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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谎言未撇清,又扯新谎——改制企业腐败无人管,终将酿大祸(59)

火烧 2010-04-22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揭露改制企业腐败问题,被告伪造证据、篡改法律依据,试图掩盖真相,引发对司法公正和企业治理的质疑。

老谎言未撇清,又扯新谎

    当初从淮安要回70万改制前的货款。被告说淮安法院扣下25万。另送给仪征法院5万。现在被告抵赖:说没这回事,是博主“造谣”。
    说博主“造谣”却不敢起诉。不仅不敢起诉,甚至连指责博主造谣的“证明”都不让复印,不让抄录,甚至不让多看两眼。其做贼心虚可见
一斑。

    老谎言未撇清,被告又扯上了新谎——

    博主在《起诉书》(书记举报亲身经历——55)中,指被告“单方面将原告岗位工资从5千元降至4百多元……”

    这之后的内容,是博主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发被克扣的工资。但被告拒绝办理。


    ——但博主3月26日上午将《起诉书》送达法院,并当场拿到开庭通知后,下午就接到被告的电话,说是有答复了。

    3月29日,被告寄来了“特快专递”,《通知》:依据裁决,请来办理解除合同相关手续。

    奇怪的是:被告1月15日曾书面《通知》:因为案件正在诉讼期间,暂不予办理解除合同。

    现在仍在诉讼期间,被告为何改变了主意?

    事情却没完,4月9日,又一封“特快专递”寄到。
    打开看,仍然是解除合同《通知》。

    仔细一看,不对劲:
    3月29日《通知》依据的法律条文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4月9日《通知》依据的法律条文却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被告聘有律师,又注明是3月25日同一天印发,怎么会制造出这相互矛盾的两样东西?

    第二, 后一《通知》是下发红头文件的形式。表述为“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解除与汪平同志的劳动合同”——把刚刚由一方发出通知,表达解除合同意向,说成是解除合同已成为事实。这个谎言又想忽悠谁?

    第三,两《通知》为什么不同时寄?本地特快专递几个小时就能送达,为何这两封《通知》一个四天,一个长达十二天呢?
    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通知》明明是产生于原告向法院起诉之后,为什么非要把两份《通知》的时间都卡在之前?

    好在对被告的谎言司空见惯了,一笑置之。

    但要说明一下,这些怪事都是博主向仪征法院起诉后发生的。

    卑鄙的手段总伴有卑鄙的目的。
    被告是玩戏法?还是玩弄党纪国法?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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