卒妻制 历史上奇特婚俗:妻后母,住妻家,抢女人,论婚价,娃娃亲

历史上奇特婚俗:妻后母,住妻家,抢女人,论婚价,娃娃亲
北方草原民族,在游牧过程中,相互、继承、融合,形成了有别于中原民族的婚俗。其共同点在于,多实行族外婚,强调门当户对,有收继婚的习俗。但是因民族不同,也有差异之处。
北方草原民族最早的收继婚习俗,源于匈奴时期。《汉书》卷一一〇《匈奴传》记载:“父死,妻其母后;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这种收继婚制,是远古群婚遗风,是人类跨文化的普遍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婚姻文化模式,体现着北方草原民族独特的伦理观念,对后来的北方草原婚俗产生了极大影响。
鲜卑的婚姻制度,保留了掠女习俗,通常以牛羊为聘礼,定亲后,要为妻家服役。女子婚嫁前有一定的性生活自由。有和匈奴一样的收继婚习俗。史载:“以季春月大会于饶乐水上,饮宴毕,然后配合。”或说:“常以季春月作乐水上,嫁女娶妇,凳头饮宴。” 比较独特的是,王公贵族多实行一夫一妻制。孝文帝改革后,方行纳妾之风。
隋唐时期,突厥人已经开始实行族外婚,婚姻对象为本氏族或部族以外的男女,也以战争中抢来的女子为妻。有收继婚习俗,即女子丧偶不得外嫁,由家族男性成员收继。收继方式有:父兄去世,子弟可以娶后母和嫂子为妻;伯叔死,侄子可以收继其叔母。但长辈不可收继晚辈为妻。女子出嫁后成为部族财产,可以被继承和转移。
辽朝建国前,契丹人实行“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的族外婚制。皇族与后族两族间通婚,不以尊卑贵贱为限,但两族部落与外部族通婚,需得到皇帝认可。其他诸部之间通婚没有严格限制。太宗会同三年(940年),允许契丹人与汉人通婚。辽兴宗时,解除了契丹、奚、汉、渤海四姓之间不许通婚的禁令。契丹平民的婚姻,结婚男子要到女方住一段时间,待女子有孕,或住上三年之后,才能带着妻子回家。存在收继婚,在辽后期始有禁令,但禁而不止。禁而不止的,还有贵族豪强强抢民女为妾的风气。契丹人夫权占统治地位。
金朝女真人在部落时期,实行氏族外婚与部族外婚制。随着统治地区的扩大,开始执行氏族外婚,建国初期,有部落内婚旧俗,后被统治者以法律形式禁止。在灭亡辽宋以后,女真人以猛安谋克的形式嵌入中原内地,开始与汉族等其他民族通婚。金代皇族,婚配指定诸部首领之家。女真人普遍流行指腹为婚,或订“娃娃亲”,一旦约定之后,无论双方有何变故,均不得反悔。订婚的聘礼,官民有制,为七百贯至百贯不等。也可用牛马作聘礼。婚成,男子留女家,充当仆人、服劳役,三年后,携妻子及陪送财物回家。抢婚和放偷,是女真人婚俗的一大特色,抢婚是战争时抢掠别族女子成婚。放偷则是限于正月十六这天被允许偷人财务和妻女。大定十九年(1179),金朝规定,五服之内,亲缘关系,不得成亲。贫穷人家的婚龄女子,可以唱求偶歌的方式求婚,以民歌形式诉说家世、技能、姿色和求侣的心意。也有显贵子弟及富家男儿,聚以饮酒或驰马戏饮,寻情投意合者。金代也实行多妻制,但不风行于贫民间。有收继婚习俗。
党项羌族严禁氏族内部通婚,并且不婚同姓,也就是不与同一宗族的女子相婚配。实行氏族之间相互结亲。与汉族不同的是,到了婚龄,常常由女方请媒人提亲,清人张鉴在其《西夏纪事本末》中记载,“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不之问。”可见党项人的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态度比较开明。西夏允许自由相爱成婚,若受阻,殉情而死者,双方家人不以为悲,认为是男女之乐。在西夏社会,富豪之家,一夫多妻的婚姻普遍存在,但是,以正妻地位最高。买卖婚在西夏也有存在,《文海》中出现“婚价”一词,“结婚取女价,向亲戚、叔舅等馈赠之谓”。不过支付的不是钱币,而是以馈赠的形式出现。
蒙元时期,蒙古人的婚姻,有高下贫富之分,皇亲“不取庶姓,非其族也,不居嫡选”“非勋臣世族及封国之君,则莫得尚公主”。虽族外婚,也讲究门当户对,部酋显贵之间,普通人家之间,分别相互联姻。除王公贵族、达官显贵外,一般人实行一夫一妻制。一般婚姻,要有媒人议婚、下聘礼、设宴会、寻新娘、交拜等礼俗,成婚后,婿住妻家,至生子后始回男家。元代有典妻陋俗,屡禁不止,多发于江浙一带。按照元代法律,夫亡可以改嫁,但是,统治者却提倡“合行依例于夫家守服,以全妇道,激劝风俗”,导致不少女人孤苦无依,饮恨终生。收继婚俗,风行于元代,延续至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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