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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给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没有认证被我误操作作废了该怎么处理

火烧 2022-10-21 23:32:15 1058
开给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没有认证被我误操作作废了该怎么处理 开给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没有认证被我误操作作废了该怎么处理及时通知对方,要回发的抵扣联和发票联,然后重新开发票给对方即可。只要对方没

开给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没有认证被我误操作作废了该怎么处理  

开给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没有认证被我误操作作废了该怎么处理

及时通知对方,要回发的抵扣联和发票联,然后重新开发票给对方即可。只要对方没有认证,这都是没有关系的。

要回的发票,三联放在一起储存,加盖作废章。然后用新开的发票做账。

如果这个事情是上个月或之前月份的,而不是本月的,那么你只能开红字发票冲销,然后重新开票给对方。因为对方没有认证,所以红字发票不需要给对方,原发票必须要回,新发票给对方即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经作废 但对方已经认证了 该怎么处理?

税控系统内未抄税前作废还是抄税后作废?
抄税前作废让对方做进项转出,抄税后作废让对方去对方税务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并做进项转出。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了,对方认证了,都抄税了怎么办?

个人认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纳税调整”栏把这张不小心作废的发票金额和税额填写上,让本月的销项税金包括你这样作废发票的税金,这样做至少是你这张发票的销项税包括在1月份里面了。不过具体的操作方法你可以打电话给你的所属国税局的专管员联络。

将对方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了,怎么办

销售方只需要让对方把抵扣联和发票联退回来即可。
购买方稍微麻烦点,把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售方之外,退回之前,影印一份留底以后可以备查。下一步是关键,那张认证的发票进项不能抵扣,在申报的时候,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税务机关一般会主动联络购买方的,需要让他提供发票影印件和申报表等资料)

根据根据国税函[2003]962号档案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贴上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资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3]96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你可以和对方单位协商,将开错的发票收回,按照上面规定进行相关的处理。

单位开给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联丢失怎么办

大致写由于对方疏忽丢失,造成未认证。申请红字发票。全丢了?题目不是写认证联丢了?有发票联也可认的。扫描发票联,或者手工输入密码。都丢了那就写证明吧。总不能把存根拿过去认证,再说也没办法做帐。

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对方作废了,怎么办

问题中的这种情况属于将电子发  票进行了作废,而纸质发  票交给了购货方,并且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

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  票,那么在次月的19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  票为“属于作废发  票”,抵扣凭证稽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而对于销货方来说,因为发票已经作废,在本月肯定没有进行作销售处理,那么,在这个月可以重新再开正确发  票,购货方接到重开发  票按照正常程式重新抵扣。
出现这类情况,购货方发  票联、抵扣联不得退回给销货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开给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没有认证被我误操作作废了该怎么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  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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