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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自掘陷阱

火烧 2010-01-10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李庄案探讨律师法存在的逻辑谬误与律师执业风险,指出律师法为自身埋下陷阱,引发对刑事律师职业困境与法律制度反思。
重庆打黑之事,李庄律师过于投入,以致忘记了他的当事人是个什么样的人,结果把自己也搭进去了。李庄是否构成犯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拥护打黑的社会底层一片叫好,这可以到乌有之乡去看看;反之以程序正义说事的法律精英又一片反弹之声,说这是“黑打”。

     李庄所办的事并不新鲜,老夫见闻多矣,但想李庄这么无私无畏的到少见。一般人的想法是小事浑水摸鱼,大事就谨慎一些,未出事之前得捞就捞,出来事就妥协一些。没先到李庄律师遇挫愈奋,每一次较量对他都好像一副兴奋剂似的,想来他不是不明白“抗拒从严”的道理,而是“牺牲我一个,幸福千万人”,为天下律师长脸呢!可惜天下律师未必都领情,就是“争取合法权利”,也要有个符合自己身份的风度,出身风尘的老娘们儿满地打滚行,像李大律师这样的“中国律师的杰出代表”就不太合适,况且,这种作派怕是很多律师不愿意“被代表”。所以说李大律师是无私无畏的,明知在刑事上越闹越没什么好结果,明知天下同行未必领情,还是毅然决然地以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向他本来赖以谋食的中国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李大律师不知是否这么想:“不成功,便成仁”。老夫最佩服蒋中正先生的就是这句话,看来很多人与老夫同好。这个信念可以使你立于不败之地,成功了就是发财的律师,不成功就是受迫害的政治家!从寄生于这个体制谋食到反对这个体制谋名只在转眼之间。佩服,佩服!

    言归正传,我的律师朋友们未必欣赏李庄的风度,但的确都有忧虑:以后更没人想办刑事案件了,不小心就从锅沿上掉进锅里啊。以前因为串供伪证的罪名进去的律师其实不少,但影响范围小,这次的影响太大,对整个律师界怕也是个打击。

    以老夫看,这其实是律师界自取其究。这其实是律师法给律师自己掘的一个陷阱,也是中国立法上的一个逻辑谬误。大家知道,一个法律制度要有自洽的逻辑,不可动不动就突破、前瞻,谁要是动不动就”敢为天下先“的话,肯定是”出头的椽子先烂”。中国的法律整体并未对犯罪嫌疑人关怀的无微不至,但刑事律师的职业却只能从对嫌疑人的关怀中获利。老夫草根,不知道律师法的出台有什么高级的秘密,但也判断得出来律师界大力参与、推进了这个立法。法律体系上既然有伪证、串供的罪名,律师就当“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先保护好自己再说,却偏要火中取栗,立了个什么律师高度自由的会见权,警方不得监控。试问,君子坦荡荡,有什么不敢让人听的?更重要的是,犯罪进入侦查程序,就有串供,伪证的风险,不然为什么要严密羁押?就是公检法的人员,单独会见嫌疑人也是绝对的忌讳,谁敢单独会见,谁就有通风发财的机会,同时谁也就快进去和里面那位作伴了。立法的“职业共同体”也是“利益共同体”们,一看这是个好机会,就把脑袋削尖了,给自己立一个发财的机会。试问,作为侦查人员都有被收买串通的风险,而公开被收买的律师怎么就高尚得“坚决不串供”?而且,连串供都做不到,黑大哥化这么多钱请您干什么?明明是个陷阱,却偏偏往下跳,下面有金砖啊,即使“高尚”如李大律师,“不差钱”如李大律师,也禁不起这个诱惑,何况那些在温饱线上挣扎的小律师?

    吊诡的是,这个陷阱恰恰是那些能影响立法的律师们自己掘下的,要是立法上明确律师会见嫌疑人看守所要派人在场录音录像,那是不是串供、妨碍作证了,岂不一目了然?大家都方便!警方放心,律师们自己也安全。

    但是,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人虽然不愿坐牢,但怎么能放弃发财的机会呢?精英如律师难免俗,想享受自己预设下的盛宴,就难免在刑法的老鼠夹下冒险了,或者干脆,精英们的影响力再大些,在立法上通过一条律师不构成串供、伪证罪主体得了!媒体界的精英朋友不是已经在运作记者不构成受贿、诽谤罪主体的立法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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