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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源流分析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事件案例分析谁能给我一份

火烧 2021-06-01 19:56:30 1037
孙志刚事件案例分析谁能给我一份 (一)案例主题:公共管理 孙志刚事件(二)案例提示:孙志刚,一名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这一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发人深思:现行收容管理制度是否有缺漏?这起事

孙志刚事件案例分析谁能给我一份  

(一)案例主题:公共管理 孙志刚事件

(二)案例提示:孙志刚,一名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

这一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发人深思:现行收容管理制度是否有缺漏?这起事件对政策制定的价值何在?监管部门是否还有缺位?

(三)案例应用对象:MPA 行政管理本科学生/\(?!&#|?#)/研究生,选修公共管理类专业课程学生

(四)案例正文:

孙志刚,男,1976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

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月18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月19-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

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一文。

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俞江与腾彪、许志永两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上书”指出人身自由是由《宪法》所固定的根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5月18日:孙志刚的遗体在广州火化。

5月23日: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依照《宪法》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6月5-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乔燕琴等12人伤害(致死)孙志刚一案。

6月6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进行补充情况的调查。

由于提出了一些新的情况,法庭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故该案将改日公布审判结果。

6月7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定于9号下午15时宣布判决结果。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6月9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

6月10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中涉及的其他23名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责任人员,经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已由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分。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6月22日:新华社受权播发《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文。

6月27日:孙志刚案件终审裁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孙志刚案维持原判。

7月21日: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年第24号),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日起正式实施。

(五)案例问题

1孙志刚事件说明了现行的收容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2“孙志刚事件”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说明了什么?

3孙志刚事件对于政策制定有何研究价值?

4如果没有新闻媒介对孙志刚案的关注,对公正司法发挥积极的舆论 监督作用,孙志刚的亲人朋友可能仍在四处奔走喊冤,故意伤害致死孙志刚的凶手可能至今逍遥法外,更多的无辜的人可能继续在收容所里饱受折磨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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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新闻媒介是如何在这一案件中发挥作用的呢?

(六)案例分析:

1、孙志刚事件说明了现行的收容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中国的收容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上访收容,还有一种就是“三无”人员的收容。

孙志刚类型的案例近十年来不乏其例,为什么这个严重的问题屡屡发生并且恶化,这是一个问题。

真正的恐惧是无形的,我们作为智力健全的人,身体健康的人,假如有一天被收容了,如果我们没有给予应该有的“配合”,是不是也有可能被送到精神病院?一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如果时时刻刻被笼罩着这样的阴影,那真的是人人自危了。

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普通公民的时候,最终任何人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生命都是没有保证的。

包括我们当年的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冤案,这个血的教训太重了。

现行的收容遣送制度是不适应市场经济的。

在计划经济下,每一个人从生下来就被“计划”了,但到了市场条件下,这种制度已经不适应公民权利的保护。

如果这些过时的法律观念再不清理,再不废除,还强调部门利益、本位主义,会阻碍中国的发展。

我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总是寄希望于立法,实际上办好一个案件,胜过立一部法律。

一个典型案件对法制的推动,可能远远大于立一部法律。

收容审查制度谁是受害者?不仅孙志刚是受害者,打人的人也是受害者,被判刑的警察也是受害者,最大的受害者是我们的国家。

因为国家这个制度的本意是好的,它就是为那些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住宿提供吃饭的地方,但是这个好的制度被某些人变成了牟取私利的手段。

孙志刚案件是我们社会的耻辱,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耻辱。

假如人人自危,人人都有可能被收容,人人都有可能丧失人身自由,人人都有可能对人身权利没有安全感,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所以我们首要的是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健全人权保障机制。

过去我们对政府的权力究竟有多大探讨来探讨去,一直没有弄清楚什么是它的权力底线。

我们现在必须要纠正对于人权问题的一些不正确的观念。

孙志刚事件应成为促使政府、社会上下思考如何加强人权教育,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人权教育的一个契机。

要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方面,真正把尊重人权这个意识在全社会牢牢地树立起来。

应该看到,由于有收容遣送制度,由于有各种不规范的法规法令支持,我们的不少单位都变成拥有警察权的单位了,单位甚至可以决定把一个人送去劳动教养,可以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2、“孙志刚事件”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说明了什么?

孙志刚事件的最终处理直接导致了我国在对待流浪游乞人员上的政策变迁,政策的变迁说明了前政策在现今社会情况下合法性的不足甚至是丧失。

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考虑在内。

我相信,这些流乞人员还没有听说要制定一个办法来管制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命运就已经被决定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

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

接着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

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等价值。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

也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

“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

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

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的当下中国城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

但是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民精神文明。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

所以,它说明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适合我国社会情况,在当今的社会情况下合法性不足。

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和遣送改为救助,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法的政策。

3、孙志刚事件对于政策制定有何研究价值?

“孙志刚事件”的处理直接导致了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

因此“孙志刚事件”具有明显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

第一,社会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社会状况。

不过只有当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一部分有影响的任务认为某种社会状况是社会问题时,它才是社会问题。

孙志刚事件是属于结构性社会问题。

所谓结构性社会问题是指由社会不合理所导致的一些社会现象。

在整起孙志刚事件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媒体是舆论的主体,公众是决策的参与者,政府是政策权力的主体。

只有社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政府才会引起足够重视。

孙志刚事件是我国关于流动游乞人员管理政策(制度)变迁的触发机制,直接导致了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导致了我国流浪游乞管理上的进步。

第二,孙志刚事件在结构上有清晰的发展脉络,既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结局:政策变更政策。

第三,孙志刚事件从发生开始,经历过几个月时间,全国范围内的人几乎都知晓了。

这件事情有很强的开放性,所以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后来的政策制定作铺垫。

第四,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的政策过程关联性。

由于这四个原因造成了它作为一个典型的政策过程案例的第五个特征:资料的全面性。

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的收集。

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

4、问题:如果没有新闻媒介对孙志刚案的关注,对公正司法发挥积极的舆论监督作用,孙志刚的亲人朋友可能仍在四处奔走喊冤,故意伤害致死孙志刚的凶手可能至今逍遥法外,更多的无辜的人可能继续在收容所里饱受折磨甚至死亡。

那么,新闻媒介是如何在这一案件中发挥作用的呢?

1.地方媒体首先披露,互联网鸣响登闻鼓

4月25日,《南方日报》的子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封面新闻,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

这是新闻媒介对孙志刚案进行舆论监督的第一步,是此案成为焦点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没有详尽的调查性报道首先进行披露,就没有广大受众的关注,没有相关部门的迅速调查审判,也没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

而《南方都市报》和采写此案的记者是促成此次舆论监督成效显著的英雄。

《南方都市报》关于此案的稿件刊出当天上午就被新浪网等网站转载,“孙志刚案”由地方媒体报道的地方新闻升级为全国新闻,一时间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友纷纷发表评论,为孙志刚之死鸣不平,置疑收容制度,敦促政府和相关部门尽快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反应十分激烈,社会舆论迅速形成。

随后,《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也跟进了此案的报道,《南方都市报》继续推出后续报道,追踪此案。

2.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中央级媒体介入报道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经媒体报道和网友激烈评论后,引起了中央和相关部门的重视。

舆论监督的直接效果是引起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关注。

显然,在孙志刚案中新闻媒介很快实现了这一直接效果,并且超越最初报道者预想的目标。

“我们没有想到,报道出来后有这么大的影响,读者的反应有这么强烈。”记者陈峰4月28日晚在中山大学与孙志刚的亲属座谈时说。

5月16日和23日,分别有三位青年法学博士和五位法学专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

说明新闻媒介对此案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他们纷纷参与进来,为更好实现舆论监督的目的出力。

至此,全国各级新闻媒体已经全面介入对孙志刚案的报道,传媒舆论监督的效果逐步深化。

3.公审引起广泛关注,记者联名炮轰“公开”虚名

6月5日,新华网、中国新闻网等媒体报道,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已对孙志刚案涉及的20余名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做出了党纪、政纪处分。

同日,孙志刚案在广州公审,引起广泛关注。

中国新闻网、《中国日报》等媒体对公审进行了报道,传媒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

6月6日,分别来自《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工人日报》的五名记者联名在《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孙志刚案公开审理背后的遗憾:“公开”徒有虚名》。

同日,大洋网也发表文章《孙志刚案的遗憾:公审是虚名?记者旁听遭拒》。

媒体的矛头直指司法机关,对于公审方式的讨论一时间成为热点,这是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开公正的一场较量。

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

在孙志刚案中,新闻媒介一直实践着社会守望者的使命,发现问题、冷观公审、及时报道评论,因此有较好的监督效果。

4.促“收容”变“救济”,媒体助案后反思

6月12日,新华社发表时评《孙志刚案反思:“收容站”应当成为“救济站”》,指出收容遣送制度的模糊性和陈旧规定与中央政策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认为“以‘自愿出入’为原则,把‘收容遣送站’变为对城市困难群体包括外来困难者的‘救济站’,让需要救济、应当救济的人享受政府的救济服务,应该是改革现行收容遣送制度的基本思路”。

6月14日,《南方日报》刊出报道《吸取孙志刚事件教训,广东政法委研究执法教育》。

随后,一些媒体又报道了其他一些省市整顿收容站及其相关管理的情况。

这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进一步深化,将孙志刚案由地方推广到全国,由特殊案例推广到一般情况,反思的是整个国家的收容制度。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收容制度即将成为历史。

紧接着,全国各地的收容所纷纷摘牌,旧的收容遣送制度逐渐被救助管理制度所代替。

网络上关于孙志刚案的相关讨论才渐渐减少。

参考资料:://ccgpa.tju.edu/anliku.php?id=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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