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呼吁中央定调的“以德为先”如何落实?
选拔干部,理论上几十年来我们一直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然而由于一句话难以表达的原因,却始终难以落到实处。即便是在理论上,也曾存在过争议。如德才确实难以兼备时,是优先照顾“德”还是“才”?2008年上半年,还曾出现过一位有才的县级干部因为牵涉十万元经济问题说得不太清楚而引起的“用人观”争议。虽然“德先论”在争议中占据了上风,但并未取得彻底胜利。 1月14日 ,中组部召开部机关处级干部以上会议时,组织部长李源潮提出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这表明了中央在选人用人观念方面的基本态度。
这是不是对德才兼备用人理论的重大突破,还不可过早下结论。德才兼备这个标准仍然难以掌握,以德为先的标准也不会容易掌握。有德无才,是好人,但不是好干部。有才无德,不是好人,更不可能是好干部。才和德仍然缺一不可。德对选拔干部来说是一个通用标准,不分行业和部门。而才则不然,放在一个部门特别有才,放在另一个部门可能就是个蠢才,所以在有德的前提下,对干部应当量才而用。德才兼备德为先,究竟应该怎么理解?无德一票否决,无才呢,一样的结果。这只是德才兼备,并未体现德为先。从质上考虑是这样,从量上考虑,德为先应当在备选干部既具备一定的德的素质,又具备一定才的素质时,优先考虑德的因素。我想这应是德才兼备德为先的含义。从这个角度考虑,增加和强调德为先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这只是从理论上考虑得到的结果。
那么从实践方面考虑,我们是不是找不到德才兼备的干部?我想不是。最有可能的原因是有干部选拔任用权的部门或领导,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根本没有考虑或是没有把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放在第一位,而是首先考虑了备选干部与自己的关系、他们是否对自己意思过、是否听话等因素。还有一个原因是德才兼备的标准不明确,考察方法操作性不强,考察干部走过场。我虽然没查过贪官在未落马以前的年终考核,民主评议结果,但估计上面也多半是全票通过或全是满分。也就是说,频发的腐败案件、频频落马的贪官等现象的出现,不是因为对德才兼备标准的理解有争议,而是对这个标准的执行不利。既然如此,在德才兼备后面加上一个以德为先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认为仅有这个新标准还是不够的。这个新标准只是传达了一个无德可以一票否决的明确信号,但如何落实既定的用人标准才是最困难的。
不仅干部的评价机制存在问题,荣誉称号的评价机制同样存在问题。头上顶着一连串荣誉称号的人已经有不少出了掩盖不住的问题,还有一些已经出了问题仍被掩盖着。虽然这些没有被披露,但从出问题的人在问题被披露之前,有关部门不遗余力的掩盖行动上,我们不难推测这个事实。干部更是这样。出问题之前,年年评价年年优,而一旦出了问题,各种罪恶便被挖掘出来,难道在这之前,有关部门及身边的其他人,眼睛便盲了不成?问题出在哪里?出在考察干部一是让本单位下属或同事打票,二是听取个人汇报总结。而打票结果一般不公开,只有几个人可以掌握内容,本应公开的事,却做成了绝密一般,这种考核还不是那几个人说了算?个人汇报谁又会自己说自己坏话?后来要求在总结汇报时必须包含自身缺点,结果有人把自己的缺点隐瞒,而把优点偏说成是缺点。如纪检干部在谈到自己缺点时往往总结为,处理问题不灵活,与被检查单位关系搞得不好。这对一个纪检干部来说是优点还是缺点,傻瓜也知道的。
我们评价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是什么?不是让上级满意,不是让同事满意,也不是让考核人满意,而是让人民群众满意,是让人民群众放心。但在实际执行考核时,却向被考核干部的下属、同事、自己征求意见,缘木求鱼,南辕北辙,能达到目的吗?
现在再回到德才兼备德为先的标准上来。德,怎么算有德,具体标准是什么?才,怎么算有才,具体标准是什么?这又是怎么考核的?先说德,爱党爱国爱人民,这应当是首要的。怎么考核?听他怎么说?还是看他怎么做?当然察其言观其行是最好的办法,可是我们的干部考核部门做到了吗?他说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七大报告,那么考核部门就考考他,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民生是怎么要求的,对保护环境是怎么要求的,他是怎么理解的,又是怎么落实的,这些做了吗?他自己抄个总结交上来,考核部门看一眼,有时连一眼也不看,他说认真学习那就算认真学习了?他说一切工作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你们就相信了,到群众中走一走,听听群众对他的意见,一切不就明白了吗?才的标准怎么考核,也是一样的道理。只要我们组织部门坚持干部是为群众利益而工作的这个出发点,并切实把德才兼备的标准落到实处,那么一切就OK了。当然如果落到实处且坚持了以德为先,人民群众将更加放心。
我感觉,我们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并不是以前没有提出以德为先,不是在德和才如何把握上存在争议——虽然这个争议现实存在,但却不是工作没作好的根本原因或主要原因——而是没有把德才兼备这个标准落到实处。
个人意见,德才兼备也好,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也好,差别不大,关键还是在落实。要想落实,首先是组织部门端正工作的态度,查找本身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存在的现实问题,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其次就是把责任进一步明确。贪官一旦被抓出,提名人、考核人、决定任用人都要承担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生产者都要承担责任,干部不合格,生产者能不承担责任么?生产出贪官来也不承担责任,那么在生产贪官的过程中会不会有猫腻不敢说,但生产者不会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却几乎是肯定的。有的官员有选拔时是好的,但后来变坏,是不是会冤枉贪官生产者。也就是说,产品在出厂前尚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隐患是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由此追究生产者的责任的确是冤枉了产品生产者。但贪官的危害远远大于隐患产品的危害,对贪官生产者科以更重的责任应该是有道理的。再说贪官生产者承担责任一般也就是行政责任,并不重。通过一少部分贪官生产者被冤枉的代价换来干部选拔工作的更认真,换来他们在选拔干部时更慎重的工作态度,应该是比较划算的。如果他们自身责任感很强,想必也能接受这个冤枉。
所以本人认为,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提出新的理论观点很重要,找了能够落实的办法更重要。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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