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债务和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否是有担保的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共同承担?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否是有担保的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共同承担?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否是有担保的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共同承担?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
1顺位:职工债权,破产欠职工的平均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卹及费用补偿金;
2顺位:破产人欠缴的除钱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别除权在宣告破产之后,破产费用等,是随时发生,随时清偿。别除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其中别除权(即有担保的债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在建工程价款优先于别处全清偿。别除权人就标的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依然未足额清偿的,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即;先还工程款,再还别除权,再到大排队。
破产偿债,法院已判决的债权人与普通债权人是否有区别
破产偿债,法院已判决的债权人与破产申报的普通债权人是没有区别的。只有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卹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阶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什么优先债权人,什么是普通债权人
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是一个相对概念,这个概念仅存在于企业破产清偿程式中。
破产法中定义了以下几个优先清偿债权:
破产费用。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卹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共益债务。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就是对企业享有抵押质押权的债权人或享有企业保证的债权人。
除了以上列出的优先债权之外的债权就是普通债权人。
优先债权的优先体现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上。
较特殊的是设定了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该债权以担保财产拍卖变现价值优先受偿。不足清偿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暂时不讨论别除权,那个比较复杂)

然后剩余的没有设定财产担保的按照这个顺序清偿:
破产费用>职工欠款>欠缴税款>共益债务>普通债权
由此可见,设定了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优先债权人,破产费用中法院和管理人是优先债权人,企业职工是优先债权人,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是优先债权人,共益债务债权人是优先债权人,其他的债权人是普通债权人。
什么是普通债权人
普通债权是破产法里的概念,是相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而言的。破产法中规定了以下几种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
因债权人催债使债务人自杀、债权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比如;比如甲欠乙钱,乙是债权人甲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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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费用是债务人承担还是债权人承担?
一般是债务人承担,也就是从提存物品中扣出费用
债务人用假的房产证欺骗债权人和担保人,向债权人贷款,并让担保人担保。
如果说债权人有义务去验证房产证的真伪,那么担保人也有义务去验证房产证的真伪,主责应该还是债务人
普通债权人诉讼财产保全能对抗抵押物权债权人吗?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普通债权人权益如何维护
我国《刑法》第162 条设立了“妨害清算罪”,但由于其罪状仅限于“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通知担保人,债务人继续支付息给债权人,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是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通知呀,跟担保人应该是没有法律关系的吧。
而一般担保人的责任是: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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