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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九个法官地位 宋朝的历史上法官们为何都不愿办通奸案
宋朝的历史上法官们为何都不愿办通奸案 宋室南渡后,由于大量法律文书焚于战乱或者遗失,“无从稽考,乃有司省已(记)之说,凡所与夺,尽出胥吏,其间未免以私意增损,舞文出入”。为了减少胥吏乘机舞弊作奸,朝廷
宋朝的历史上法官们为何都不愿办通奸案
宋室南渡后,由于大量法律文书焚于战乱或者遗失,“无从稽考,乃有司省已(记)之说,凡所与夺,尽出胥吏,其间未免以私意增损,舞文出入”。
为了减少胥吏乘机舞弊作奸,朝廷分别于建炎四年、绍兴三年、淳熙二年、淳熙九年、庆元二年五次大规模修订健全法案,以《庆元条法事类》最为完备。
我查阅了其中“刑狱”条目的残刻本,结合《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一些真实案例,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不光法官们最不乐意接手通奸案子,法律的修订者对通奸案亦有躲闪的迹象,寥寥数语一笔带过,简明得似乎通奸案就不应该发生。
一般来说,已婚妇女和丈夫以外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即为通奸。在封建社会,这类行为是本该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了,但南宋法律却对此只作了简单甚至有些武断的处理,“凡举,各拘两年”。
也就是说,只要有人举报,官府往往不问青红皂白,把男女双方抓回来拘禁两年拉倒,就这么简单。如庄绰《鸡肋编》记载了绍兴年间的一个案子,说有个叫黄渐的男子,带着妻子朱氏和小儿子住在陶岑家做私塾先生。

和尚妙成也住在陶家,可能住在家庙里。有人指控朱氏与妙成通奸,判官下令三个男人(和尚、丈夫和主人)一起打,各60杖,妻子发配充军两年,任由那儿的士兵抽签决定把她配给谁。
赵炎以为,这个判决糊涂透顶,显示出这位判官的烦躁情绪。且不说这个案子真实性如何,即便真的发生了,这么判,法律依据何在?为何不同样拘禁和尚两年呢?丈夫和主人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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