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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孙瓒 公孫瓚討伐袁紹,給他列下十項罪名,一項比一項嚴重
公孫瓚討伐袁紹,給他列下十項罪名,一項比一項嚴重 漢末亂世,群雄並起,攻城略地,相互兼并。同處黃河以北地帶的袁紹集團和公孫瓚集團,隨著歷史的演進,難免會爆發衝突。漢獻帝初平二年(公元191年),公孫瓚

公孫瓚討伐袁紹,給他列下十項罪名,一項比一項嚴重
漢末亂世,群雄並起,攻城略地,相互兼并。同處黃河以北地帶的袁紹集團和公孫瓚集團,隨著歷史的演進,難免會爆發衝突。漢獻帝初平二年(公元191年),公孫瓚攻破青州、徐州黃巾軍,兵勢日益強盛,進駐界橋(故址在今河北威縣境內),袁紹親自率軍前來應戰。至此,界橋之戰正式爆發。
而在界橋之戰爆發的前夕,公孫瓚曾上表漢獻帝,列出了袁紹的十項罪狀。根據《典略》的記載,這十條罪狀具體如下:
第一:諂媚何進,引來董卓入京
公孫瓚列出的袁紹第一條罪行,便是他諂媚何進,處事姦邪,以致招來董卓之亂,史稱「(袁紹)昔為司隸校尉,會值國家喪禍之際,太后承攝,何氏輔政,紹專為邪媚,不能舉直,至令丁原焚燒孟津,招來董卓,造為亂根。」
客觀地說,密召董卓入京誅滅宦官的始作俑者,本是何進,而非袁紹。袁紹只是與何進謀誅宦官,但並沒有向何進提議令董卓入京。因此,將這一罪行按在袁紹的身上,本人認為是不恰當的。
第二:為臣不忠,棄君而逃
公孫瓚上表的袁紹第二大罪行,便是為臣不忠,即在董卓挾持天子之際,袁紹非但不能匡救少帝,反倒是棄主而逃,史稱「卓既入洛而主見質,紹不能權譎以濟君父,而棄置節傳,迸竄逃亡,忝辱爵命,背上不忠。」
而事實上,袁紹之所以選擇此種做法,顯然是可以理解的。如果袁紹困留京師,非但不能匡救國難,反倒可能面臨血光之災。因此,袁紹逃出洛陽,然後再糾合群雄起兵,是一種明智的做法。因此,公孫瓚給袁紹所列的這一罪行,本人認為同樣是莫須有的。
第三:為子不孝,害死親族
公孫瓚為袁紹所列的第三項罪名,便是為子不孝,即「紹為勃海太守,默選戎馬,當攻董卓,不告父兄,至使太傅門戶,太僕母子,一旦而斃,不仁不孝。」
也就是說,公孫瓚認為袁紹起兵討伐董卓之前,不把這件事情告訴自己的叔父袁隗等,致使董卓後來為了報復袁紹而殘害袁氏一族,是一種不孝之舉。
第四:培植黨羽,搜刮百姓
關於此項罪名,原文的記載是「紹既興兵,涉歷二年,不恤國難,廣自封殖,乃多以資糧專為不急,割剝富室,收考責錢,百姓吁嗟,莫不痛怨。」
第五:脅迫韓馥,奪取冀州之地
眾所周知,董卓入京後,原本是任命韓馥擔任冀州牧的。但時任渤海太守的袁紹採取各種手段,成功逼迫軟弱的韓馥讓出了冀州,從而才使袁紹有了立足之地。
第六:抄掠郡縣,兼并土地
公孫瓚認為,袁紹自佔據冀州以後,不思為國立功,反倒是連年攻伐,抄略郡縣,只知兼并土地、壯大自身,而於國毫無建樹。
第七:殺害劉勛
劉勛本是袁紹帳下的一名武將,在討伐董卓中立有戰功。但袁紹因為自己的好惡,而殘忍地將這位於國有功之臣加以殺害。
第八:殘害同僚,巧取豪奪
公孫瓚在列袁紹的此項罪行中,是以上谷太守高焉、甘陵相姚貢二人因準備錢財不足而被袁紹殺害為例子進行說明的。
第九:出身卑賤,不配竊居高位
關於這項罪行,《典略》中有著「春秋之義,子以母貴。紹母親為婢使,紹實微賤,不可以為人後,以義不宜,乃據豐隆之重任,忝污王爵,損辱袁宗「地記載。
公孫瓚提出的這些罪名,與袁紹後來討伐曹操而大罵曹操是宦官之後、出身微賤一事,是多麼的相似。
第十:派遣周昂,趕走孫堅,以致董卓沒有被誅殺
關於此項罪名,《典略》中同樣有著記載,即:「長沙太守孫堅,前領豫州刺史,驅走董卓,掃除陵廟,其功莫大;紹令周昂盜居其位,斷絕堅糧,令不得入,使卓不被誅。」
事實上,公孫瓚所列出的袁紹這十大罪狀,有些確有其事,有些則屬於抨擊抹黑,還有些則屬於人身攻擊。客觀地說,以歷史事實而論,袁紹確實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但並非一無是處。事實上,以當時的局勢而論,若非袁紹號令群雄舉兵,董卓又豈會遷都長安?
因此,公孫瓚為袁紹所列的十大罪行,大家還應理應分析,絕不可人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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