我意想不到的地方,意想不到的时间开花结果。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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