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都有谁参加 工程结算时,对施工单位重复计量10多万元,没有发现,送审计部门后发现,当事人将受到什么处理。
工程结算时,对施工单位重复计量10多万元,没有发现,送审计部门后发现,当事人将受到什么处理。
工程结算时,对施工单位重复计量10多万元,没有发现,送审计部门后发现,当事人将受到什么处理。
如果属于故意,当事人构成理论上的“诈骗”,如果是由于过失,没有任何责任。
请问施工单位如何与审计部门做好结算审计工作
目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市场正逐渐向规范化、法制化转变。国家为了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制定了许多制度并采取了许多措施。结算审计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结算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审计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工程的最终利润,那么施工单位应如何与审计部门进行沟通,做好结算审计工作呢?笔者结合这几年的工作经历,谈一点粗浅的看法。1做好自查工作,把好第一关结算审计是指施工单位与审计部门利用专业技术、政策文件以及相关资料,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验证,最终共同认定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它以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施工方所编制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因此,施工单位在与审计单位进行结算之前,应首先做好上报材料的自查工作,把好第一关。自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1工程量审查工程量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核定工程量是否准确,防止出现漏项,是结算工作的关键。工程量审核的第一步是现场查证,即要以现场实际勘测、计量为依据,跟踪了解施工全过程,而不能单纯地依靠设计
监理发现施工单位重复计量后如何处理
按照工程量计量规范和合同约定不予计量,扣除重复计算的工程量,并根据情节给予施工单位警告,否则双倍扣除。
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找当事人吗
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找当事人。
2006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规范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下简称查询单位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下简称查询个人存款)工作,经审计署、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过程中,有权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审计机关查询的单位账户,包括被审计单位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等各类账户。审计机关查询的个人存款,包括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的资金账户的资金。
二、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查询单位账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签发《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个人存款应当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主要涉及个人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款项的来源、款项使用情况、相关当事人确认的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调查记录等),以此认定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三、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时,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送达《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审计人员具体执行查询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并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
四、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被审计单位的账户名称及账号。对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审计机关无法提供被审计单位准确的账户名称或者账号的,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做出说明,由金融机构协助查询。查询个人存款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存款人的姓名、账号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五、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等记录。
六、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时,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金融机构盖章。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保密。
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办理查询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审计机关收取工本费。对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情况和内容,有关金融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存款人。
八、审计机关需要到异地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可以直接到异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也可以委托当地审计机关查询。
九、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查询,由上级审计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金融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协助查询,由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各项规定请各级审计机关、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审计机关和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1998年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审发〔1998〕308号)同时废止。
工程结算审计中,施工单位未报材料调增部分,审计单位应补上吗?
朋友您提的问题很好,您想的周全,审计、就是审计将客观、公正、事实求是,这样才让人服气,让人羡慕,好样的朋友,因为我也是审计人员,但是退休啦。好
政府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为什么
如果合同约定按审计结果做结算依据的话,那么是可以用审计的依据的。
如果没有约定,审计的只是参考作用,不能作为依据
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规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虽然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接受审计监督,但其仅为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否要以财政评审结论为结算依据,法律上并无统一规定,而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则以审计结论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则不以审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双方按照合同中的价款结算原则与方法进行结算。
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结算审计时,发现招标单位漏掉暂列金额,施工单位怎办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
竣工决算已经交审计部门发现报漏项了怎么办
竣工决算审计要会同甲方、乙方共同进行,特别是乙方,如果决算有漏项,审计过程中或最后定案时提出来就是,只要证据确凿,肯定会被认可的,事实上这种情况也很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