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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案"和解"了 "和谐"呢?

火烧 2006-09-06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文章探讨富士康案和解背后的实质问题,指出和解可能掩盖原则争议,影响社会和谐。强调媒体与资本之间应保持张力,以维护劳工权益与舆论监督。
大河报:富士康案"和解"了 "和谐"呢?
  2006年09月05日13:47

  在经历了几番“过山车”般的起伏之后,“第一财经日报”和“富士康”和解了(9月4日《大河报》)。我仔细研读了这对冤家的“联合声明”,感觉这份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肯定是出自高人之手,写得天衣无缝,而且紧扣“和谐”这一主题:以“基于建设和谐社会”始,以“携手合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终。

  然而我却隐约感到,这一和解,实际上也就等于取消了和谐。因为我一直认为,“第一财经日报”和“富士康”之争,并非像“廉颇和蔺相如之争”那样是个人意气之争,而是原则之争。意气之争,双方为和解而妥协,牺牲的是各自的面子,这当然有利于社会和谐;原则之争,双方为和解而妥协,牺牲的就只能是原则了——牺牲了原则,还怎么实现社会和谐呢?

  事件开始时,“第一财经日报”追问的是“富士康”是否履行了《劳动法》。在“富士康”提出控告之后,“第一财经日报”要追问的是媒体是否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在这两个问题上,都只有“是”或者“不是”两个答案,并无含糊其辞的余地;反过来,对“富士康”来说,他们所要回答的问题也仅仅是自己是不是违法榨取了劳工血汗。回答也只有“是”或者“不是”,不能含糊其辞。

  但“联合声明”却恰恰在这些问题上都是含糊其辞的。这样一来,两家的面目都变得“疑似”起来:“第一财经日报”疑似尽到了(或放弃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富士康”疑似侵犯了(或尊重了)劳工权益。正是靠着“疑似”的掩护,他们两家顺利地“和解”了,不仅和解,还相互“尊敬”呢!但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些必须斩钉截铁地用“是”或者“不是”来回答的原则问题,却无人过问了。

  如此,就真的不会有社会和谐了。因为在我看来,社会和谐的基础不是一团和气,不是难得糊涂,而是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利益集团都谨守自己的权利的边界:既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也不允许别人侵犯自己的权利——这样一种状态我们才能称之为是社会和谐。但两家的“联合声明”却回避了这些事关权利的大是大非问题——表面上的“和解”掩盖的却是“地火在地下运行、奔突”,而最终的结果必然是“熔岩一旦喷出”,其烧毁的就只能是他们挂在嘴边上的“和谐”。

  “第一财经日报”的总编秦朔先生用报道有“瑕疵”来解释“为什么是和解,还有歉意”的问题,敢于承认自己的报道有瑕疵,这是一种美德。但我感到不解的是:天下存在没有瑕疵的报道吗?记者不是超人,瑕疵只要不是恶意制造的,那么在随后的报道中纠正就是了。有瑕疵是改进舆论监督的理由,但不是放弃舆论监督的理由。

  一个社会要真正保持和谐,我觉得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媒体和资本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张力。这是因为,资本出于利润最大化的冲动,内在地具有侵犯劳工权益的倾向。弱势的劳工则除了依靠工会、法律的保护之外,在很多时候就是要靠媒体动员舆论,来制衡资本了。如果媒体和资本之间动不动就和解,劳资矛盾无法得到公正的解决,那社会和谐也就让人堪忧了。

来源:《大河报》 (责任编辑:徐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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