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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占股比例有规定吗 我现在是大股东,占75%的股权,不想小股东参与经营如何做

火烧 2022-06-09 05:32:49 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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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大股东,占75%的股权,不想小股东参与经营如何做  

我现在是大股东,占75%的股权,不想小股东参与经营如何做

楼主既然是大股东,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否决该小股东的参与权。

大股东如何让小股东退股

股份是不能退的,除非破产清算后。
1、一般只能是转让,如果他不退而你有很好的理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建议找找公司法,要么咨询相关律师,建议最好还是协商解决,通过法律很麻烦。
2、和二股东联手有绝对话语权,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具体公司法中有详细的说明。

小股东如何制约大股东

首先看公司章程有没有规定,如果没有,依法增资的事项需要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权同意。大股东的表决权不足2/3,你可以否决该议案。
如果不能否决,你有权要求按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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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东应保留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证据,公司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即可启动诉讼程序。当公司以“合理根据”予以拒绝正当目的的查阅时,股东在历经拒绝前置后即可启动诉讼救济,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此请求,从诉的类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专门设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2)对于如何列当事人这一问题,权利受侵犯的股东自然是原告,公司应列为适格的被告,如将实际控制的大股东或实际管理人作为独立诉讼主体,不符合诉讼原理。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而非大股东、董事等。当然查账并非最终目的,实现查账后,股东可以具体作出自己的选择。
(3)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这就使得会计账簿造假很难。
(4)公司的每年利润情况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中的年检资料获得,如公司不能反证年检资料中的情况不符合真实情况,年检情况中的审计报告即可成为原告主张分红权的有力证据。
二、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五条【股东分红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为诉讼案件,应当根据股东要求盈余分配的具体案情决定诉讼策略。
1、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大)会通过,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自治和规定自治的范畴。如果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通过,而公司不予执行,则股东完全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履行给付。
2、公司盈余分配方案未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问题属于自治范畴,若未经股东会通过分红方案,这时起诉时要慎重审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条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合理性(3)、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符合股东平等原则。若不符合三条件,则股东可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派股利,此诉属于给付之诉。此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专设“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三、召开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四、股东行使退股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杀手锏:解散公司请求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十条【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小股东是法人,大股东要分开,小股东能继续拥有该店的经营权吗

小股东应该是哪凉快哪呆着去,别在这捣乱

小股东去世了股权大股东可以占有吗

不能,由继承人继承,看公司章程规定是继承人直接成为股东还是退股。

非上市公司大股东如何收购小股东股权

首先,与小股东签署转让协议,必须经过公告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生效.
然后,书面公告给其他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在一段时间内没有提出意见.
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大股东如何不再欺负小股东

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会给股东之间的利益安排带来巨大的影响,所以各国对公司法都非常重视公司章程的修改问题,他们不但建立了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东利益保护原则,而且还为贯彻这些原则设计了具体而系统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赵心泽 公司章程是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发展规划与自身利益分配的长期性安排。因此,每一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均是对股东预期利益的重大调整。在公司章程的修改过程中,如果公司立法不能够为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那么“资本多数决”的弊端将会愈加凸显,其结果必然是使得公司章程单方面地表达大股东的利益诉求,无视甚至侵害其他股东利益。 股东利益的实体性保护 正是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会给股东之间的利益安排带来巨大的影响,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公司章程的修改问题,他们不但建立了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东利益保护原则,而且还为贯彻这些原则设计了具体而系统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不得侵犯股东既得利益原则。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东利益保护问题采取了统一的态度,即必须对股东的既得利益给予相应的保护。结合各国立法例,笔者认为,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侵犯股东既得利益也不是绝对的,而是应当区分股东的固有权利与非固有权利。对于固有权利,应当强制性地规定公司章程不得进行修改;对于非固有权利,应当允许股东进行约定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但是应对股东的利益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二是善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原则。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修改的问题上有着帝王条款的作用。笔者认为,在考量公司整体利益时,一方面,必须厘清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利益”是指公司创立者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而“股东利益”是与“公司利益”相对独立的。当大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或者在某一决策影响到了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善意的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原则”才有适用的余地;另一方面,还需要通过“公正原则”的适用来补正“善意的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原则的不足,即使章程修改时大股东或者公司是善意的,并且能够达到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目的,也不能当然地剥夺少数股东的权利,除非具有正当的理由,并作合理的补偿。 三是非经股东同意不得给股东设定新义务规则。即除非股东明示书面同意,不得以变更公司章程的方式给该股东设定新义务,即使增加股东的义务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 股东利益的程序性保护 对股东利益的程序性保护,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其一,议案的通知。各国对公司法议案的通知程序均有专门的规定,这样可以让股东充分地了解公司所要发生的变化,并为自己的行动做好计划与事先安排。笔者建议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规定更为严格的通知程序,并且要将章程的修改内容作为会议通知的必要记载事项,使少数股东可以享有更为广泛的知情权、获得更详细的信息。 其二,特别“多数决”。一般而言,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多数决”的规定比较宽松。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各国立法都没有因为股份公司股权的分散,而仅规定一个宽松的多数决程序。恰恰相反,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股份公司的章程修改(尤其是上市公司)涉及到广泛的少数股东,所以立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多数决”程序,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对出席股东大会人数的最低要求上。 其三,股东分类表决机制。股东分类表决机制是指,公司发行有数种不同股份,当公司章程的变更将会有损于某种类股东权益时,变更章程除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外,还应该由该种类股东会进行决议。股东分类表决机制在公司章程的修改中发挥着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重要作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果存在公司发行特别股的情形,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该种类的股东大会的决议。 完善我国立法的几点建议 第一,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时股东(大)会的最低出席人数。我国公司法对于修改公司章程时,股东(大)会的最低出席人数没有规定,这是立法的严重缺失。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修改的特别决议,强制性地规定最低出席人数,并且规定在不能满足最低出席人数时的折中方法。 第二,给予股东相对充分的自治权。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股东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自行约定章程修改的决议程序或者决议通过的条件。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该允许公司章程设定一个较高的表决数。因为我国公司治理当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大股东欺压小股东,设定一个更严格的“多数决”,可以有效改善少数股东微弱的话语权。 第三,建立完善的股东分类表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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