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伤残鉴定的标准 什么是伤程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法医受理案件后作出鉴定的法定时间?
什么是伤程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法医受理案件后作出鉴定的法定时间?

什么是伤程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法医受理案件后作出鉴定的法定时间?
伤程鉴定:就是伤情鉴定。以三个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依据,分别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鉴定》。当然鉴定的结论分别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伤残鉴定:就是伤残程度鉴定。就是损伤造成的残疾程度。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和《职工工伤鉴定》两个标准,分别为从10到1,从轻到重的程度。
伤情鉴定一般是刑事案件,伤残鉴定更多的是交通事故和职工工伤。
关于鉴定时限,以伤情和伤残的程度可以灵活掌握。从14个工作日到30个工作日不等。由鉴定机构把握。
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现在的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
什么是伤残鉴定,伤残鉴定能解决哪些问题
伤残鉴定分两种,一种是司法鉴定。一种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二者分别针对不同的部门。
司法鉴定主要是针对公安或法院审理用。这一块带上相关病历去,交钱就能做。
劳鉴委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主要针对工伤这一块。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对工伤赔付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到劳鉴委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前提是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果没认定为工伤的话,一般是不受理伤残等级鉴定的。
如果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话,做伤残等级鉴定一般要提供以下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
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一式三份),照片一栏需贴上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单独附照片一张;
伤病情材料原件(影印件需到医院加盖公章确认),具体包括:入院急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出院证、出院小结、病历本、病情诊断证明书(申报前两个月内开具);
本人身份证影印件三份;
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交到发认定工伤决定书单位的伤残等级签定部门。一般是2个月内做出等级鉴定。
司法鉴定就是伤残鉴定吗?
司法鉴定包括伤残鉴定
一般分为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伤情鉴定用于区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伤残鉴定确定民事赔偿金额。
什么是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型别,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依据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从事伤残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针对老动能力的鉴定。
做伤残鉴定的规定,标准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伤残鉴定时间
1、工伤认定时效:
(1)劳动者所在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时效:
(1)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什么是伤残鉴定,如何鉴定,伤残又分为几级,如何区分?
1996年,国家释出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请问法医鉴定就是伤残鉴定吗?该到那去申请?有时间规定吗?
法医鉴定包含伤残鉴定,伤情鉴定等。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
什么是伤残等级鉴定
伤残是身体功能有所缺损,不能恢复。你的问题问的不是很清晰。我这里有伤残鉴定的标准,供你参考
.1 Ⅰ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4.1.5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1.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1.7肢体损伤致: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1.8面板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 完全性失语;c) 双眼盲目5级;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4.2.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 双眼盲目5级;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e) 全面部瘢痕形成。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4.2.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4.2.7 肢体损伤致: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2.8 面板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侷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3.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 双眼盲目4级以上;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4.3.4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4.3.5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3.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4.3.7 盆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4.3.9肢体损伤致: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4.3.10 面板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4.4.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c) 双眼盲目3级以上;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4.4.4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4.4.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4.4.10 面板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侷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f) 单瘫(肌力2级以下);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5.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e. 舌肌完全麻痺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4.5.4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 影响呼吸功能。4.5.5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b. 器质性心律失常。4.5.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4.5.7盆部损伤致: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b. 膀胱切除;c. 尿道闭锁;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4.5.10 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4.5.11 面板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4.6 Ⅵ级伤残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d. 单瘫(肌力3级以下);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4.6.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c. 双眼低视力1级;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e.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4.6.6盆部损伤致: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b. 子宫全切。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4.6.9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4.6.10 面板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4.7 Ⅶ级伤残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侷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d. 严重构音障碍;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f. 单瘫(肌力4级);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4.7.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f .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4.7.5胸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4.7.7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4.7.8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体部分缺失(或畸形);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4.7.9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4.7.10 面板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4.8 Ⅷ级伤残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4.8.2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盲目4级以上;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4.8.3脊柱损伤致: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4.8.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4.8.5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 12肋以上骨折。4.8.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 脾切除;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4.8.7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c.尿道严重狭窄。4.8.8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4.8.10 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c.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4.8.11 面板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4.9 Ⅸ级伤残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侷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4.9.2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盲目3级以上;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8枚以上;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g. 舌尖缺失(或畸形);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4.9.3脊柱损伤致: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4.9.4颈部损伤致:a. 严重声音嘶哑;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4.9.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c. 肺叶切除;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4.9.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b. 胆囊切除;c. 脾部分切除;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4.9.7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c. 尿道狭窄;d. 膀胱部分切除;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f. 子宫部分切除;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4.9.8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4.9.9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4.9.10 面板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4.10 Ⅹ级伤残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4.10.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低视力1级;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 眼内异物存留;f. 外伤性白内障;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 鼻尖缺失(或畸形);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 面部细小疤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或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4.10.3 脊柱损伤致: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4.10.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4.10.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 肺破裂修补;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4.10.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 胆囊破裂修补;c. 肠系膜损伤修补;d. 脾破裂修补;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 膈肌破裂修补。4.10.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 骨盆畸形愈合;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 子宫破裂修补;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 膀胱破裂修补;h. 尿道轻度狭窄;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4.10.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4.10.10 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4.10.11 面板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工伤鉴定仅仅是适用于构成工伤的情况。而伤残鉴定除了工伤以外,还包括因交通事故、雇佣关系、故意伤害等案件。两者范围不同,各自鉴定依据的标准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