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铺简介 当舖借贷的规则
当舖借贷的规则
1.用于换钱的物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
以物换钱规则中所指的“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 当舖 典当术语通称为当物。故以物换钱就是指当户以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标的——当物,向典当行质押贷款。从这个意义上说,以物换钱是典当的同义语。
对此,国家经贸委颁布施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在这里,《办法》关于典当的定义中,已经比较准确地表述了以物换钱规则的基本含义。至于典当行从事的房地产等抵押业务,本质上并不属于典当,故与以物换钱无关。它只是典当行在典当活动之外的一种业务拓展,如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抵押业务也并非银行所专有一样。因此,以物换钱仅指典当,不包括抵押。
2.以物换钱是金融借贷行为而不是商品买卖行为
典当法律中的以物换钱规则,是对典当行为具体形象地描述。其中所指的“换”是当物价值权和占有权与当金使用权的暂时交换,故实际上是典当双方从事的一种金融借贷行为,即当户向典当行质押贷款,它不是也不应当被理解为是典当双方的商品买卖行为,即典当行出钱购买当户的当物。
充分认识这一点具有普遍的实践意义。因为在典当活动中,经常有当户认为典当行对其发放的贷款数额小,认为与自己支付给典当行的当物的价值不相匹配,甚至提出等价交换的要求,这是把典当中的以物换钱活动,错误地理解成商品买卖行为的突出表现。事实上,典当中的以物换钱,是具有资金需求的当户为融资而向典当行提供担保标的的借贷行为;而买卖中的以物换钱,是具有商品需求的客户为消费而向销售方支付相应价金的买卖行为;二者本质上完全不同。其一,借贷交换的不是所有权,而买卖交换的是所有权。其二,借贷有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典当双方重新交换,相互返还标的;而买卖没有期限,购销完毕买卖双方不再重新交换,相互不返还标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均为当户赎当时的正常情况。而倘若当户不赎当,即出现绝当时,则典当双方之间的金融借贷行为就理所当然地事实上转变为商品销售行为,即典当行以相当于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等值的价金购买了当户原用于质押贷款的担保标的。

(摘自: 高雄贷款 分享站)
参考文献:1赵黄祺 2007 住宅抵押贷款违约与提前清偿模型之研究2张雅君 2007 商业银行房贷客户违约因素之探讨3江静怡 2005 住宅抵押贷款部分提前清偿对违约之影响
资料来源:MBA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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