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出现了什么情况,每个人可以自己做判断
今儿在群里,一个哥们儿发言“《人民日报》卫兴华:中国决不能搞私有化”,同时还发了个转贴这篇文章的个人博客链接。他在博客转发时对此文有个文章提要。这篇文章发在《人民日报》第7版(理论版)上,确实有些不一般。
打开报纸点开文章。先发现自己犯了个错误。原本以为该教授是张教授维迎、贺教授卫方、胡教授星斗的同龄人,都是在国家经济困难时出生并侥幸存活下来的六零后,当看到他本人照片时才意识到,卫教授兴华大概退休多年,他的教授职称证书应该是很早前颁发,大概是有些年没注册的无效证书了。照说没有职称也不要紧,重要的是应该有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就算新知识没掌握,以前知识再过时,也不该写出这样的文章来。他若不是从人大领退休金,若不是曾有过教授的职称,《人民日报》应该不会把这样的文章发出来。话又说回来,实在不是抬举他,其实有些教授也就这水平。
对这样的文章之所以仍有兴趣胡言乱语,实在是因为这篇文章的题目。如此题目会让公认的右派受到刺激,也会让一些左派感到兴奋,但如果真的看完文章大概既没了刺激也失去兴奋。让我十分好奇的是,实在不相信这种不合时宜的文章怎么会出现在《人民日报》的版面上。瞄过后发现,这篇文章实在有太多指鹿为马和张冠李戴的地方。虽然没有《光明日报》评论员“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文章的分量,但却同样干着在马列主义题目下作这胡说八道的文章。多少也替卫教授兴华难为情,稍有廉耻心哪敢顶个教授帽子把这种东西拿出来。
此文叙述私有制发展过程实在很搞笑,阐述公有制历程和性质就更加离谱。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他如此阐述:“社会主义公有制又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等具体类型或存在形式。”先不说思想混乱,单说“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就不知是个什么东西。摘一句现行宪法中有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公有制里哪有什么“国有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一说。即便是宪法第7条,也是说“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算是对国有经济做了一个解释,可绝没说“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家所有制”实属资本主义范畴。我在“‘国营’变成‘国有’时,所有权移交也告胜利完成”的博文中,曾对宪法所说“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作了这样的限制性解释“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这此意义下的“国有”可以等同为全民所有”。正如牧竖质疑那样,这种解释实际不能单独成立。“国家所有制”说到根儿上不属公有制范畴。至于这卫教授兴华在文中说“同时,公有制可以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如国有国营、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将国营、承包、租赁这类经营方式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股份制并列,实在是让人找不到北。管理手段成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实现的形式,只要具有教授职称大概才会有此高论。分明资本主义私有性质的股份制,居然能成了实现公有制的形式,如此的混乱不堪和荒谬之极实在罕见。
“马克思主义评价所有制的标准有两条,首先是生产力标准,其次是价值标准。”不知道马克思主义啥时候用生产力标准和价值标准对所有制进行了评价,评价的结论又是什么?此教授盛赞公有制优越的同时,居然荒唐到信口胡言的程度:“由于受极“左”思想影响,我们在所有制问题上出现了一些失误,曾经片面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这是导致经济体制僵化、经济活力不足的一个重要根源。”原本共产主义理论精髓,到他嘴里却成了极“左”思想的影响。
“一大二公”哪里是什么所有制追求的目标和出现的失误。那是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优越特点的说明:“第一是指公社的规模大,第二是指公社的公有化程度高”。75宪法第七条明确“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这里明确讲了人民公社的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改革开放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被中央解散,分田单干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让人民公社成了历史。谁知经过30年,又发现了小农经济制约农业现代化进程,要通过土地流转,集约管理,使用大机械,搞大农业。不知这能不能算得上是折腾。这么折腾的好处是让“大”重返的时候,给了农业资本家一个广阔天地,但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的“公”却去了就不再复返。
所谓“纯而又纯”更是栽赃。在75宪法中哪里找得到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纯而又纯”的影子。“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两种主要所有制形式,原本这就不是“纯而又纯”,“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就使得更加的不纯。农村“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实在是即符合社会主义制度又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在允许“非公经济”存在的同时,还光明正大坦言“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不搞暗度陈仓、瞒天过海“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勾当。
此文的不光彩还在于将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性质,冒称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表面看他是在维护国有经济,但由于他混乱的表述、耸人听闻标题,到更让人们把注意力放到“决不能搞私有化”的口号上。普通百姓私下这么说说也就算了,这样的文章以人大教授的头衔,出现在共产党中央机关报上,实在是很大的不负责任,如此的混乱不清很容易引发姓“资”姓“社”争论。在私有化已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再挑起这样的话题,简直是给当局帮倒忙,实在愚蠢的可以。
而如下说法就不仅仅是帮倒忙了,“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被否定了,搞了私有化,社会主义制度也就不存在了,我们也就丧失了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克服各种艰难险阻、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走向共同富裕的基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公有制和私有制最根本的区别。资本家所有是绝对的私有制,国家所有也同样不是公有制。国家所有实际就是政府所有,政府所有决不等同于全民所有。以往模糊不清、默不作声也就算了,私有化进程已经完成,现在却非要在这个问题上搞什么理论创新。这么个创法,最终结果岂不是让原本不清楚、不明白的模糊事变得真相大白。
该位教授的臭不可闻要属该文最后一句:“当然,我国不搞私有化,应以实事求是地认识和评价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作用和绩效为前提,以搞好搞活公有制经济为前提,也就是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让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充分显示出来”。认识和评价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作用和绩效”成了不搞私有制的前提,若实事求是的“认识和评价”社会主义公有制作用不好、绩效不高,岂不应该坚决实行私有化。如果“公有制”搞不好也搞不活,岂不理所当然就是实行私有化的理由。“作用和绩效”“搞好和搞活”岂不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到头来还不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拿出专家的范儿,可以理直气壮的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经实践检验,凭什么说我国搞私有化就不如深化改革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真不知卫教授兴华咋做“中国决不能搞私有化”这篇文章。
在这篇文章中“一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必然会出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对抗性矛盾,会产生贫富两极分化、阶级剥削现象,出现阶级矛盾与斗争。矛盾与斗争的激化,表明原有社会经济制度的局限性,生产关系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这里所说的现象确实同私有制如影随形,之间也确实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也可以通过这些现象来判断和区分所有制的性质。根据这句话还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当一个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对抗性矛盾,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出现了阶级剥削,出现了阶级矛盾和斗争,就能够证明这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是以私有制为基础。
我们国家现在出现了什么现象,每个人都可以自己做判断和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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