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付给个人劳务报酬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付给个人劳务报酬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付给个人劳务报酬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分录使用和计算金额理论上都是对的,但是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不会发生的。
1、如果按照劳务费核算,则必须签订合同,并由提供劳务方到税局代开发票,在开出发票时就已经支付了个税,所以公司不需要再代扣个税。这种劳务费需要提供劳务发票做为成本费用入账。
2、如果没有劳务费发票,则只能做为临时人员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但是代扣个税不应该按劳务费方式代扣,而是做为工资方式代扣。这种情况是允许记入工程成本的。
供参考
公司付给个人劳务报酬企业需为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一、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
第八条 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代扣代缴个人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三条 之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之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因此,你公司是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不代扣代缴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吗
是的。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企业支付境外劳务报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应依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条款规定判定。

关于劳务报酬,单位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看下面的规定吧,说的很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有!对方是个人要代扣代缴,对方是个体户则不用!如果不代扣代缴的话,被税务局查到要受到应代扣代缴金额一半至三倍的罚款!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必须代扣代缴吗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计算方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按工资薪金算还是按劳务报酬算
公司正式职工按工资薪金计算,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计算...............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有关事项进一步重申明确如下:
一、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按适用税目税率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合并计算汇总申报个人所得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将每月所扣的税款在次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实施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同时报送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扣缴义务人当月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为零的,也应在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零申报。
六、驻厦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代扣后,向驻厦机构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七、对于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扣缴义务人,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有关资料如何报送的问题,各基层局可自行确定。
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应在12月份根据人资部门代扣的税款记入:其他应付款:代个人扣所得税。否则你12月份工资就少计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更不能在1月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