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表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吗?
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指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科教兴国和对外开放。
没有就不是。
(一)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确定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的人口政策,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即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并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对少数民族也实行计划生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政策规定。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人口问题分不开,人口问题成了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和首要问题。能否解决好人口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改善、全民素质的提高和中华民族的兴衰,也关系到世界和平与发展。
中国人口与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全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3。3亿以内(有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人口年均自然增长率不超过千分之九;2010年,全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4亿以内,人民生活更加富裕;到21世纪中叶,全国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接近16亿)后缓慢下降。
(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环境保护是关系我国长远发展和全域性性的战略问题。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科技水平不高,经济技术基础比较薄弱,保护生态环境面临的任务十分艰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我们必须努力做到投资少、消耗资源少,而经济效益高、环境保护好。保护环境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环境意识和环境质量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十五“规划中指明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是:高举dp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方针,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依法保护环境,依靠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科技进步,确保国家环境安全。向所有地球公民呼吁:珍惜生命,保护环境,结束战争,维护和平,全球一家,共同繁荣。
2001年——2015年环境保护目标是:到2005年,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管理体系,力争环境污染状况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开始减缓,重点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建成一批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回圈的城市和地区;到2015年,,环境污染得到控制,力争使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基本适应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三)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
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逐步发展完善的。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释出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同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三条规定: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1984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我国人口多,耕地少,随着人口增长,这个矛盾将会越来越尖锐。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国的国策。”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指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决定,将保护耕地、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共同列为我国的三项基本国策。1992年6月2日,pl总理题词:“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这不仅表明土地管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还表明作为基本国策的土地管理方针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四)科教兴国的基本国策
时下,在今天的中国大地上和人民群众心目中影响最深远、最广泛,最能代表时代的最强音;出现频率最高、最响亮,最振奋人心的“关键词”,非“科教兴国”莫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是以jm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dp科技教育思想,深刻分析世界科技革命发展程序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作出的重大决策。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作为政府的最大任务,这是历史的选择,时代的呼唤,人民的愿望。
(五)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当今世界范围内的贸易往来、资金融通和技术转移的规模日益扩大,新技术革命正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只有把自身经济发展同对外经济技术革命交往活动的扩充套件密切联络起来,才能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闭关锁国是没有出路的。
对外开放既要引进来,又要走出去,引进来是为了走出去。这样可以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更直接地投身国际市场竞争,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分工与经济合作,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潮流。走出去不仅到境外融资。而且要到境外投资,即发展具有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搞跨国经营,推动企业走向世界,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我们要利用两种资源(国内资源、国际资源),开启两个市场,学会两套本领(组织国内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这对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以及抵制贸易保护主义都有重要意义。
《建议》指出,“十五”时期我国对外开放将进入新的阶段,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趋利避害,不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进一步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
问题补充:
除上述以外,还有:1.节约资源/节约用水/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2.利用外资;3.发展回圈经济;4.制度创新; 5.男女平等; 6.大力发展职业教育;7. 扩大消费;8. 扶持农业;9. 振兴东北;10. 依法治国;11. 经略海洋12. 改善国民营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基本国策吗
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国家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的一项基本国策吗?
不是,的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吗?
是。
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在哪个时期
1954年 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国家根本大法。 1947年7月20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共同纲领》)解放后,我国又先后建立了4个省级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4个。1954年宪法以将其制度纳入其中,成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
对试题分析:根据教材知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所以正确。
民族区域自治是一项基本国策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gcdzg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gcdzg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举,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
A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要使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实现共同繁荣,必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和弊端?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其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制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专案,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
另:1949年7月20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共同纲领》)解放后,我国先后建立了5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4个。1954年宪法以将其制度写入宪法,称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得以实现,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