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需要缴纳个税吗 销售提成年底一次性发放,个税是按照单月收入扣税还是按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再扣税呢?
销售提成年底一次性发放,个税是按照单月收入扣税还是按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再扣税呢?
销售提成年底一次性发放,个税是按照单月收入扣税还是按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再扣税呢?
如果是全年一次性收入,可以分摊至12个月,计算适用税率,再计算应纳所得税。如果日常工资不够3500元的,可以继续扣除。
具体到你的问题:奖金总额是5万、当月工资是3500元
分两步计算
1)适用税率
50000 / 12 = 4166.67 —— 适用于税率 10%,速算扣除105
2)计算个税
50000 * 10% - 105 = 4895(元)
当月工资3500元不计税,也不参与5万元的计算,因为一来年度奖金可以单独计算,二来,3500全部可以扣除(个税纳税起程点为3500元)。
个税问题 例如:月收入3000元,年底一次奖金3万元,怎么扣税?
从2011年9月1日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月薪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月收入3000元,低于免征额,先将年底一次性奖金30000元减除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数的差额,再将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0000-(3500-3000)]÷12=2458.33元,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则:
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3500-3000)]×10%-105=2845元。

这个是按照税前一次性扣除,还是还按照14%扣除
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计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前在企业总收入中应扣除的合理的全部成本费用。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记入成本费用扣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分离销售额记入成本费用扣除。
学生出去做兼职,是按照额外所得扣税还是按照个人所得扣税啊?
所得税分几种,工资所得是扣除1800元后的所得额计算所得税,偶然所得是全额乘以税率交所得税的。
个税是按年扣还是按月扣
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按月计算,
二是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可以按年。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企业年末一次性发放给企业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能否按照年终奖金扣税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末一次性发放给企业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能否按照年终奖金扣税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覆》
(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专案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有限定范围的,发放给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不是“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不能适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单位奖励了2个月的工资,让用一次性奖金扣除法扣税!但本月工资还没发!该怎么扣税
这个月按二个月的奖金计算个税。下月发本月工资时,如果是发一个月的工资,就按一个月的工资报个税。发二个月的工资,就按二个月的工资报个税。
一次性发放10个月工资6万,每月6000元,请问该如何去扣个税,是按月计算还是累计一次性?
如果会计以前每月有预提工资的话,就是按月计算的,否则就是按当月实发工资来扣税的。
我们公司9月15日发放职工8月份的工资,请问个税是按照以前的2000,还是新个税的3500扣啊?
只要是9月份开始实际发的,不管是哪个月的工资,都是按3500元扣。
八月份工资九月发是按照多少标准扣税的?
按新标准扣税
:chinatax.gov./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161082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成文日期:2011-07-29
字型:【大】【中】【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专案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专案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档案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