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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闻艾滋病“要工伤”!

火烧 2011-12-04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围绕艾滋病患者医疗保障及工伤认定展开,质疑为何突然提出艾滋病职业暴露纳入工伤,暗指某些机构引进外籍艾滋病人进行所谓‘双赢’合作,引发对政策公平性与合理性的讨论。

一则来源于《北京晨报》的新闻,新闻中说【艾滋病高流行地区要增加定点医院数量,通过“大专科、小综合”模式,配备急需的手术设施设备,组织医院会诊等,努力解决患者手术难的问题。2012年先在高流行地区通过医疗救助解决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要调整基本医药目录,增加艾滋病病毒及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种类。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的具体办法,努力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均等的教育机会和便利的医疗条件。国家正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各地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全部纳入城乡低保,提高补助水平。国务院将派出督察组,赴艾滋病高流行地区,督促落实各项政策,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应该尽快研究将艾滋病等血源性职业暴露纳入职业病范围,予以工伤保障;同时,研究将基层艾滋病防治一线人员的岗位补贴或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抓紧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凡是有歧视艾滋病的条款,都要抓紧修订】  

看了上面的报道,特别是这句“尽快研究将艾滋病等血源性职业暴露纳入职业病范围,予以工伤保障”本人不由得笑了。

医生手术时不慎感染,之前“工伤”难道成问题吗?

警察抓捕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犯罪嫌疑人不慎感染,之前“工伤”难道成问题吗?

为什么某院突然要“工伤”呢?

有了!

某院去年不是常务会议决定“引进”外籍艾滋病患者吗?

这些被某院“引进”的外籍艾滋病患者来到中国难道不发扬“大爱”精神吗?“张开怀抱”的“市场”难道不能“引进”他们的“技术”吗?

当然,这是一个动辄“双赢”的特色时代!

这些被某院“引进”的外籍艾滋病人自然也要“双赢”!要“切磋”!要“传经送宝”!

既然谓之“双赢”,除了这些被某院“引进”的外籍艾滋病人之外,肯定还有另外一方。

那另外的一方,难道不属于“血源性职业暴露”吗?特别是在方舟子鼓吹“那个时期”也可以“工作”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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