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条 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阶管理人员”是指哪些人
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阶管理人员”是指哪些人
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阶管理人员”是指哪些人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阶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祕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中的高阶管理人员是指哪些人, 《公司法》上所谓的“高阶管理人员”指哪些人?, 公司法中所谓的高阶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哪些职务?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阶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祕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规定的属于高阶管理人员的是哪些人
您好: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阶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祕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规定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阶管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阶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公司董事、高阶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
你明白勤勉义务的内容就知道了
监事也有勤勉义务 但不需要单独提出来
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表明目前我们国家从法律上是不倡导监事的勤勉义务的
理由很简单,因为监事的日常工作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来走,是一个规范性很强的部门,而且必须保证完全的独立性,所以勤勉义务不适合监事
《公司法》规定的 董事及高阶管理人员 的义务 有哪些?
新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勤勉注意义务的规定,体现在7个方面:
A、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股东应当签字;
B、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的董事到任前,董事仍需依法履行其职务;
C、第49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签字;
D、第56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签字;
E、第113条规定,董事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且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签字。
F、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不承担责任。
G、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