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有什么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有什么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有什么影响
电子商务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影响:
(1)税收征管缺乏必要凭据,税收流失风险加大。
电子商务运用系统化的电子技术,将原有的纸张流动、货币流动甚至包括人员流动几乎全部改成“电子”流动。传统商务活动所必需的纸质合同、票据、货款支付以及经营、资金账户都变成了在网上稍纵即逝的电子资讯流,相关销售方面的依据和凭据均以电子资讯的形式传递。电子商务的这种无纸化操作客观上使税收征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据。网上交易资料的隐匿性、保密性,使税务机关对经营者的交易情况无法追踪、掌握、审计和监控,造成税收征收管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盲区”。由于在网际网路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同时,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或人员的“出场”,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另外,传统税收制度规定无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与个人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但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就不太重视这个问题。任何企业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以获得自己的专用域名,在网上自主的从事商业活动和资讯交流。这一切使本应征收的税款不易征收,导致税款白白流失。
(2)电子商务使得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难以确定。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总是通常是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解决。然而在网际网路交易中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就受到了挑战。比如常设机构就难以确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能够被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由该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在网路世界里一个可以进行买卖的网路地址或伺服器算不算“常设机构”?假设涉及的管理和销售系统被分别安置在不同的国家,那么法人的常设机构所在地应如何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如何判断?这都影响着税收管辖权的确立,这一问题也容易引发各国的争议,造成新的国际税收纠纷。
(3)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储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而电子商务的隐匿性与保密性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以电子资料资讯资料的形式出现并传递,电子资料资讯资料具有随时被修改或删除的危险,同时由于现有技术还无法做到对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唯一性、保密性进行准确无误的认定,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加密技术来掩盖有关资讯,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得真实和充分的管理资讯,使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客观上促使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导致税款流失。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4)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网际网路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导致中介作用削弱,从而使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跨国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应用电子资料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企业通过网际网路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很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通过网路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区。
电子商务对我国的生产和消费有什么影响
缩短生产至消费的链条,避免资讯不对称造成的价格欺诈
如何加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设
电子商务作为网路经济商务往来的主要交易模式,正日益成为资讯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它在促进社会经济以几何级数般增长的同时,也以全新的理念和方式对传统经济管理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仅以税收为例,电子商务的网路交易就大大变了各国税收的征税基础,迫切需要建立适应电子交易发展的新税收制度。本文拟就电子商务与税收制度作一些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电子商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Inter的交易活动;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Inter、intra、Extra以及其他区域网、广域网来解决交易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商业价值并创造新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其具体含义的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路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按照交易物件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非特定企业之间、特定企业之间和企业与政府之间等四种类型。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网路经济基础上的一种全新交易模式,代表着未来商务的发展方向。它具有开放性、全球性、虚拟性等特点,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具有如下优点:书写电子化、传递资料化;没有店面租金成本;没有库存压力;很低行销成本;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支付手段高度电子化;便于收集客户资讯:特别适用于电子资讯广泛产品的销售贸易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给企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竞争优势。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产物”,是在90年代以后兴起的。特别是在商品流通和金融交易过程中较为充分运用电子商务更是近几年的事情。但是,它却以惊人的速度突飞猛进,且不断创新,日新月异。据美国杜克大学的财务主管学院进行的一项财务主管的调查表明,从1998年到2000年,在网上销售产品的企业与美国企业总数的比例从24%上升到56%。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总额为1020亿美元。另据专家估计,到2004年,仅美国电子商务交易将达15000亿美元,约占GDP的13%,同期欧洲的一些国家的电子商务也将同样的速度发展。
90年代以来,我国的资讯产业和电子商务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全国各地建立了许多电子商务工程,近年来我国资讯装备制造和软体业年均增长率达到了30%-40%。1998年这两项总产值已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1998年12月30日我国因特网使用者为210万户,去年底则达到890万户,目前已超过1000万户。据信息产业部电信计划研究院预没测,到2005年中国网路将达到6000万户。中国网路贸易额也在不断增加,去年已达2亿元,预计今年达8亿元,2002年为100亿元。据中国网际网路资讯中民公布的数字,我国网上商店已发展到600余家,并以每天新增2家的速度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活动日渐兴盛,并将在整个经济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jm总书记在APBC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它的应用和推广将给APCE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jr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抓紧研究和推进电子商务”。这表明我国政府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视和决心。我国电子商务必将有一个更快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不仅给企业带来无限商机,而且能为政府财政收入开辟新的潜在税源。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交易方式迥然有别,给传统的属地和属人原则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带来了诸多挑战,从而可能造成严重税收流失。具体说来,电子商务给传统的税收制度带来的挑占有如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使课税主体难以认定。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路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或限制的业务往来,并使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其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整个商品交易过程均在网上完成,买卖双方难以明确、税务机关难以根据“属地”和“属人”原则来认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这与付统贸易方式下的纳税人清楚明了是截然不同的。例如,有一个在公海上乘坐中国船只的美国人用手机上网购买一家伺服器设在英国的澳大利亚公司的网上商店购物并要求将货物送达新加坡且用欧元支付。这一交易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在此情况下,“课税物件”如何认定就很困难,其税率等因素依据哪国税法也难以确定,如若发生纠纷,依据何国法律来管辖和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也不好确定。显然,现行税法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必须制定新税法,以新制度认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2、电子商务使课税客体和课税依据难以核定。
电子商务是在网路虚拟环境下进行的。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网路,具有全球性和超领土化,使得网上劳务、商品、货物等从有形转化为无形,通过多媒体等先进技术,劳务提供者可以足不出户地为世界各地客户提供资产评佑,科研和设计专案等服务:企业只要移动一台电脑,一个调变解调器和一个电话就可以改变营业地点,特别是企业只要将伺服器设在不同的国家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转移到不同的国家。这就使得课税物件“游走不定”,无法既定课税物件“来源”,最终使得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还有,电子商务的交易物件基本上被传换成为在网路中传送的“资料流”,这就使税务机关难以辩别哪些是销货所得,哪些是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从而使得课税物件与依据难以稳定,这无疑加大了征税的难度。
3、电子商务使征税环节难以把握。
网路经济条件下,生产-销售-消费一条龙,特别是电子商务的非记帐式电子货币支付,不仅传输快捷,而且可实行匿名交易,从而使交易过程无法追踪。在此情况下,征税的具体环节难以确定,不仅如此,税收征管也难以把握。因为网路经营下的收款日期、发生日期、机构所在地以及劳务发生地都难以确认,这就给纳税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的确定带来困难,具体征税工作更难进行。所以,现行税法也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纳税需要,应作修改。
4、电子商务使税收稽查工作难以开展。
电子商务使税收稽查“无据可查”。因为传统税收稽查的直接依据是凭证帐册、报表等“纸质凭证”。电子商务网上操作实行无纸化交易,打破税务部门的赁证票据与传统稽查方式。网路经营不仅无凭证可查,而且一般设有密码,税务机构难以收集到相关资料,使传统税务稽查方式无法开展工作。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可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这使得确认、购买、销售过程更加复杂化,税务机关对其交易量也难以稽查,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5、电子商务使国际避税加剧,反避税困难更大。
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管理,从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确认造成困难。随着经济全球化、电子化发展,各国均借助于网际网路,可选择位于避税港的“虚拟公司”作为交易地点达到规避税收征管的目的。不仅跨国公司可以避税,而且进行网路经营的中小企业也可以避税,尤其是电子商务税收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进行国际避税今后会更加剧烈,更为“合法”。国际反避税也就更加困难重重。
三、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议
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税收制度不仅必要,而且 切。我们应以积极态度,从现在做起,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建议:
1、确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原则。
这里所说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是国家整体税收制度的一组成部分,是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制度。建立这一制度时,应确如下原则:
第一,国际性原则。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设要适应国际性的大趋势,适应电子商务开放性、全球化的特点。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前提下,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联络日益密切,电子商务的网路经济更是把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统一起来,这这明显地增强了各国税收制度及其税收政策选择的关联度,对世界各国税制建设将产生不同程度的趋同性影响。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的更具“国际化”。所以,在建设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下,从税种配置、结构设计、政策取向、征管体系等全方位地适应网路经济的开放性要求,而不能侷限于国内,更不能侷限于一省一市。
第二,前瞻性原则。就是制定和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要符合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潮流,体现出先进性、超前性。一方面税制本身要先进科学;另一方面,税制实的手段、征管办法也要选进、科学。为此,要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第三,规范性原则。税收制度要有整体性,讲究规范,符合国际惯例。这要求税制结构优化与完善,要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刷征管制度,统一税收政策。特别是中央与地方两套征管系统要合理分工,密切合作,有利于分税制的全面推进。
第四,渐进性原则。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税制建设应与之相适应,税制建设不能一蹴而就,要分轻重缓急,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先出台“大法”,再出台“细则”。
第五,可持续性原则,就是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要在较长时间内可以适应,能够延续,并且使其可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又能使电子商务迅速发展。
2、正确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在我国电子商务还是刚刚起不,在具体建设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和处理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应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关系:
第一,促进新经济发展与保证财政收入之间的关系。以网路经济、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为特征的新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应在各个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促进发展,我国更应如此。以美国为例西方国家提出对电子商务网路免税政策就是支援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典型。但是,如果电子商务确如人们所料那样迅猛发展,如对其不征税或没有办法征税,都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所以,在建设电子商务税制时,既要考虑促进新经济发展,实行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又要兼顾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第二,税率高低与税基宽窄之间的关系。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经验表明,扩大税制体系税基应放在优先地位,“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的做法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建设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可借鉴此经验。扩大税基经常比提高税率更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且更有利于税制的公平。
第三,加强收税征管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严格的税收征管要求企业、个人的经营状况和收入来源、规模清楚,在电子商务运作下要搞清楚这些问题,就必然涉及到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所以要通过制定新的“税法”和“隐私权保护法”等法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之既能保证税收征管的有效执行,又能合理保护消费者隐私权。
3、切实做好四项基础工作。
第一,按照先综合后单行的原则,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作为立法范本,由全国人大制定综合性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商务法》,在立法指导思想、原则、目的、电子交易法地位及主要法律问题上做出重要规定。在《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办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基本法规”。
第二,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办法》未出台前,可先行修订现行税法,补充有关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文,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暂行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率、减免、纳税资料申报、纳税资料保管制度以及税务稽查办法等,以便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操作。
第三,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国际税收,联合返避税、偷税。国内税务系统应加强与国外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和相互协助监管,深入了解纳税人境内、外资讯,共同做好国际税收协调工作。
第四、加强计算机网路硬体建设和税务人员的计算机培训。加大投入,加快对我国税务机关计算机网路建设,建立完善的征税情报网路。分期分批培训税务人员,使其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以胜任电子商务下的税收征管稽查工作。
当然,要做的工作还不止这些,如向全社会宣传电子商务知识,普及税收知识,普及税收知识,提高会社会纳税意识,修订相关法律等等。
求翻译:“法国的税收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French Taxation System: An Inspiration for Our Nation
求翻译:“法国的税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What we get from the tax scheme of France
电子签名法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影响
一、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交易
1995年7月,一个名叫杰夫·贝索斯的美国青年在西雅图市郊一栋租来的房子里,以%&
万美元的第一笔投资创业成立了一家网上销售书籍的公司,这就是电子商务的鼻祖,后来赫赫有名的亚马逊书店。亚马逊书店宣告了一种新的经济模式—— —
电子商务的诞生。电子商务自其出现之日起便迅猛发展。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2年电子商务和发展报告》的资料,到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B电子商务和B-C
电子商务)已经达到6153亿美元,并且还在以惊人的速度快速增长。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应运而生。所谓电子签名,是指资料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资料,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档案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资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档案在经过电子签名后,就可以用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以及档案内容是否是签名人所认可的原本内容。
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起著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电子签名,那么电子合同如何签订?电子商务交易又从何谈起呢?因此,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传统的法律文字是以纸张为介质,以当事人的手写签名为认定标准,在长达几千年的人类文明中,这被认为是一个极其自然、没有人会发生任何疑问的规则。但是,电子签名的出现提出了新问题:首先,电子签名能不能具有和纸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其次,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才能成为有效的电子签名?同时,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如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等。
所有这些问题都带来了法律上的空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相关立法成为必要。因此,电子商务产生不久,一些发达国家就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1995
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签名示范法》,1999年欧盟制定了《电子签名指令》,2000年美国制定了《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日本出台了《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电子签名法)》,新加坡、韩国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对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内容与特点
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给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经过数年的酝酿和准备之后,我国从2003年4月开始了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电子签名法》的过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及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有关立法,并广泛听取了国内电子商务和法律方面专家的意见。2004年4月2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中间又经过两次修改和审议,最终在8月28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并决定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档案、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资料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资料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资料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档案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档案。
2.
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资料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资料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资料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一条款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提供了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3.
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著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装置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4.
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如对电子合同中资料电文的传送和接收时间、资料电文的传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
明确了“技术中立”原则。这次立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这为以后新技术的采用留下了空间。
6.
增加了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条款。“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立法明确指出追究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中所没有的,也是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信用制度落后、电子商务大环境不完善而特别需要加强监管的国情而实际做出的。
三、《电子签名法》将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今后电子政务以及未来全面的社会资讯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国内外的发展实践来看,电子商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上网,企业建立网站在网际网路上释出各种企业和产品资讯;第二个层次是网路营销,企业通过网路来蒐集市场资讯和商业机会,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第三个层次是标准化网上交易,即包括签约、支付等的一系列交易程式全部在网上完成。现在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已经达到第三个层次,而我国电子商务进展缓慢。这里面原因很多,但缺少相关法律保障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在没有相关立法保障的情况下,网上签名签约无法进行,网上交易无法开展,企业只好采取在网上沟通讯息、然后以传统方式完成交易的这样一种“土洋结合”的方式,使我国电子商务只能停留在企业上网和网路营销的层次,而无法向更高一级的层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虽然《电子签名法》已经出台,但是也要看到,电子签名应用要真正铺开还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认证标准问题。从国外经验来看,即使在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电子签名的技术标准在很长时间里也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迟滞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在国内已经有’"
多家各类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这些认证机构采用的认证标准并不统一,有以非对称金钥加密系统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系统,有以生物识别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系统,还有其他一些标准。这些采用不同标准的电子签名认证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同时,从电子商务发展的整体环境来说,电子商务发展涉及到许多因素,如网路安全环境、市场信用制度、商业行为习惯等,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还很不完善,电子商务要充分发展起来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期。现在各方面需要做的,是要大力做好《电子签名法》的宣传、推广和落实工作,以《电子签名法》出台为契机,积极引导国内电子商务发展,使电子商务发展逐步上速度、上台阶,迈上规范、标准化和快速发展的道路。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现在电子签名还只适用于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电子签名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领域,今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也离不开电子签名。不仅如此,随着资讯化建设的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资讯化的领域越来越宽,应用也越来越深入,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广阔。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改革对海淘有什么影响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改革对海淘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1、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新税制实施所引发的成本上涨,对大型电商企业总体影响不大,但对中小跨境进口电商则影响较大,可能致使它们退出市场。税改后国内跨境电商要经过一个整合期,重新洗牌在即。新政出台后,跨境电商低门槛时期彻底过去,跨境进口电商将进入规范化、规模化、公平化的高速发展轨道。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清单”公布后,对整个行业结构影响显著,对一些企业有促进作用,如服装鞋帽类、家用电器类等,但对个别企业如低价彩妆类可能呈现负面影响。商家可能根据“正面清单”中的具体细则来引进不同品类商品、调整商品结构。
“正面清单”是对跨境电商税改的一项补充性政策,能够为跨境电商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此次税改后,跨境电商整体经营成本会上升,企业加速进入淘汰赛,行业将进一步优胜劣汰。
3、“正面清单”中,生鲜食品没有包含在内,业内认为这将对生鲜垂直类电商企业造成一定影响。未列其中的商品将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垂直类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寻找新型跨境通关模式,将耗费更多成本。
电大 电子商务概论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原则有哪些
电子商务环境下应遵循的税收原则、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援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同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2、税收中性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在我国仅是一个开始,税收政策不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确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重的做法,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明确认定和规范伺服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对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来源于网路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对近现代税收制度有什么影响?
什么影响,就是想尽一切办法压榨劳动人民的钱,而富商大贾却可以偷税漏税。
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是怎样的
(1)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2)立足于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3)借助计算机网路技术,加快税收征管改革。
(4)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5)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税收电子化。
(6)加强与财政、金融、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7)加强教育与培训,努力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