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网友时评

规定出台为什么总留“尾巴”?

火烧 2010-07-12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指出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存在漏洞,未将独立成年子女纳入申报范围,引发对反腐透明度的质疑,呼吁全面公示财产以取信于民。
作者: 浦江一兵    

       欣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出台,我们百姓在支持之余,感到还有不足之处。此规定,只要求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申报后交上级备案,显然与人大委员们提出的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申报公示制有极大差别,并且此规定的第四条款明显存在问题,在此予以指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中: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对以上[3]-[6]条中央注释: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笔者认为中央对[3]-[6]条之规定及注释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众所周知,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公示制提出已有20余年了,其内容基本上己家喻户晓,贪官会不知道?贪官们会傻到将资产原封不动等你来查?该转移的早就转移了。再说,把官员财产只规定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就是说,把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末婚及已婚]排除在外了?
    事实上已落马的大小贪官,有多少把贪得的不义之财单独立于自己名下?他们早己把贪得的不义之财立于自己的子女、直糸亲属曾至于二奶、三奶之手。
   把干部应申报财产定为,“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明显有故意保护科处级以上有问题干部之嫌!

    回想起不久前国务院在人大作的政府工诈报告,将规范官员“灰色收入”立入政府工诈报告之中的错误之处与这次将领导干部己成年子女[应理为18周岁以上有独立工作的末婚和己婚的]排除在申报之外,二者的为保护领导干部的不当利益有何等相似之处。
  
强烈要求中央将此不合理尾巴割除!

强烈要求中央将各级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申报后,按不同级别,在所在地向人民公示!

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相关文章

  • 财产申报:“国情”即“官情”
  • 忠言:厅官靠工资买不起房,我相信!
  • 文强是贪官免死最大受益人
  • 中国,让裸官走开
  • 新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会逼得官员造反?
  • 党员遗产限额:干部、公务员、党员,就不应该成为有钱人、富人
  • 孙锡良:“财产申报”是反腐利器?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