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污纳垢的“初查权”-改制企业腐败无人管,终将酿大祸(33)
藏污纳垢的“初查权”
原载:http://www.blogchina.com/843000.html
我在《改制企业腐败无人管(之四)》曾表示:……虽然阻力重重,但在当前全党反腐的大气候下,我对案件终将水落石出还是有信心的。这个信心基于五个方面:
一是腐败不除,国无宁日。
二是党中央明确的反腐决心和日益加大的反腐力度。
三是来自职工的,不断增加的举报线索。
四是有勇气在司法机关当庭举证的证人。
五是社会已经进入到网络时代,任何人想全面封锁信息,暗箱操作都不可能得逞。
但我的信心有一个前提——如果能证实举报属实,就会有人管。
看来,这个预测有点过于乐观,或者说不符合实际。
网友们都看见了,一个多月来,我在网络上公布的这些,许多都是无法掩盖的铁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无论哪一条都够得上立案查处了,但就是没人管。或者是你指东他向西,你说天南他扯海北。楞是跟你不着边际。
这是为什么呢?这两天“司法腐败”这几个字总在眼前盘旋。
而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司法腐败在我国,最神秘,且仍处于监督真空的,就是所谓的“初查权”。目前,在“初查权”上落马的“反贪巨贪”已越来越多。
可以说:“初查权”已经成为“司法巨贪”批量生成的温床。
“初查权”,这一法律术语看似专业而生僻,但一些腐败分子,正是利用神秘的初查权,成为“黑白两道”通吃的人物。
初查是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初查可以审查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接谈举报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涉案信息等。
但初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初查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可以请举报人、可靠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协助调查。
一位老公安说:“初查有一定的随意性。很简单。比如甲某受贿了300万元,办案人员既可以查到300万元,也可以查到50万元或是10万元了事。对一些在案件定性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办案人员可以取,也可以不取。因此对于一个职务犯罪案最后查到什么程度,主要由办案人员个人决定。”
对一个线索的初查,主要靠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对他们的监督则主要靠内部监督实现。但相关规定却不多,而且职责不太明确。
由于初查的特殊性,在初查阶段有必要保守秘密,以免打草惊蛇。所以对于初查的监督,难就难在初查的“保密性”上。
在内部监督方面。
一方面,由于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对不同的案件初查计划和方案都不尽相同,因此要针对初查作出一个系统性规定是很难的。
另一方面,不管是什么案件,如果监督人员不深入了解或不参与办案,是根本不可能进行监督的——如果给每个线索每个案件都配上监督人员,从工作机制上讲,既不现实,也不利于保密原则及办案实际,而且办案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身份、角色也容易发生混淆。
在外部监督方面。
为了防止泄露案件情况,不能让太多的人尤其是检察机关以外的部门了解案件内情。
引入外部监督对办案不利,这就使得初查权的外部监督陷入两难境地。
尽管相关部门采取了一些内控措施,但内部制约效用并不大,因为上级不可能介入并了解每一个线索,自然也就无法对该线索初查后是否应当立案、受贿或贪污金额到底是多少等结果进行监督。
立案后的侦查,是经过法律程序的合法手段,而初查则因其处在立案之前,随意性很大,也给了办案人员利用办案之机获取利益的土壤——办案人员的权力太大,其意见能够左右初查最终的结果,而内部监督疲软会导致权力生态结构失衡,由此容易滋生暗箱操作、幕后交易、领导说情等人为操作现象。
缺乏有效监督的初查权,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中必然被扭曲,必然被潜规则化……
腐败并不可怕,而司法腐败则非常可怕,一个社会如果连免疫系统都崩溃了,老百姓还能有什么指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