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离婚因果报应 从敬畏因果看佛教团体经济活动应有节制性
从敬畏因果看佛教团体经济活动应有节制性
大乘佛教要谋求对社会产生影响,就必然要进行各种社会参与,由此而具备各种让会功能。而相对千古代社会佛教所具有的慈善、教育、文化等功能,佛教团体在现代社会中的经济活动,或者说经济参与,是一种新功能,新的参气形式。台弯的佛教团体在此方面可说先行一步,他们发展出来的强大的经济功能,耐其弘法事业起到了积汲作用。大陆的佛教团体现在也到了这样一个转折点,要不要进行经济参与,如何进行经济参与,成了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特别是当少林寺的成功经济活动招来了许多批评时,佛教界就更觉得有必要先从理论上解决此间题。在一次佛教会议上,笔者听到来自偏远地区一个寺院的僧人提出,希望专家学者能帮助他们从理论上说清此间题。以下,笔者将就此间题,说说自己一些不太成熟的想法。 佛教团体的经济活动,既然冠之以“佛教”,当然应有其自己的特点,而不应与一般的社会经济活动完全等同。此特点根本上说,是其宗旨。佛教团体的存在,根本上说是为了弘法利生, 因此,经济活动只是辅助其实现弘法利尘目标的手段,经济活动本身不应成为目标。由此宗旨出发,笔者以为,现代社会佛教团体的经济活动,要注意两点:一是处理奸主业与副业的关系,二是经济参与的节制性。 所谓处理好主业与副业的关系,佛教团体的主业是弘法利生,经济活动只是其副业,不应喧宾夺主,这道理是很明显的,本文不作展开。 所谓经济参与的节制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向:一是佛教团体的经济活动,不应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二是佛教团体不宜进入一切经济领域,参与一切竞争。 有入以为所有经济活动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是不准确的。社会上一般企业固然是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但以纳税人资金运作的国有企业是不应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目标的。若实践中出现了国有企业也追求利润最大化;那就是问题了,在西方国家,这样的情况是纳税人所不能接受的。与此相应的,以纳税人资金运作的国有企业,也决不进入一切领域,不以自己的雄厚实力压垮中小企业,而只进入那些私有企业无力进入或因回报太低而不愿进入、却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经济领域。因此可说,国有企业的基本准则匝是不与民争利。 以此来看佛教团体的经济活动,其经营的资金来自何处?来自信众的供养。如果说纳税人是大众,那么,信众可说是小众。以小众供养的资金。与大众争利。乃至直接与信众之小众争利,将会出现怎样的后果?设想某地有一些开旅店的佛教信众每年虔诚地向当地寺院供养,而寺院拿当地信众供养的资金开设旅馆连锁店,压城了当地所有小旅店,垄断了当地的旅馆业,那么,那些向寺院作供养的信众又该作何想?寺院此举是助长了信众的佛教信仰,还是在摧毁信众肘佛教的信仰? 如果设想,寺院自己不开旅馆连锁店,而是投资旅游业财团,让财团开设连锁店,那样的投资行为是否妥当?仍以上述例子来分析,若那财团的连锁店压垮了当地的小旅店,表面上看,寺院对当地小旅店的倒闭并不负有任何责任,但从佛教壬张的因果律看,寺院的投资对当地小旅店的倒闭至少起了增上缘作用。因此,寺院造的不是善业,而是不善业。对于不信因果的人,这或许算不了什么,但“众生畏果,菩萨畏因”,如果一个佛教团体也不信因果或不拿因果当回事,那它还能算是佛教团体吗? 更广义地说,现代经济活动主要是一种竞争性的活动,有佛教信众或许会有这样的想法,尹要将赢得的利润或者说嫌夹的钱用于回报社会,参与竞争也没有什么不可以。这种说法,如抽象地说,似乎也无不当,但仔细分—析或有问题。试想,有竞争就有成败,你用赚来的钱去施台,去救济穷人,但在此之前,你已使某位对手失败了,他已经失利了,或许他将因此而陷入贫困,更不说他甚至因此而绝望自杀。这样一来,你的施舍,是剥夺厂一个人或一部分入而去帮助另一个人或另一部分人。这样的施舍,如果不说是虚伪,至少是失去;厂平等心。从因果来说,这样的施舍。在造善业之前,先造了恶业。 因此。笔者以为,佛教团体的经济活动。若以利益众生为宗旨,以信奉因果为前提,当遵循“不与民争利”之原则。具体地说,本着“不与民争利”的原则,佛教团体对现代经济的参与,就不应进入那些资源稀缺因而拥有高额利润的行业,不应参与那些你死我活的竞争。同时,遵奉“不贪”等戒律,佛教团体也不应参与投机性的经济和金融活动。佛教团体适宜参与的是那些社会需要却因利润微薄而无人间津的行业和纯粹的眼务性行业,以体现其服务精神, 同寸提供就业机会。(当然,这里只是一种很原则的说法,具体情况则须具体分析。例如,确实在某些竞争中有可能做到“双赢”,即参与各方同时得益的经济活动,佛教团体仍可参与。)这就是佛教团体经济参与的节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