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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a产品600件,单价78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原订购销合同给予购货方20天的结账期

火烧 2022-09-19 05:07:5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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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a产品600件,单价78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原订购销合同给予购货方20天的结账期  

销售a产品600件,单价78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原订购销合同给予购货方20天的结账期

是问会计分录吗?如果是,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商品销项税额

购销合同中销货方不给购货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投诉吗

购销合同中销货方不给购货方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投诉。
可直接拨打销货方当地纳税服务咨询投诉电话12366,他们会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销售a产品600件,单价78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原订购销合同给予购货方20天的结账期

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 A产品60台,单价7800元,单位成本6100元,并交给购货方。计算销项税额。

7800*60/1.17*0.17=销项税

我单位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够重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具体规定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重新开具专用发票。(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购销合同吗

一般是要的。

会计实务之中,采购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一般要与增值税专用法票一齐,装订到会计凭证里面,以表明交易业务的真实性,降低被税局认定为“虚开虚抵”的涉税风险。

三日销售产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税金17000代购货方垫付

1)销售
借:应收账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对方垫付运费
借:营业费用-快递费
贷:其他应付款20
3)收回款项
借:银行存款116980
其他应付款20
贷:应收账款117000

购货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撕破

如果购货方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撕破导致无法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销售方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应怎么办

销售方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如果已经认证了的话,也只能做进项转出(你就是不转,国税局也会通知你转的)
如果没有认证的话,只能退给销方了。
下一步你就是要求对方重开了。。。。。。还要质问一下对方为什么要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交税还是购货方交税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交税。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方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例如销售商品,销售方财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货方财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在销售商品经济业务发生过程中,由销售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购货方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的进项抵扣。

销售方欠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税,购货方能抵扣吗

购货方抵扣进项税和销货方上不上销项税没有关系,只要你的业务是真实的,发票开具是实事,你又是不是用于非税项目的,就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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