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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体制的构成 我国银行体制的基本构成

火烧 2023-03-03 12:23:29 1044
我国银行体制的基本构成 我国银行体制的基本构成原载《2000中国金融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兴起了我国经济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波澜壮阔的大潮。在这个过程
我国体育体制的构成 我国银行体制的基本构成

我国银行体制的基本构成  

我国银行体制的基本构成

原载《2000中国金融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兴起了我国经济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波澜壮阔的大潮。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的对外开放则是这一潮流中的一支重要的支流。对这一支流的剖析,不仅有助于我们加强对我国经济改革开放潮流的认识,更是我们籍以判断其未来走向的必要依据。
所谓金融体制实际上就是所有金融活动的运作方式、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等要素的总和。具体而言,金融体制由金融机构体制、金融调控监管体制和金融市场体制组成。本文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将分别从这3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我国的金融机构改革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及其发展
从建国初期到1978年间,我国的金融体制在本质上表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在这一时期,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一家银行既承担了“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集中管理和分配资金,又从事“商业银行”活动,办理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集现金中心、结算中心和信贷中心于一体。[1]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显然与改革开放的市场化目标相牴牾。因此,金融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只能以建立完整的中央银行制度为发端。
1979年,先是中国农业银行,继而是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这两家被中国人民银行长期兼并的银行终于又恢复了独立地位。随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改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独立出来,纳入银行体系。1982年9月,国务院下达的档案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各专业银行按照指定的5个方面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83年9月,国务院再次下达档案,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行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成为承接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城镇工商企业存贷款及城镇居民储蓄业务的专业银行。同年我国又批准设立了众多的城市信用社,并在全国普遍发展了农村信用社。至此一个完整的专业银行体系最终在我国确立。所谓专业银行体系是指业务划块作严格的分割,专门从事某一方面业务的银行分工格局。如中国农业银行主要办理农村地区的业务;中国银行作为外汇专业银行则限于外汇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基本建设贷款为主要业务。
随着专业银行体系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方得以从一般的银行业务中摆脱出来,成为以金融管理为职责的中央银行。国家外管局也划归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在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上的界定由此正式完成。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向市场化方向的根本转变。但是,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分设仅仅是一个开端,由于我国传统体制的积弊相当深厚,金融体制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必然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1986年1月,国务院释出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中央银行的职能的规定仍然带有浓重的传统体制色彩。例如,只规定中国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权力,缺少相应的约束条款;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相互冲突的多重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尽管在理论上成为中央银行,但在实际上仍然办理某些经营性业务,如以“支援地方经济”的名义对非金融部门发放贷款,但贷款质量欠佳,本息回收率较低,损害了其中央银行的形象;中国人民银行还自办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融资中心和咨询公司等盈利性机构,既造成不小的损失,又与其巨集观管理的职责相冲突,削弱了中央银行的威信;同时,由于当时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利润分成的预算制度,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动机,扭曲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此外,专业银行继续承担著某些政府功能,如办理政策性贷款等。
为了扭转这种状况,1993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性质和职能得到了更为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廓清了以前的许多模糊认识,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制定了限制性条款,如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等。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释出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票据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涉及机构管理、风险监管方面的规章近百件。这些都显示了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市场化特征的日趋完善。1998年5月,中共中央建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使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党的领导实现垂直领导体制。上述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摆脱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的干预,彻底消除中央银行的盈利行为,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也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按行政区划建制,依省、市、地(市)、县设立对等的分支机构,由此形成如下弊端:(1)层次多、运转慢,为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洞开方便之门,不能适应不同地区人均收入水平、金融业务规模、金融机构数量、监管任务不同的要求,也有悖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原则;(2)职能分工不明确,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县支行的职能相似,不利于搞好金融监管工作;(3)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经常存在利益冲突,省(市)、地(市)重叠设定的分行,在有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竞争,在无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推委、扯皮,工作缺乏效率。为了独立、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开始调整组织体系,跨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1月撤消了31个省级分行,组建了9个跨省分行,同时与所办的证券公司、融资中心和各种经济实体彻底脱钩。至此,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表1 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分行及其辖区
分行名称
管辖地区
天津分行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沈阳分行
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分行
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
江苏、安徽
济南分行
山东、河南
武汉分行
江西、湖北、湖南
广州分行
广东、广西、海南
成都分行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安分行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中国人民银行撤消省级分行以后,9个跨省分行的工作与我国现行省级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力结构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方面。除国有商业银行外,许多地方金融机构是省级政府控股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仍然有很大阻力,因为法院和司法部门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所以在金融机构的关闭、债务偿还、企业逃债违约、存款纠纷、对金融机构的乱收费等方面很难得到公正的司法执行。这些问题有待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予以解决。
(二)银行的商业化程序
80年代初的专业银行体制的建立仅仅是在理顺我国的银行机构体制迈出了第一步。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完全从一般的业务经营中摆脱出来,另一方面,专业银行也仍在办理某些政策性业务,且其经营的商业化仍然步履艰难,机关化的运作方式严重阻碍了专业银行的发展。为了促进专业银行的商业化经营,我国于1980年开始对这些银行实行经济核算,试图改变传统的“大锅饭”现象。1983年,银行系统开始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把各项指标考核与利润留成挂钩,使专业银行初步确立了利润、风险和成本等一系列经营范畴。1987年核定“三率”,即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利润留成与增补信贷基金或保险周转金的比率,下放“六权”,即业务经营自主权、信贷资金调配权、利率费率浮动权、内部机构设定权、留成利润支配权、中层干部任免及职工招聘与奖惩权,突破了传统的高度垄断集中的管理体制,使专业银行的经营机制逐步向商业化转变。
接着,我国又开始探索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途径,允许专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出现了“农行进城,中行上岸,工行下乡”的现象。这种业务的相互交叉和竞争,为专业银行深化改革和商业化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交叉,“专业银行”的称谓也逐渐消亡,转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取代。从目前情况看,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仍以自己所专长的专业分工为主,交叉业务为辅。
与此同时,我国从1986年起陆续建立了一批新兴商业银行,如4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即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已关闭)、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藉以推动我国银行体系的市场化建设。尤其是打破了专业分工和地域格局,从一开始就摆脱了政策性业务的桎梏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交通银行的重新组建,标志著新中国第一家商业银行的诞生。在此期间,在我国的许多中心城市还逐步建立了城市信用社。
金融机构的改革在农村也在向纵深推进。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把农村信用社纳入了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这与我国当时仍实行传统的集中管理的金融体制有关。随着金融体制的逐步市场化,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加。为了避免政府承担过多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从1996年9月开始进行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脱钩工作,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 400多个县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1993年12月,我国决定加大对4大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造的力度。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决定》提出了“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口号。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设,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目标。为此,我国在1994年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逐步划转到政策性银行,经营机制进一步向市场化靠拢。1995年,我国发布的《商业银行法》又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且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各银行纷纷建立了单一法人制度,陆续取消了分支机构的法人地位。4大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完成了改组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过程,专业银行商业化也进入了实质性的实施阶段。这一时期我国还成立了中国民生银行,各市的城市信用社也于1996年分别合并组成了城市合作银行,并在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由此得到了进一步壮大。
我国的4大国有商业银行是目前世界上分支机构最多(各有8 000-10 000家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最多(各有15-60万人)的银行,但由于长期的机关化运作使其费用开支十分庞大,经营效率却相当低下。为了促进其商业化的程序,自1998年起,国有商业银行的省分行和省会城市分行陆续合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1999年已撤消了一大批的县级支行。同时,在财务、住房、工资、养老金、医疗等方面也实行了全面的改革,加速向商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在,1998年推出的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其他内容还包括:改革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以及呆坏帐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扩大贷款质量5级分类法的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加强中央财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援,通过发行2 700亿元特种国债筹措资金,以增加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贷款实际用于财政支出的部分予以补救或改变;将现行金融会计制度中不符合金融业谨慎原则的内容加以修正。
1999年4月20日,我国组建了第一家以经营并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主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100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付,负责购买或托管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贷款。其后,我国又先后成立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购买或托管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这些公司均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接收、管理、处置对口银行划转的不良贷款,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其主要运作方式为: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此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这些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贷款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除外)。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崛起
为了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满足我国经济增长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我国于1979年开始着手发展信托业。1979年10月,中国银行重建信托咨询部(后改建为信托咨询公司),该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公司)成立。以此为标志,我国的信托公司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开始筹建不同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为了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80年作出了银行试办各种信托业务的决定,鼓励银行支援经济横向联合。当时的主要考虑是:(1)银行是金融机构,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办法和拥有熟悉金融业务的人才,把信托业务纳入银行轨道较为稳妥;(2)银行机构多,资讯快,调控机制灵敏,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得力;(3)银行资金雄厚,信誉卓著,与工商企业和人民群众联络密切,开展新的业务容易为社会所接受。
根据这种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80年8月召开了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并作出决定: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的多余资金,可以委托银行对指定地区和企业投资或贷款,也可以委托银行代选物件进行投资或贷款。同时,为保证信托业务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对发展信托业务的步骤、业务人员素质等有了明文规定。1981年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13省、市信托工作座谈会和8月的会议上,银行办理信托业务被视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在两次会议精神的推动下,我国的信托投资机构迅速发展,触角几乎覆蓋了全国各个地区和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到1981年末,全国共有各种信托投资机构600多家。
我国的信托公司主要有4个大类:(1)全国性信托公司,即中央一级直属国务院。经过清理整顿,目前仅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家。(2)地方政府主办的信托公司。一般由地方财政、计经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出资筹办。(3)银行系统的信托公司。主要指原4大专业银行所属的信托公司。这类公司资产雄厚,分布极广,得益于银行原有的业务联络和活动空间,具有其他信托公司所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是信托公司的主体。随着我国实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这些信托公司已全部撤消。(4)民间出资的信托公司,如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决定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设立保险公司。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业务。1991年初,交通银行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1993年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分离,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辖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3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将6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将其改组为直属分公司。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陆续批准设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大众、天安、华泰、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转向“百家争鸣”。
我国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是,一方面亟需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另一方面,国内的外汇资金又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需要通过国际租赁业务,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1980年初,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织了一个考察团赴日本考察现代租赁业务,开始了我国租赁业务最初的尝试。由此,租赁业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技术”被传入我国。1981年,为了更好地开展租赁业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先与北京机电装置公司、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建立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后又与国家物资局等单位合建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几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著现代租赁业务在我国的诞生,以及现代租赁体制在我国的建立。
80年代初,为了适应企业更新改造装置的需要,一些地区,如上海也出现了专门从事装置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成立了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太平洋租赁有限公司、联合租赁有限公司等3家中外合资的商业租赁公司和由国内几家银行合资的上海国际租赁公司。到1993年,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已多达13家。
此外,我国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改革的程序中得到了全面的发展。1987年,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在深圳成立,到1994年底,专业证券公司已达91家。1987年我国成立了首家财务公司,到1993年底达到39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经济的发展,融资领域的扩大,信用形式的增多,新兴的典当业开始复苏,并有日趋活跃的趋势。1988年,上海第一家典当行——恒源当铺成立。到1993年,上海已有8家当铺。
(四)逐步放宽外资银行的进入
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自1979年起,金融开放就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79-82年间,以日本东京银行北京代表处设立为开端,陆续有31家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在1982-85年间,我国开始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允许它们从事各项外汇金融业务。第一家被批准的是香港的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198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确立了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开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1990年9月,为配合中央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战略决策,国务院批准上海成为中国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此后,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地域不断扩充套件。
在1992年和1994年国务院又相继批准开放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等7个沿海城市和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杭州、苏州及昆明等11个内陆中心城市,允许在这些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2年起,在上海进行开放保险市场的试点,陆续批准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上海开设了营业性分公司。1998年,国务院又同意批准英国和澳大利亚的2家保险公司来华展业。
在资本市场方面,1995年,我国建立了第1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合资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探索规范化开放我国资本市场的途径。
1996年底,经国务院批准,本着“先试点、后全面开放,开始从严、以后逐步放开”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开始审批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9家外资银行在浦东试办人民币业务。1997年3月27日,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和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正式举行了首笔人民币贷款(协议)的签字仪式,从而标志著上海外资银行在浦东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的正式开始,揭开了我国银行业本外币业务全面对外开放的序幕。1998年10月,我国又决定增加8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至此,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17家。随后又批准深圳为第2个允许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区。
二、金融调控监管体制改革
(一)银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集中表现是银行的资金管理体制,尤其是信贷管理体制,即通过信贷规模的控制实现巨集观经济管理的目标。我国的银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主要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1、“统存统贷”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0年以前,我国的银行资金管理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存统贷”管理体制,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下属各级银行层层下达年度各项存款、贷款和现金投放、回笼的额度指标,各级银行必须保证计划的实现。在这一阶段,资金供应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完全掌握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手里。
这种贷款规模控制方法存在严重的缺陷:(1)贷款规模的操作缺乏严肃性,专业银行的贷款规模采取自上而下的纵向分配方式,基层中国人民银行无法对当地的专业银行实施有效的规模控制和监管。(2)贷款规模呈刚性增长,形成资金供应倒逼机制。(3)贷款规模缺乏可调性,难以根据实际需要的变化增减。(4)贷款规模控制不利于资金余缺的调剂,有些银行可能规模过剩,有些可能不足。
2、“差额控制”阶段。党的11届3中全会以后,为了搞活经济,我国开始实行产品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转换,逐步放弃了把实物量作为经济管理主要内容的方式,转而把控制价值形态作为经济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对银行资金管理所采用的统收统支方式已无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因此,从1979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调整信贷政策和管理办法,先是在广东、福建试点,1981年起在全国推广。这种方法的主要内容是,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编制信贷差额包干计划;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吸收的存款与发放的贷款相应挂钩,对核定的信贷差额实行包干使用,在差额包干计划内多吸收的存款和多回收的贷款,可以按规定增加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各项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相互调剂使用;未完成存款计划和不能如期收回贷款,则只能少发放贷款。
这种“差额控制”方法,通过改变各级基层银行的指令性计划单纯执行者地位,使之具有在完成存贷差额计划的条件下发放贷款的自主权,将各级银行管理资金的权、责、利结合起来,扩大了各级银行相对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也相应加重了其管好、用好资金的责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统存统贷”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基层银行信贷业务干预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以及各级银行使用资金、总行一家搞资金平衡的状况,有助于调动基层银行吸收存款、放好贷款的积极性,促进信贷资金管理水平的提高。
“差额控制”是我国金融体制方面试图冲破传统的集中分配资金体制的尝试,其核心是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实践证明,“差额包干”虽然比过去的管理办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这一管理体制会形成存款派生机制,而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对信贷资金管理的手段还很不充分,仅仅依靠存贷差额这一手段,并不具有足够的巨集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虽然专业银行开始渐次设立,但由于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行资金清算没有分开,仍然吃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大锅饭”,使得中国人民银行不能有效地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容易引发信用膨胀。因此,这种体制在本质上还是没有突破以指令性计划指标管理为主的框框。为此,我国的信贷管理体制便由“差额控制”转向了“实存实贷”。
3、“实存实贷”阶段。1983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从农村发展到了城市,城市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国务院决定实行银行统一供应和管理流动资金的体制,财政不再供应和管理企业流动资金,此即所谓“拨改贷”。该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于是,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起,要求各专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专户,试行“存贷分户,按实贷放”的资金管理办法。1984年10月,在石家庄召开的全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新时期银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确定的管理原则是“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并明确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实存实贷”方法的特点是:各家银行的信贷计划统一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由计划指标分配关系改为借贷关系;专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和贷款户,存款户上无钱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专业银行之间、地区之间可以根据资金余缺进行拆借。这一办法的进步意义在于:(1)将信贷计划与资金分开,改变了过去有计划就有资金的做法,各家银

发达国家银行体制与我国银行体制的区别

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是私有的,而我国的中央银行是由国家真正行使管理权的。别美联储名字好听,它是一傢俬人股份制银行,由私人掌控国家货币发行权的后果,你想想吧。

我国行政体制的基本构成

"行政"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原意是指执行社会群体的公共事务。有三种意义上的"行政"。广义即指管理;中义即指各类国家机关的管理;狭义仅指除立法、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我们这里使用狭义的"行政"概念。但为了突出其国家属性,前置"国家"两字。
"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的组织管理活动。它是阶级统治与社会管理的结合,是国家职能两重性的具体体现。国家行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国家各级各类政府机关的设定、组成、地位、许可权和职能;
(2)政府机关与整体国家机关的关系;
(3)政府机关的组织体制和领导体制;
(4)政府机关在行政管活动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虽然不同国家制度的阶级本质有所区别,但是,现代国家的行政机关,一般都是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有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方针政策的权力,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对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各种行政职权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行政管理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工具。国家行政制度对于保证实现国家管理目标,有效地发挥国家机器的功能,组织整个社会生活,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
国家行政制度的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行政制度,基本上分属于资本主义型别和社会主义型别。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府,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政府独立行使行政权。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政府,按照"议行合一"的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我国行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强调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都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工作,对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2)我国行政机关必须担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一切工作任的根本宗旨。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政府必须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3)我国行政机关担负著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组织和发展的任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是国家的中心任务,而组织、领导经济建设的重任,落在各级政府的肩上。
(4)我国政府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强制手段与说服教育手段相结合,以行政的强制手段为主,辅以宣传教育。
一、行政组织体制
政府系统的组织结构是指各级政府机构的设定、地位、组成及其职能、许可权的总和。我国国家行政机构是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它通过法定程式,将各级政府机构制度化,使政府各层级、各部门构成一个上下贯通、左右协调的完整的有机行政系统,形成行政指挥的集中统一。
(一)设定原则
行政组织体制是国家行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行政组织是国家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为了管理社会事务而设定的负责行政领导、行政执行、行政组织和行政监督等的国家机关。为保证国家行政组织设定的合理性和灵活性,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需要原则 行政组织的设定与变更,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国家--社会关系。二是政府本身的体制和权力运作方式。一般地,高度集权的政府体制,需要设定严密的、规模较大的行政组织来保证其权力的有效控制和行使。在分权体制下,政府机构的设定就相对简化。
2.精简原则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权力,它的机构精简与否,人员精干与否,直接影响它管理社会事务的行政效率,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兴衰。
3.统一原则 一方面,行政机构的设定要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建立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功能齐全、灵活高效的有机整体。另一方面,上下级的领导或指导关系一定要明确,上级布置的行政任务,下级机关一定要有相应的贯彻部门。
4.依法原则 行政机构的设定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实现规范化、法制化。其一,行政组织体系、中央与地方的政府层级、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设定,都由各组织法规定;其二,行政机构设定与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式来进行;其三,行政机构人员的编制由法律规定。
5.效能原则 衡量行政组织设定适当与否的主要标准之一就在于它的行政效能,即该行政组织在多大程度上能以最少的行政资源投入来取得最大的社会综合效益。
(二)结构模式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从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到基层的乡镇人民政府,从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到市县的职能局、办,构成了一个完整统一的组织系统,并呈现出不同的结构模式,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三种:
1.金字塔式结构 全国各级人民政府的排列组会呈现出此种结构。处于塔尖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国务院下设对个(除台湾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1999年12月20日起)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下辖若干市、县、区人民政府。
2.纵向垂直结构 纵向垂直结构是国家行政职能纵向分工的体现。一是同一级政府内部职能部门的纵向结构。如国务院的职能部门设三级:部(委)-司-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一般设两级,如省政府的厅(局)-处,地级市政府的局-处(科)。二是上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纵向结构。公安、安全、审计、监察等独立性较强的职能部门,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等部门,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3.横向并列结构 同级政府机关之间和政府机关内部各同级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呈现出此种结构。一是不同行政区域的政府关系,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之间的关系,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关系,各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其中也包括不同管辖区域内同级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二是同一人民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并列关系,如国务院各部委的关系、同一部(委)内的各厅、局之间的关系等等。
二、行政领导体制
(一)首长负责制
按照宪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所谓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中国并不是一开始就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行政领导体制实行的是合议制。1982年,在充分考虑国家行政活动特点的基础上,国家行政领导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首长负责制,目的在于强调行政首长在履行职能时的作用和明确其工作责任,从而提高国家行政效率。中国的首长负责制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首长负责制,与宪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一致的。
(二)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建国初政务院总理
ze在作报告
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实行民主合议制的领导体制。政务院总理主持全院工作,并负责召集政务院会议。政务院的重要决策须经政务会议集体讨论,最后以投票方式决定,过半数始得通过。
1954年宪法规定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主持国务院会议。1975年宪法将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主持国务院会议的规定取消,一直到1978年宪法才重新规定总理主持国务院工作,1982年宪法则开始明确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朱容基总理
作政府工作报告
总理负责制是指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总理对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有最后决定权,并对这些决定以及他所领导的全部作负全面责任。总理负 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三权一责":(l)全面领导权。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祕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2)最后决策权。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由国务院会议充分讨论之后,总理具有最后决策的权力,这一权力不受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限制;(3)人事提名权。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祕书长的任免人选;(4)全面负责任。国务院释出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均由总理单独签署,这是总理个人对其权力全面负责任的制度形式。
按照国务院组织法规定,两会制是国务院领导机构的重要工作制度。国务院总理通过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祕书长组成。全体会议一般两月或一季召开一次。提交全体会议讨论的一般都是重大问题,或牵涉众多部门乃至全域性的重大事项。全体会议上还经常通报国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祕书长组成,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国务院拟释出的行政法规(草案),各部门、各地方请示国务院的重要事项等。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也相应实行部长、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三)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按照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体制的变更,与国务院基本同步。建国初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实行合议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决议,均须经本级政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1954年《地方组织法》虽然赋予地方行政首长较大的许可权,但是没有明确行政首长的最后决策权和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全面负责任,故仍属于合议制的框架。直到1982年宪法和新的《地方组织法》才把地方人民政府的首长负责制正式规定下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三、 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行政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使用行政权力,防止对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行政腐败是一个较为突出的政治现象。要通过加强行政监督对政府行政活动进行监控以抑制行政腐败,促进行政活动规范化,就成为一个更为必要的任务。
(一)外部监督
行政系统外部监督是指以非行政组织的力量为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途径。(1)权力监督这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2)司法监督这是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主体,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侦查、审判等监督行为。其中,人民法院专门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3)政党监督。gcdzg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设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党组,检查和处理行政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各民主党派有权通过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府参事会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活动进行监督。(4)社会监督。我国公民有权利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向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通过信访活动,还可以申诉、控告、举报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二)内部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指以行政系统内部的特定层次和特定机关为主体,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具体而言,它又包括三种主要形式。(1)上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2)审计监督这是指专门的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是否合法治理和有益,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监察监督这是指专门的国家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现在的国务院监察部成立于1987年。到1988年4月前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相继成立。

简述我国立法体制的基本构成

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以及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规章制定权构成的。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

我国银行体制是怎样的

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1984年以前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对企业单位和
居民个人办理存、贷款等业务。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有关具体业务。198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监管,维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执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
法律
形式被确定下来。
①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享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是货币发行的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向其发放贷款,因此又被称为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1)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干预。2)相对于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有明显的独立性。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贷款,不得包销政府债券。
②主要职责与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1)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证货币币
值稳定;2)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执行;3)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执行;4)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5)代理国库和其他金融业务;6)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
政策为目的,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其主要特点是:①有自己特定的融资渠道,财政拨款、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是主要资金来源,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②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③不以盈利为目标;④有自己特定的服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⑤一般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业务通常由商业银行代理。
我国政策性银行始建于1994年,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
①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投资专案不留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经济效,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承担国家收购粮、棉、油以及扶贫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其具体业务主要有:提供优惠利率的农业贷款;提供国家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国家扶持的农业生产性投资贷款;因特定环境和特殊因素而发放的贷款。
③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通过提供优惠出口信贷增强我国商品的出口竞争能刀。

我国司法体制的基本构成是怎样的

国家在对司法权的配置中形成了以司法机关为核心的各有关机关之问职能划分、组织体系及相互关系,这种有机联络的整体,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司法体制,它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理解,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安”机关。“公”指公安机关,“检”指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法”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司”指司法行政机关,“安”指国家安全机关。“公检法司安”机关根据职能依法履行不同职责。在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也承担部分司法方面的职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专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机关。由于各机关的性质和产生方式不同,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向人大报告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则体现在政府的工作报告当中。
(一)人民法院
1.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
2.产生。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
3.设定。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定,专门人民法院根据特定的组织系统或者特定案件的实际需要设定。我国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1)基层人民法院,设于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2)中级人民法院,设于省和自治区的各地区、省和自治区所辖市、自治州(盟)以及直辖市;(3)高阶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军事法院也设三级:基层法院,包括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级军事法院和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各军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海事法院设在沿海大中城市和长江流域的大城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设其他审判庭。各级人民法院设有执行机构,负责需要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民事和经济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任务和职权。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权由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分别行使。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式提出的抗诉案件;
——高阶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式提出的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对高阶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式提出的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还有权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
2.产生。我中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3.设定。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任务和职权。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援公诉;
——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二审程式或者审判监督程式提出抗诉。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式提出抗诉;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按照分类,上述监督工作可以分为法纪监督、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和审判监督、监所监督。
(三)公安机关
1.性质。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是国家的侦查机关,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
2.设定。国务院设公安部,领导全国的人民警察,组织和管理全国的公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省辖市和自治区辖市、地区、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县、市、旗设公安局,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城市街道和县属区、乡、镇设公安派出所,作为县(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3.任务和职责。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资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具有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如: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祕密;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等)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设国家安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国家安全厅(局),其他地方可根据需要设定国家安全机构或者人员。
(五)司法行政机关
I.性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也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行使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它又承担辅助国家司法职能实施(如刑罚执行)的行政管理任务,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
2.设定。国务院设司法部,主管国家司法行政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司法厅(局),省辖市和自治区辖市、地区、自治州、盟设司法局(处),县、市、市辖区、旗设司法局。城市街道和县属区、乡、镇设司法助理员。
3.任务和职责。司法行政机关的任务和职责随着国家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不断变化。现阶段,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任务和职责主要有:监督和指导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监督和指导劳动教养工作;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司法体制,享有独立于中央司法权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中国银行体制是什么

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依照这个决定,人民银行从1984年1月1日开始,不再承办工商企业信贷和城镇储蓄等专业银行的业务,成为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这是改革开放后银行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当时,我在人民银行任行长,亲历了这次改革,至今仍有较深的记忆。
1982年4月,我在财政部工作时,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通知财政部党组,说国务院机构改革拟组建中央银行,要调我到这个银行任行长,并让我参加他主持召开的研究中央银行问题的会议。时任国务院副祕书长田纪云、国务院财贸小组组长王磊、财政部长王丙干参加了这次会议。姚依林副总理说,实行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资金逐渐增多,银行的作用日益重要,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平衡,国家需要有一个中央银行。现在的人民银行,既有金融管理、货币发行等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工商信贷、城镇储蓄等专业银行业务,机构庞大,任务繁重,难以集中精力做好中央银行的工作。最近国务院研究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问题,曾设想将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划出来组建一个精干的“中央银行”,后来考虑到人民币上印有中国人民银行字样,如组建新的中央银行,现在流通的人民币就要换成中央银行的票子,这件事较复杂,搞不好货币流通可能出问题。为维护人民币的信誉,避免机构改革影响货币流通,不宜组建新的中央银行而改变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与会人员都赞成姚依林副总理的意见。经会议研究提出,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和职能不作变动,采取强化中央银行职能的改革办法。具体方案是,在人民银行领导下设立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工商信贷部,负责办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等专业银行的业务,使人民银行党组和行领导集中精力抓中央银行的工作。这个方案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同意,成为了人民银行的机构改革方案。1982年5月我调到人民银行任行长,按照这个方案对人民银行的机构进行改革,将原来的工商信贷局、储蓄局改组为工商信贷部,在人民银行领导下独立处理职能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在完成初步机构改革后,即开始研究银行体制改革问题,并提出了初步设想与几家专业银行进行商讨。但由于人民银行与几家专业银行对一些问题的意见不大一致,因此人民银行提出的初步设想未能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同。1983年初,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考虑到银行体制改革十分重要,决定成立姚依林、张劲夫、田纪云三人小组,负责研究提出银行体制改革方案,吸收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的负责人和几家专业银行行长、保险公司总经理及一些专家学者参加研究改革方案。经多次讨论,三人小组集中大家的意见,形成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是:第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业务,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巨集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中央银行行使研究和拟订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基本制度,掌管货币发行和调节货币流通,统一管理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和汇价,管理外汇和金银,审批金融机构设定或撤并,管理金融市场,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主要职责。第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作为决策机构的理事会。理事会由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和少数顾问专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各一位负责人,专业银行行长,保险公司总经理组成。人民银行行长任理事长,理事会在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理事长有权裁决,重大问题请示国务院决定。第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经济区划设定。第四,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人民银行领导下,统一管理国家外汇,中国银行(3.55,0.00,0.00%)统一经营国家外汇的职责不变。第五,成立中国工商银行(4.17,0.03,0.72%),承担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第六,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进行管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否则人民银行有权给予行政或经济的制裁。第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4.80,0.03,0.63%)在财政业务方面仍受财政部领导,有关信贷方针、政策、计划,要服从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理事会的决定。第八,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的经济实体,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计划,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第九,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人民银行必须掌握40%~50%的信贷资金,用于调节平衡信贷收支。财政金库存款和机关、团体等财政性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专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也要按一定比例存入人民银行,归人民银行支配使用。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由人民银行重新核定。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国家信贷计划,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信贷计划执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的这个决定,人民银行主要抓四件事情:一是抽调干部组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人民银行除将原工商信贷部的人员全部转到工商银行总行外,调两位副行长到工商银行分别担任董事长和行长,还从办公厅和计划、财会、人事等司局抽调骨干到工商银行工作。二是将中国银行原来管理国家外汇的机构、人员划出来组建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是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开会研究决定银行体制改革中的问题。四是研究制定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划分信贷资金和相互资金往来的管理和结算办法,解决专业银行随意向人民银行透支问题,为中央银行主要用经济办法管理专业银行创造条件。此事因较具体复杂,1984年调查研究制定办法,1985年才开始实施。
1984年1月1日,新的银行体制开始实施。在改革的第一年,我们担心的货币投放过多的问题还是发生了。当年上半年货币回笼和7月、8月份货币投放的情况基本正常,9月、10月两个月货币投放成倍增加,11月、12月两个月货币投放的势头更猛,到年底全年投放的货币比上年增加了1.6倍。1984年投放这样多的货币,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分析说,1984年增发的货币,就其主要部分来看是合理的。这是因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需要增加货币投放;城乡经济搞活,生产经营单位增多和个人收入增加,单位和个人手持现金要相应增加;农业发展了,许多农副产品国家要收购。但是,其中也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超出了正常需要的范围,主要表现在信贷增长过猛和工资奖金增加过快。出现这样的问题,同银行体制改革和企业工资改革中有些问题考虑不周有关。银行体制改革后,人民银行重新核定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按照过去常规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以专业银行上年实际贷款数为基数核定1985年的信贷资金。一些专业银行不顾大局,在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没有分开、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没有建立新的控制信贷资金办法的情况下,为扩大贷款基数,随意向人民银行透支,突击发放贷款。有关部门在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时,工资总额以1984年实际数为基数核定,结果一些单位从本单位利益出发,为了增加工资基数,乱提工资,滥发奖金补贴,致使银行信贷和消费基金急剧增长。国务院领导要我们吸取这个重要教训,即在采取任何比较重要的改革措施时,都要周密考虑可能引起的各种反应,拟定出保证改革健康进行的相应的规定和办法。1985年,国务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和控制货币投放,人民银行新建立的管理和控制专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办法开始发挥作用,市场货币流通恢复到正常状态。
经过这次改革,我国的银行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国家有了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并明确规定其职责,加强了对全国金融事业的领导和管理。二是新组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办原来由中国银行行使的管理国家外汇的职能,将国家外汇的管理与经营分开,加强了国家外汇的统一管理。三是国家专业银行和其他国家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管理下,开始形成统一的国家金融体系,使金融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四是几家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隶属于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局级金融机构改为国务院直属局级(副部级)经济实体后,推动了我国金融事业加快发展。五是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真正分开管理,堵塞专业银行随意向人民银行透支的漏洞,为人民银行用经济办法管理专业银行创造了条件。六是提出人民银行按经济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和专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按一定比例存入人民银行,归人民银行支配使用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等现代银行管理办法。

中国是单一的银行体制还是多种银行体制

多种银行。
央行: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上是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的有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以及北京银行、重庆银行、宁波银行等城市银行;外资商业银行有汇丰、渣打、东亚、花旗等。
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
投行:中金公司等。

银行体制的再构造名词解释

(1)自然构造方式是国家不直接决定银行的设立、合并或撤销,而是适应商品经济自然发展程序及其内在要求,通过颁布相关法规限定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或撤销的基本原则和条件,粗线条划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性需要,自然的形成、演化、发展的银行体制构造方式。(2)人为构造是指一些国家政府采取人为办法、强行建立、合并或撤销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通过立法方式强制建立符合该国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银行体制的构造方式。人为构造在银行体制自然构造方式的基础上,依据自然构造的最终结果直接建立起政府所需要的银行体制

我国中央银行体制属于什么银行制?

中央银行体制包括组织形式和机构设定。就组织形式而言,总体分为单一式、复合式、准中央银行制以及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我国属于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像美国就属于复合式,而像香港只设金管局就属于准中央银行制,而跨国中央银行目前只有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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