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语法范畴 请举例说明协议与合同的差别?
请举例说明协议与合同的差别?
请举例说明协议与合同的差别?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请举例说明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差别
例子:甲委托乙代理买卖商品,在双方口头或者书面意思表达一致时,合同就产生效力,双方必须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这是诺成性合同。
又,甲与乙达成运输合同,那么只有当甲将要运输的货物交付给乙时,该运输合同才产生效力。这就是实践合同,其与诺成性合同最大的区别是实践性合同要交付一定的标的物,实践性合同的基础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的,如果没有交付标的物的,那么合同就不生效。
举例说明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差别
论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之区分
内容摘要:
起源于古罗马的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之区分理论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但我国仍保留了这种区分理论,这导致了对实践合同的定义以及存在几种实践合同的争论,区分理论已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应予取消。在取消区分后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宝贵经验,完善我国合同立法。
关键词: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 区分理论 混乱与矛盾 具体措施
Abstract : Originated from Rome , the theory of differentiate consensual contract from real contract can not cope with modern society. The reserve of this division in our country leads to disorder and confusion, so we should give up this division , then learn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adopt new measures to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of contract law.
Key Words : Consensual Contract Real Contract Theory of Division Disorder and Confusion Specified Measures
(复旦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33) 王伟 王立强 伊晓婷
一、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分理论的历史演变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 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要物契约出现于共和国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四种类型。这四种合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和寄存的缔结是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的(质押是依附于借贷合同的,是以保证借款的归还为目的)。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作为‘契约’观念的一个重大革新”。 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在它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形式的束缚,“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
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即“本义上的寄托”。(所谓“本义上的寄托”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动产进行无偿保管,并负责返还原物行为。类似于古罗马时的寄托与中国的保管合同。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中的借贷合同也是实践合同 ,对此笔者持相反意见,因为,《法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借贷合同必须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法国民法典》将实践合同的范围缩小,仅限于寄托合同是因为在法国大革命后诞生的《法国民法典》以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其指导思想,认为:合同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国家不应对合同成立或生效设置过多的障碍。这种理论为一百年以后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纳,以崇尚抽象概念而闻名于世的《德国民法典》却彻底的抛弃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而代之以行之有效的各项具体的规定。5其实,抛弃区分理论的根本原因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而传统的实践合同赖以存在的“特定关系”或“特定目的”已经日益萎缩。取而代之的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专业化运作模式。
二、混乱的“区分理论”及矛盾的合同立法
我国许多学者为了使区分理论合理化,而致力于对实践合同的含义及存在几种实践合同等问题的研究。但这种研究的结果却事与愿违:理论上的争议层出不断,合同法条文矛盾辈出。
(一)对实践合同的定义之争
对诺成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的基本观点一致,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6而对实践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7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8这两种观点的不同也导致了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将实践合同中的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存在冲突。依据我国的合同法,合同的订立过程是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的。当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既然合同已经在承诺生效时成立,又何以交付了标的物时才成立呢;如果将交付标的物之时作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的阶段是否有合同的存在呢?理论上无法解决这一难题,所以笔者认为应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其次,“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理论任意的扩大了实践合同的范围,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合意即生效的合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依据该理论,买卖合同当中的定金的交付即可被视为“完成了约定的其他给付”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买卖合同亦为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则无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这显然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的一种践踏。笔者建议将实践合同定义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我国合同法中有几种合同是实践合同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我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以下笔者将对存在争论的各种合同进行评介。
1赠与合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诺成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9但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10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1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笔者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3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笔者认为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笔者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我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笔者建议修改我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区分的意义何在
多数观点认为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有二: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笔者认为: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对实践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当事人应追究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呢?试举例说明:甲乙系好友,双方于2001年7月11日约定由甲于7月21日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在7月18日双方关系恶化,甲拒绝借钱给乙。在该例中,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3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较违约责任轻的一种责任形式,所以在这种状况下追究甲缔约过失责任与立法者设立实践合同以保护无偿的出借人的立法目的相吻合。但如果乙在甲交付货币之前拒绝借用,甲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在这种状况下追究乙缔约过失责任明显不如追究乙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甲的利益,这就与设立实践合同的立法目的相违背。规定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是为了保护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利益,但这种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减轻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合同责任的同时也剥夺了他们获得有效的补救的权利,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理论已经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在我们进行学术研究时,需要将具有共性的客体进行分类和概括以方便于学术研究和更好的指导实践。但在考察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中我们却找不到两种实践合同中内在的共性,触目所及的却是理论的纷争与矛盾的合同立法。当一种分类赖于存在的社会土壤发生变化已经不适应其生存时,我们就不应再停留于对它的缝缝补补,而应勇敢的抛弃它。13
三、取消“区分理论”后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抛弃区分理论,首先应废除实践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石“要物性”,因为这种要物性的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人为障碍。其次,在废除要物性之后应增加一些具体的措施。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对民法债编部分的修正中就采取了废除实践合同要物性的措施。14删除了原民法中第465条“使用借贷,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和第475条“消费借贷因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在废除了实践合同的要物性的同时,新法规又增加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增订第465条规定:“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但预约借用人已请求履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即时撤销者,不在此限。”及增订第475条规定“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有利息或其他报偿,当事人之一方于预约成立后,成为无支付能力者,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预约。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为无报偿者,准用第465条之一之规定。”虽然台湾民法债编的此次的修订中并未最终抛弃实践合同,但笔者认为上述修订足以说明“区分理论”的腐朽与陈旧,应废除要物性代之以具体规定。
其实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也是抛弃“区分理论”的有益尝试。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义务,受赠人单方享有权利,所以法律曾基于公平的考虑“将交付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条件。”又因为这种对成立条件的限制有诸多弊端,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法律为了保护一些特殊的受赠人又在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我国合同法理论领域创造性的开拓。但是,这种规定在保护特殊受赠人的利益时,禁止撤销赠与的规定又过于绝对化。例如:当赠予人自身经济状况恶化或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时,赠予人在此时可能其自身已成为社会中需要救助的人,如果禁止他撤销赠与,则对赠予人是明显的不公平。对此,《德国民法典》中“因生计所须的抗辩”即是可供借鉴的最佳范例。依据该规定:当赠与人所负担的赠与义务损害了自己身份相当的生计或者法律规定负担的抚养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如我国合同法也采纳这项具体的规定,则法条之内容将更加详备,而对双方当事人也更加公平。
又例如《德国民法典》在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之中都规定了“预告解约通知”制度。该制度规定因某些事由的发生,出借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发出预告解约通知。在借用合同中这些事由包括“出借人因不可预知的理由自己需要使用借用物的;借用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借用物,特别是未经出借人同意将借用物交付第三人使用,或者怠于其他应尽的注意义务,致明显危及借用物;借用人死亡。”在借款合同中,则根据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期限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利息率。预告解约通知制度的设立一方面保护了出借人的利益,使出借人可以因特定事由的出现而终止合同;另一方面又通过“特定事由”和“利息率”两方面对出借人撤销合同加以约束,从而保护了借用人的利益。而我国合同法却没有类似的制度,笔者建议引进这一制度以完备我国的合同立法。
取消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是历史的选择和实践的需要,在取消区分理论之后,可以在借鉴外国具体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合同法中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增加一些具体内容,以实现对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均衡和实现公平的立法意图。
请举例说明行政合同的原则
您好,距离为: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缔结的合同;
(4)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5)行政合同争议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诺成合同 请举例说明
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举例说明
甲乙系好友,双方于2001年7月11日约定由甲于7月21日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在7月18日双方关系恶化,甲拒绝借钱给乙。在该例中,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3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较违约责任轻的一种责任形式,所以在这种状况下追究甲缔约过失责任与立法者设立实践合同以保护无偿的出借人的立法目的相吻合。但如果乙在甲交付货币之前拒绝借用,甲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在这种状况下追究乙缔约过失责任明显不如追究乙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甲的利益,这就与设立实践合同的立法目的相违背。规定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是
为了保护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利益,但这种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减轻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合同责任的同时也剥夺了他们获得有效的补救的权利,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理论已经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一份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不得不小心对待,谨慎从事。在本案中,法院最后判决银行没有按照规定支付贷款,属于违约行为,不仅要按照规定向甲厂支付贷款还要交纳罚款。也就是说,贷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贷款合同一旦签定,银行就有义务支付款项。那么有人会问,既然贷款合同是借贷款项、借贷货币的合同,为什么不像上面所举的赠与合同,或者像借用合同一样属于实践性合同呢?如果贷款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那么银行不就不算违约了吗?以后银行再碰到类似的情况,不就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了吗?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这就要涉及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了,物权与债权最大的区别的就是物权是绝对权,它的行使无特定相对人。而债权的履行必须要有特定的相对人。债权的合同最好的例子就是借据,而物权最好的合同就是房产合同。
请举例说明行纪合同
画廊卖字画。委托人将字画委托给画廊,画廊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卖,成交后,取得佣金。而买方的交易对象是画廊而不是字画作者或所有人。
画廊是行纪人,字画所有人是委托人。这就是行纪合同。
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请举例说明~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尽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所以说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也就是对人权,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
举例来说:AB之间签定了一个合同,那么这个合同仅仅可以约束AB两个人,对于第三人C,不产生效力,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在于AB二人之间.
与之相对应的是物权,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也叫对世权.举例来说,A有一辆车,那么除了A以外的世界上的所有人,B、C、D、……对这辆车,都付有不侵犯这辆车的义务,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A和全世界所有的人之间.
举例说明set协议和ssl协议的区别
两种都是应用于电子商务用的
网络
安全协议。都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完整性。
SSL叫安全套接层协议,是国际上最早用的,已成工业标准,但它的基点是商家对客户信息保密的承诺,因此有利于商家而不利于客户。
SET叫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是为了在互联网上进行在线交易时保证信用卡支付的安全而设立的一个开放的规范。因它的对象包括消费者、商家、发卡银行、收单银行、支付网关、认证中心,所以对消费者与商家同样有利。它越来越得到众人认同,将会成为未来电子商务的规范
近年来,IT业界与金融行业一起,推出不少更有效的安全交易标准。主要有:
(1) 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依靠密钥对的加密,保障Web站点间的交易信息传输的安全性。
(2) 安全套接层协议(SSL协议:Secure Socket Layer)是由网景(Netscape)公司推出的一种安全通信协议,是对计算机之间整个会话进行加密的协议,提供了加密、认证服务和报文完整性。它能 够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提供较强的保护。SSL被用于Netscape Communicator和Microsoft IE浏览器,用以完成需要的安全交易操作。在SSL中,采用了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两种加密方法。
(3) 安全交易技术协议(STT:Secure Transaction Technology):由Microsoft公司提出,STT将认证和解密在浏览器中分离开,用以提高安全控制能力。Microsoft将在 Inter Explorer中采用这一技术。
(4) 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ET协议是由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公司于1997年5月联合推出的规范。SET主要是为了解决用户、商 家和银行之间通过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设计的,以保证支付信息的机密、支付过程的完整、商户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可操作性。SET中的核心技术主要有公 开密匙加密、电子数字签名、电子信封、电子安全证书等。
目前公布的SET正式文本涵盖了信用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交易协定、信息保密、资料完整及数字认证、数字签名等。这一标准被公认为全球网际网络的标准,其交易形态将成为未来“电子商务”的规范。
支付系统是电子商务的关键,但支持支付系统的关键技术的未来走向尚未确定。安全套接层(SSL)和安全电子交易(SET)是两种重要的通信协议, 每一种都提供了通过Inter进行支付的手段。但是,两者之中谁将领导未来呢?SET将立刻替换SSL吗?SET会因其复杂性而消亡吗?SSL真的 能完全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吗?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对比作管中一窥:
SSL提供了两台机器间的安全连接。支付系统经常通过在SSL连接上传输信用卡卡号的方式来构建,在线银行和其他金融系统也常常构建在SSL之 上。虽然基于SSL的信用卡支付方式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如果想要电子商务得以成功地广泛开展的话,必须采用更先进的支付系统。SSL被广泛应用的原 因在于它被大部分Web浏览器和Web服务器所内置,比较容易被应用。
SET和SSL除了都采用RSA公钥算法以外,二者在其他技术方面没有任何相似之处。而RSA在二者中也被用来实现不同的安全目标。
SET是一种基于消息流的协议,它主要由MasterCard和Visa以及其他一些业界主流厂商设计发布,用来保证公共网络上银行卡支付交易的安全性。SET已经在国际上被大量实验性地使用并经受了考验,但大多数在Inter上购的消费者并没有真正使用SET。
SET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协议,因为它非常详细而准确地反映了卡交易各方之间存在的各种关系。SET还定义了加密信息的格式和完成一笔卡支付交易过 程中各方传输信息的规则。事实上,SET远远不止是一个技术方面的协议,它还说明了每一方所持有的数字证书的合法含义,希望得到数字证书以及响应信息的各 方应有的动作,与一笔交易紧密相关的责任分担。
. SSL安全协议
SSL安全协议最初是由Netscape Communication公司设计开发的,又叫“安全套接层(Secure Sockets Layer)协议”,主要用于提高应用程序之间的数据的安全系数。SSL协议的整个概念可以被总结为:一个保证任何安装了安全套接字的客户和服务器间事务 安全的协议,它涉及所有TC/IP应用程序。
SSL安全协议主要提供三方面的服务:
用户和服务器的合法性认证
认证用户和服务器的合法性,使得它们能够确信数据将被发送到正确的客户机和服务器上。客户机和服务器都是有各自的识别号,这些识别号由公开密钥进行编号,为了验证用户是否合法,安全套接层协议要求在握手交换数据进行数字认证,以此来确保用户的合法性。
加密数据以隐藏被传送的数据
安全套接层协议所采用的加密技术既有对称密钥技术,也有公开密钥技术。在客户机与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之前,交换SSL初始握手信息,在SSL握手 情息中采用了各种加密技术对其加密,以保证其机密性和数据的完整性,并且用数字证书进行鉴别。这样就可以防止非法用户进行破译。
护数据的完整性
安全套接层协议采用Hash函数和机密共享的方法来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服务,建立客户机与服务器之间的安全通道,使所有经过安全套接层协议处理的业务在传输过程中能全部完整准确无误地到达目的地。
中与西方学校的不同的差别请举例说明
美国的中小学,教师没有集体办公室,每个教室有一间教室,教室以教室为办公室;学生上课时找教室,而不是教师到班级固定教室去上课。
大学实行学分制,比中国更彻底,中国大学如今顶多是半学分半学级制。
中国将部分大学课程内容下放到中学,又将少数中学课程内容下放到小学;西方高中数学顶多相当于中国初中数学水平。因此,美国大学四年的理科课程内容相当于中国大学四年加高中两年。
西方学校校园没有院墙,但每个教学楼和宿舍楼乃至于每间宿舍都有严格门禁,晚间和节假日只能刷卡入内。中国学校校园有院墙,但教学楼和宿舍楼的安全保卫工作相对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