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七条第二款全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七条第二款全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七条第二款全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88,条第二款撤了i殳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并没有第二项,不存在撤销第二项的情形。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只有284条,没有432条。
如果是指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432条,但没有第二款,有第一款第二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 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供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条:“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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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九条第二款详情
民事诉讼法总共284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如何理解
再审制度是纠正错案的当事人救济机制,而这一条文对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再审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社会“人情世故”的一种尊重,这也是婚姻法以家庭关系为调整物件所作的特殊要求。婚姻以夫妻之间的关系为纽带,离婚判决就是对这种感情纽带断裂状态的法律上认可。须知法律不能控制人的感情。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双方是否与他人再行结婚,之前的婚姻都已告终结。不因任何双方或单方的感情纠缠而得恢复,除非两人再婚。另外,观察179条再审事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等。“感情断裂”这一事实是如此抽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官需要结合各种间接证据才能进行判断,如果死磕真实,允许再审,那么可能就出现一方当事人不断申请再审的情形。那么不仅会使法官陷于难以形成心证的痛苦境地,而且也会使感情真正破灭的当事人陷于痛苦的缠讼之中。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202条的规定也是为法官判断家务事提供法律上的支援,避免落入重复诉讼、变更判决的处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至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巜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的规定
该条没有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第七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