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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政审配偶吗 公务员配偶的非夫妻共有财产是否要申报

火烧 2022-11-25 16:17:40 1162
公务员配偶的非夫妻共有财产是否要申报 公务员配偶的非夫妻共有财产是否要申报需要 都是家庭财产,从现有的条件和执行情况来看还无法逐一稽核申报内容。从释出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来看,主

公务员配偶的非夫妻共有财产是否要申报  

事业单位会政审配偶吗 公务员配偶的非夫妻共有财产是否要申报

公务员配偶的非夫妻共有财产是否要申报

需要 都是家庭财产,从现有的条件和执行情况来看还无法逐一稽核申报内容。
从释出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来看,主要体现两点: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如财产有变化随时向组织部门申报变动。
作为一个档案材料,方便检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查阅,并且可以随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商标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是共同财产,若是转让善意第三人则转让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智慧财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私吞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属违法

如果是以离婚为前提,对方转移财产,可在离婚起诉时提供对应证据,对恶意转移财产一方会少分或不分财产。

公务员一次性扶血金属於夫妻共有财产吗

是的,婚后的一切收入都是属於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继承是否属於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和表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智慧财产权的收益。智慧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所享有;而对于智慧财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智慧财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其收益属於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合现实生活,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
(1)婚后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双方婚后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存款所获得的利息;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补偿费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4)夫或妻因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或奖品;
(5)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养老金、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6)夫妻双方对外所拥有的共同债权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权。

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可以作为遗产

夫妻共同财产有1/2是妻子的,1/2是丈夫的,丈夫死后只有1/2的共同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遗产继承要先析产后继承.

问,这处楼房是否属夫妻共有财产。谢谢

在夫妻存续期间借钱买楼房,属于共有财产,若离婚,法院会照顾女方权益判决。

如何辨别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需要大家有基本的常识去区分房产归属,判断作为居间方是否需要提示出售方出示《配偶同意出售证明》?避免出现上述风险。当然在我们的生活中,大家也会遇到婚前买房或者购买二手房的经历,那么如果你是B或者C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呢?相信这也是大家值得关注的。以下利用一个小案例来举例说明相关情况。 案例A与B正在做婚前筹备,A与B共同支付首付款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在过户时,产权证上登记的人名为A,那么在A与B领取结婚证后,也未到行政机关更改产权证上的登记情况,那么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么?如果A与B正办理离婚手续,财产还尚未分割,现A拿房本通过我公司将房屋出售给C,经纪人是否需要提示A出示《配偶同意出售证明》?A隐瞒B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C,C是否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评析:首先,应明确房屋的归属。 依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因此依据上述两条,上述案例中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是A的名字,那该房屋是属于A的财产。 其次,应明确即使A与B结婚,该房产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乙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述案例中A与B买房是在领结婚证之前的行为,签订的《买卖合同》日期早于领结婚证的日期,那是属于一方婚前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在上述案例中,如果A只提供了房产证,且房产证出证日期早于结婚证日期,那么是属于A的个人财产;相反如果A只提供房产证,且出证日期晚于结婚证日期,那么从形式上该房屋是属於夫妻的共有财产。 最后,分析在A与B离婚时,A通过我公司将房屋出售给C,经纪人是否需要A出示《配偶同意出售证明》?C是否能取得房屋?如果A出售了房屋,B应如何维权? 第一,在该案件中,上述第二点分析已说明,A提供的资料中(主要是结婚证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显示的该房屋是A的个人财产,而且在我公司并未知道A有上述复杂的事实情况下,经纪人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判断该房屋是个人财产后,也就无需提示A出示《配偶同意出售证明》,但需要留存A的结婚证影印件及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影印件;如果经纪人在与A沟通中知晓该房屋存在纠纷,那么,在与其沟通时要注意言辞,避免诱导A积极处分有纠纷的财产。 第二,C在该案件中属于善意第三人,因为房产证上的署名为A,且其是以市场价购买的房屋,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其是可以取得财产的。 第三,B在该案件中对于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维权方式,具体如下: 1、因该案例中房屋是按揭贷款买房,贷款部分是在A与B婚姻存续期间履行的还款义务,那B可以向A主张补偿,补偿其在婚姻期间对于该房屋的还款。 2、如果B可以证明在买房时自己也进行了出资,那可以据此向A主张返还。 3、如果A与B在购买该房屋时自行约定了对于该房屋的处分的协议(并且最好经过公证),该协议对于A与B内部对于房产的处理是有效力的,可以按照当时协议约定的处理。

个人保险是否计入夫妻共有财产

婚后个人保险是否属於夫妻共同财产要分以下情况:
1、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
2、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3、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於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大体包括以下几类:
1、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承包收益及从事多种经营的收益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专利权所得、稿费等)所得的财产。
3、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如果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一般掌握10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修缮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视为共同财产。
5、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主张权利的一方未提出确凿证据的,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6、结婚登记时,一方或双方父母赠与双方的现金或为双方购置的家俱用品以及亲友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很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工商业个体户、农业责任田的承包户和专业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当年收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上的投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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