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包含哪些税 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低税率类税收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享受15%低税率优惠,而且在预缴时即可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企业在预缴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0%(25%-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差额就是本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2、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20%低税率优惠,并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可以享受10%的税率优惠。这个优惠也可以在预缴时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25%-10%)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差额就是本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第14号公告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减半征收,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定期减免类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八条规定的公共公共基础设施专案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专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在预缴时,免税期的企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2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减半期的企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2.5%(25%*50%)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差额就是本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专案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时也可享受。
哪些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减免或减半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专案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专案;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专案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专案,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专案,是指《公共基础设施专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专案。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专案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专案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的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增资后还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这两种政策主要有两个不同:一是享受的主体不同,再投资退税优惠针对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而追加投资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针对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二是标准不同,两种政策都对优惠范围和计算方法做了具体规定。
答:关于再投资退税优惠范围是这样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润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追加投资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则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专案;二是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外国投资者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
答:你可以同时申请,这两项优惠政策并不存在冲突。比如,你公司用税后利润追加投资,在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同时,只要符合上面我们提到的投资专案及资本额的要求,就可以享受追加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但有一点请注意,根据财税[2002]56号文规定:追加投资专案的生产、经营必须与原专案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和凭证,以准确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规定,如果外企进行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专案(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专案的追加投资),如果没有与前期投资专案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专案合并为一个专案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就该专案单独计算减免税。另外,计算获利年度时,应自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专案的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从满足追加投资资本额要求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请问技术先进型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环保专用装置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吗
享受的,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装置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装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装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装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装置的,该专用装置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要看你买的环保装置在不在目录里,具体的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参考:blog.sina../s/blog_6cfcfa650102xs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