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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成龙罗城判妓(原案牍)

火烧 2009-01-03 00:00:00 读书交流 1028
本文呈现于成龙在罗城判妓案的原文,解析清代判词中对道德风化的严格管理,体现古代地方治理与法律案例,突出清代道德法律的实践与社会影响。

于成龙罗城判妓(原案牍)

案牍,在古人的地方治政中,是较有分量的原始记录之一,读一读我们祖辈的案牍:

一可感受当时的社风氛围;

二可欣赏古官员的素质和文采;

三可从道德“以人为本”的层面、从先人的智慧中,丰富我们的识见不无益处。


于成龙(1617——1684),清初大臣,山西人。虽为文官,然观其平吴三桂,极有军事韬略。顺治年间为广西罗城知县。后被誉为“清官第一”。

广西罗城民风纯朴强悍,命案时有,娼事少见。东门一小客栈,生意不佳,店主萧立三自出高招——招商引资(招娼引妓)者三,勾引一班轻薄子弟,于是生意日隆。事为成龙所察,以为此风不可长,遂派差封店抓人;审出实情,鞭男掌女,有以下判词。

此判可见古人对道德风化有极严的一面;反观当代的繁荣昌盛的“黄泛区”,真不知生逢何世了。

判词

审得萧立三者,借开设客栈为名,招留外来娼妓,藏垢纳污,无所不为。如此不法,实为全地方害马。须知今日可以因利藏妓,明日即可因利藏盗;今日可以代妓引诱狂童,明日亦可代盗引探富室。贪区区之金钱,竟甘心伤风败俗。苟有心肝,畴忍出此。况本邑民情刚健,淫风绝鲜,士凛丧德之心,女怀失节之戒。

本县莅位一载,讼案千余,而因奸起衅者,百不获一。乃萧立三胆敢招来娼妓,紊乱风化,情无可宥,法应严惩;应重笞一千,拘禁一年。淫妓方媛媛、王宝宝、爱之花,既非家长逼迫,又无鸨母督责,淫僻无耻,甘心堕落;应各掌颊五百,驱逐出境。萧立三客栈一所即予发封,以肃风化,而儆邪僻。

此判 


        ——《大清拍案惊奇》
        金人叹 吴果迟 编著

        海峡文艺版 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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