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 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过程

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过程
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说源于上古时代蚩尤领导的九黎族。
有苗氏亡于夏启后,夏启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刑罚体系。
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而广泛使用。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时期因为缇萦上书而被废除,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名称演变:
奴隶制五刑是指起于夏朝的墨、劓(音易)、膑、宫、大辟。
到了西周,膑变剕,加流、赎、鞭、扑合为“九刑”。
到了封建制五刑演变成了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处罚方式演变: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
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
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
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
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刖,夏朝称膑,周时称刖。
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
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
秦朝称为斩趾。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
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
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即死刑。
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
分别为笞、杖、徒、流、死。
笞是笞打,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唐律疏议》所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
言人有小惩,法须惩戒,故加捶打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即用两股荆条拧成楚击犯人的腿、臀部,以示轻微犯罪的惩戒。
可见唐代笞刑带有耻辱与教育刑结合使用的含义。
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杖刑仅重于笞刑。
“杖者,持也,而可击人者欤。”因杖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竹杖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故带有身体刑的明显性质。
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唐代徒刑是自由刑于奴役刑的结合使用。
《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即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
这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役施以耻辱的刑罚显然比杖刑要重。
京城的徒刑犯,分男女送将作监或少府监;在地方,则送往官府服各类杂役。
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唐代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手段,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
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唐朝则分别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五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唐律疏议》曾转引《尚书》的话说:“‘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有之于远也。”意思是以流放代替刑杀,作为减死之罪。
唐代还增设加役流刑,即流放三千里,劳役加至三年。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
同以往各代残酷的死刑相比,唐代法定的绞、斩刑,还是生命刑中较为轻缓的两种。
宋理宗时还加上了凌迟。
明清加枭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