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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中院出了个“奇假假”

火烧 2009-03-0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乌市中院法官奇XX在两起案件中被指造假判决,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案件涉及考勤表鉴定与工伤认定,当事人认为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呼吁维护法律权威。

  汶川地震震出个“范跑跑”,难道法院判决还要判出个“奇假假”?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应当实活实说,依法公正。如果其判决结果是建立在假话基础之上的,那么,这一判决将意味着什么?我就遇到了两件事。这两个案子的审判均出自同一个法官∶奇XX。
  案件一∶职工赵XX等3人因与国美公司发生加班工资争议,为了证明各自的主张,双方均提供了考勤表,而双方又都指责对方的考勤表是假的。在二审法院开庭时,赵XX等书面申请对“国美版”考勤表依法鉴定,并同时提供了考勤员本人签字的鉴定标本和电话录音(录音内容是证明“国美版””考勤表中本人签名是虚假的)。“奇”法官当庭未就签名的真实性是否作文字鉴定,以及是否同意上诉人关于对考勤表予以司法鉴定表态。而在其判决书中却公然说谎,“认为”∶赵XX等三人“上诉称在一审期间向法庭申请对国美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进行司法鉴定未获准许,因其在一、二审期间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且未交纳鉴定费用,不符合证据规则,对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说一审期间没有书面申请鉴定,那上诉人无话可说,可是,二审当庭向“奇”法官递交的书面申请难道不算数?我国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二审期间不得申请对证据依法鉴定?至于“未交纳鉴定费用”一说,“奇”法官更是在说假话。首先,“缴纳费用”的前提是法庭必须同意当事人关于司法鉴定的申请,然后,法官或书记员应当通知当事人缴费。对于上诉人的申请,你“奇”法官同意了吗?你们什么时候通知过上诉人缴费?
  当然,其判决结果可想而知,驳回上诉,甚至连“国美版”考勤表中认可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也未得到支持(见(〖2008〗乌中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二∶职工康XX于2006年8月14日晚在施工工地干活时发病,被工友背回宿舍,经抢救无效后于当夜死亡,市劳动局经查证后认定因工死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康XX发病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而与下班后饮酒有关。一审法庭在无任何证人到庭作证的前提下,一审判决撤销工亡认定。
  死者亲属上诉后,在康XX同组劳动的4人中,我们费尽周折找到了两人到庭作证(康XX小组共计4人,康死亡,另一人因妻子生产未到庭)。证明的内容均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并且是由他们亲自背出工地,经抢救无效后在48小时内死亡的。但在其后的判决书中,“奇”法官却“认为”∶“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法律事实及证据认定与原审法院一致”(见〖2008〗乌中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这分明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在一审法庭上,有证人到庭了吗?一、二审法庭查明的事实是一样吗?
  判决的结果又是可想而知,驳回上诉。一个冤魂继续在地府哭诉!
  汶川地震震出个“范跑跑”,难道法院判决还要判出个“奇假假”?
  上述案件中的一些当事人,由于丧失了对法律的信心,已经放弃了申诉权。工人兄弟输掉的是一场官司,而“奇”法官却输掉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输掉了法官的尊严!由于当事人不申请再审,错案可能将永远错下去,让“奇假假”检了个便宜。不过,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时候一到,一切全报。愿“奇假假”一路走稳。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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