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农业户口退休年龄 农村户口女职工退休年龄为什么是55,有什么法律依据
农村户口女职工退休年龄为什么是55,有什么法律依据
农村户口女职工退休年龄为什么是55,有什么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释出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农村户口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合理吗?
确实是歧视! 宪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 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 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一,合理的:
1,退休只和当事人的职业,以及身体素质及性别有关;
2,和当事人的户籍性质无关;
3,现在不管是农业的,还是非农业的人员,都是可以自由进城务工的。
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的规定: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农村户口女职工满50岁退休年龄了,社保没有缴满15年的可以推迟到55岁退休吗?
按照你所述的情况,应该是参加了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有两种情况。1、现在是否有劳动关系?有的话,之前的工龄符合当地政策的,年满50,可以提出申请延迟退休,最长5年,缴纳够最低退休缴费年限,办理退休;如果延长5年后仍然未能达到退休所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话,一次性补缴够最低缴费年限,办理退休;2、没有劳动关系,自由职业缴费,女性退休年龄为55,才能退休,缴费年限不够的话需同上一条所述;纯手工,希望帮到你。农村户口女职工满50岁退休年龄了,社保没有缴满15年的可以推迟到55岁退休吗?
这是必须的!
两个条件都要满足:缴费十五年;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

国家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有法律依据吗?)
【工人 退休 退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农村户口女工退休年龄问题。
退休年龄和户口型别没关系。
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50岁,女干部是55周岁,但如果参加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话,女工退休年龄是55岁。
注意区分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就行了
辞退不到退休年龄的劳模有什么法律依据
首先用人单位辞退你母亲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你母亲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满21年,远远超出了法定的15年工龄,并且离退休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即使在面临破产或是其他法定的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形下都不能据此解除,因此对于该辞退行为明显违法。 其次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已满21年,那么可以要求获得4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无故辞退劳动者,关于社医保的缴纳及养老金均有权要求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再起诉。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