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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茅于轼老先生《不要拿我交的税去建航母 道理谁都能明白》

火烧 2011-03-29 00:00:00 网友杂谈 1030
文章驳斥茅于轼关于税收用于航母建设的观点,强调宪法赋予的国防义务,指出其逻辑与法律不符,主张纳税人有权了解税款用途,但需遵守国家法律与集体利益。

驳茅于轼老先生《不要拿我交的税去建航母 道理谁都能明白》  

   

一、    题解和引言

   

首先,茅于轼老先生我是敬重的。我认为:因为您的有些文章揭露了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一些问题,并且去尝试解决。但因为您没有去进一步研究马列主义经济学和实践论。所以这些尝试未必空想主义化,而滞留在实验阶段或不成熟阶段。

   

您作为个人,而不是经济学家来发表国防建设的看法。首先我们要看您的立场是站在什么阶级上的?这是无产者阶级者看问题的方法。当然,您不一定是喜欢这种看问题的方法和世界观。其次,您对法律的研究的确有些错误的认识。最后,在您这篇文章的逻辑论证架构上有问题。

   

综上所述,我反对您这篇文章,我特别要说明的事情,我这种反对和红卫兵当年反对您是有区别的。准确的来说我是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反对您的这种资产阶级文人思想,以及这种国防“消极防御主义”造成思想分裂所引起的严重后果。  

   

二、我们祖国加强军事国防建设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国家的每个公民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不要拿我交的税去建航母道理谁都能明白》(以下简称“茅文”)的观点显然和祖国现行宪法相违背。  

   

《不要拿我交的税去建航母 道理谁都能明白》(以下简称“茅文”)的观点有哪些是错误的呢?我们了解了宪法以后就不难判断了。  

根据我们国家82年宪法:序言“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我们来列举:“茅文”的观点和以上宪法条文作一个比较:

   

1、我们纳税人都有权询问,拿我们所交的税款干什么用了。也有权表达哪些用场我不愿意,哪些我愿意。尽管个人的表态未必能被政府接受,但是我们确实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政府也完全应该考虑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的要求。

   

驳斥理由:第一、在中国纳税是一项公民义务。您不能认为自己主观愿意或不愿意纳税,而自己选择决定纳几种税,是否纳税。

第二, “我们纳税人都有权询问,拿我们所交的税款干什么用了。”这表面上非常正当合理,但事实上偷换了法律概念实际上这句话本身就是违法的。偷换了什么呢?就是将公民咨询权与公民义务,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混淆。实质就是用公民的权利来否定公民的义务。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茅文”的这篇文章整个论述都是从这点,就是偷换了法律概念的这个基础上展开的哦。

   

那么,如果茅文的这种逻辑如果成立的话,我就想问一句,如果您心中的法治社会和国家制度是这样的话,那么和奴隶社会,奴隶主用权利来否定义务的做法有什么区别吗?在现代社会您还想用汉谟拉比法典吗?

   

想必茅老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理想的经济学家,总应该带头维护作为“万法之母”的宪法吧。即便是在帝国主义的美国,英国我想您的这一观点也会遭到驳斥的。

   

第三、我们退一步说,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分类来考察一下您的逻辑是否错误。为什么说在帝国主义的美国,英国我想您的这一观点也会遭到驳斥呢?  

   

 资产阶级法律分类大致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什么是公法呢?简单的说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属于公法。即乌尔比安所说:“以保护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的法律。”而私法简单的说就是公法所调整法律规范之外的所有法的总称。私法一般包括了民法、国际私法、民商法等。公法和私法的重要区别在于:公法主体之间是不平等关系,而私法主体是平等关系。

   

“茅文” 中“我们纳税人都有权询问,拿我们所交的税款干什么用了。也有权表达哪些用场我不愿意,哪些我愿意。”这一论点的错误就在于将主体平等关系的私法权利用来证明主体不平等关系的公法关系的非合理性。法律学和经济学是资本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而现代法律学和经济学对这两门学科是共同研究的。这样的法律常识水平我认为不是茅老先生作为经济学家应犯的错误。不但我想不通,我想广大的青年人都想不通。引用一句小沈阳的话:“这是为什么呢?”

   

     最后同理可证,在这一逻辑错误上建立起来的后续论点是错误的。  

   

三、“茅文”所述论据错误。以中国台湾分裂政权的做法来论证祖国国防建设的合理性。

   

首先根据我所列举的宪法条文,我就问一句:“作者本人是中国公民吗?您要不要遵守中国宪法?您熟悉祖国的法律吗?”

   

看看“茅文”的论据:“台湾领导人马英九宣布,台湾不与大陆搞军备竞赛。”“这也说明台湾的百姓和政治家更成熟,更有理性,能够冲出习惯的约束,开创新的对外关系的格局。”  

台湾,历来是祖国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属于中国的。我国宪法早已明确规定。并且在公民义务里也规定了公民应当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义务。实现祖国统一是公民的职责。这不但符合中国人民的最大利益,也是全世界占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承认的国际法准则。

   

无可置疑的事实是台湾现政权不是一个合法的国际法主体。其性质是分裂政权。所以台湾拥有的武装是非法武装,更谈不上军备。看看台湾的经济情况,根据:“2008年6月4日,台湾“主计长”石素梅在“立法院”透露“政府目前的或有负债规模达12万亿至13万亿元” “2004年,台湾的稻米产量只有117万吨,平均每人每天分不到3两” “从1991年到2003年,台湾对大陆的出口总额是2562亿美元,但从大陆进口的仅有549亿美元。”在这样的经济情况下台湾与美国的军火贸易却在逐年提高。所以说马英九的讲话本来就是谎言,更谈不上是在为台湾人民谋福祉。

   

茅文中这一论据就不攻自破了。这不但是军备竞赛,还是违反国际法的具有非法性质的军备竞赛。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不管是代表什么阶级执政,都不可能允许这种违背国际法的行为持续下去。否则这个法治国家里的所谓法治就是充满虚伪、肮脏和无耻。

   

 那么,祖国加强国防建设,发展现代国防力量建造航母到底有没有必要呢?

航母在军事的作用,我不是军人,在网上和军事研究单位我想这问题早就说得太多,这场讨论从建国初到现在已经论证得差不多了。但我想从抗灾和后勤保障上航母的作用说起。就说大家知道的这次日本地震和核泄露事故,航母的作用就可以明白对于我们祖国航母的重要性。算个经济帐:建艘航母及配套的钱根据最新统计是加飞机加所有的舰艇是4000个亿人民币。那么一个航空机场包括飞机是多少钱呢?数据是大约2000亿到3000亿人民币。我们国家公款吃喝是多少呢?每年2000个亿。美国的一个航母的全部费用是多少呢?110亿美元。大约算成人民币是7000亿左右。美国有多少艘航母?有13艘。  

   

我们现在的航母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吗?大家自己和美国比较。是在搞军备竞赛吗?大家和美国比较。我们的航母在美国人家门口的墨西哥湾搞军演了吗?请大家自己比较。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想象成为非洲、日本一样,侵略的时候,别人家的航母冲在前面,救灾的时候,航母就跑没影了吗?请大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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