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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草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火烧 2022-10-23 06:18:23 1049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到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 适用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审批权限: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④对于征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即使耕地少于35公顷,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也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2)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除应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外,其余土地的征地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具体来讲: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下的。 (三)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属于建设用地配置,把建设用地和使用者对接起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是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的最后审批环节。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圈”内用地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具体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圈”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般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时一并审批。 (四)建设用地预审,属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许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根据该规定,建设用地的审查程序前置于建设用地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首先取决于土地供应的可行性审查。与土地其他转用、征收、供地审批由政府负责不同,该审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链接】《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国有建设用地多久规划审批

您好!
一、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凡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按国家规定准许建设的项目,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集体和个人在城镇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暂行规定办理。
三、按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批准列入预备项目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四、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要符合当地年度用地计划。不得超指标审批。
五、征(拨)建设用地程序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建址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建址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用地涉及其它部门,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项目建址,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等事宜。项目初步设计按规定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正式提出用地申请。同时,按土地审批权限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望采纳,谢谢

大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一、   审批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授权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批

二、   承办机构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三、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自1999年3月2日起施行)

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自2001年10月22日起施行)

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四、申办条件

(一)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二)受理范围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高新园区)

(三)申请条件

1、已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

2、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须经批准并已完成征转用地手续,现状为国有建设用地;

3、涉林用地,须取得《使用林地许可同意书》。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2、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在有效期内且网上查询有当年备案,申办人提交网上备案打印材料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盖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签字、盖公章);

4、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批准文件(原件);

5、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盖公章);

6、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批复及附图(原件1份、复印件3份,附图中包含土地权属、面积、地类);

地籍审查包含土地面积确认、是否有土地权利限制(抵押、查封),如存在查封或抵押又无查封机关或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时,不予受理。

8、地籍信息查询报告(5个工作日内有效,原件)(过渡期内适用,过渡期后,审查人员应在审批时直接查询)

9、涉及征转用地的须提供政府征转用地批复文件(复印件盖公章);

10、涉及林用地的需提交《使用林地许可同意书》(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11、用地红线测量技术报告(西安80大地坐标系,原件)及光盘(文本格式);

12、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审批结果

下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复》,签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六、数量限制

预算草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七、承诺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含公告期15天)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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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总建设用地包括哪些?

包括宅基地、其他商业、围墙等建设用地,不包括农村道路、养殖、畜圈、厕所及村庄中的其他农用地及设施农用地。

什么是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需转让、出租的,使用权人应当持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土地的规划调整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集体建设用地取得成本包括哪些

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被征用土地的不同类别按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标准为每亩1600元。
第九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含原为耕地经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其他用途的土地),每亩16000元; (二)征用其他农用地,每亩12800元; (三)征用集体建设用地,每亩16000元;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每亩8000元;
第十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农用地,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17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在册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二)征用农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需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费: (一)耕地每亩800元; (二)鱼塘、竹园、林地、桑茶、果园、苗圃等土地的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地上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金坛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自征地调查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的突击建设、栽植的附着物不予补偿。各项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产权归属支付。产权不明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代结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将其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 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到位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建设,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保障。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哪些?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不需要登记只需要以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合同为前提需要登记方能生效不得对抗第三人
新的物权法对其条款有所修改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有的代表提出这一条同其他类似条款相比较需要补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句修改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提到的“可开发建设用地”是指什么用地?都包括哪些用地,或者建设用地中不包括哪些用地?

参考答案: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

国有建设用地到期后怎么办

中国涉及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处置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

第一,规定了各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

第二,确定了国家在使用权届满时优先无偿收回土地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提出了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的权利,明确提出应重新支付出让金。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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