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盆兰花10年徒刑
■法的精神之沈彬专栏(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这是像小说一样跌宕起伏的新闻。据7月26日《生活新报》报道,云南宣威市农家出身的杜吉兵,为从煤老板转型为兰花投资者的沈立文当司机,2006年5月出于报复心理,他偷了老板的10盆“名贵兰花”。很快案发被捕,当地公安请宣威市兰花协会会长吕菜华(这些兰花正是吕卖给沈老板的)等人鉴定:兰花价值达250万元。于是杜被判了十年的重刑。
三年之后的2009年沈老板发现这些兰花都是一钱不值的“粪草”,向当地媒体投诉,又向警方报案。结果,吕菜华反诉了沈老板和媒体侵害名誉权。此案又使杜的盗窃案重新进入公众视野。最终,经研究所的DNA遗传分析检测,这些兰花其实每苗仅值5元钱。近日,云南省检察院认定该案“事实有误”,并依法向省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这里的情节有似曾相识的感觉,让我想到莫泊桑的小说《项链》:少妇问朋友借了钻石项链在舞会上出尽风头,不料项链被弄丢,于是夫妇借下巨债重购一条项链,待还尽债务,方知丢失的项链只是赝品。小说里的少妇被一条假项链折磨成了欧巴桑,本案中的杜吉兵因几盆破草遭遇十年的牢狱。
中学老师为《项链》总结出的中心思想是:讽刺了小资产阶级虚荣心和追求享乐的思想,云云。如果现在叫我概括,肯定超过标准答案:反映出一个底层小人物因为不安于现状,被卷入这个时代为他/她准备的金钱的漩涡中。这个中心思想同样适用于兰花案,它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小人物在大时代里的无奈和绝望。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杜某将被释放,因为盗窃罪是典型的结果犯——— 杜某盗窃的这些兰草价值很低,不构成“盗窃罪”,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按新的还是旧的《国家赔偿法》,他都不会得到国家赔偿,因为他的偷窃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这是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国家赔偿的——— 从法理上说,因为是你自己违法偷盗在先,国家错判重刑在后,所以只需放人,不用赔偿。于是,杜某从盗窃贱价兰花的法律陷阱里,又跌入了另一个法律缝隙当中。
他原本不该被判刑的,如果司法机关有起码的慎重,弄明白所谓鉴定人与本案有严重的利益冲突;如果兰花协会的吕会长,在维护自己的谎言与使杜吉兵入罪之间做出抉择;如果杜得到一个好律师的辩护,查清赃物的真正价值……然而他得到过这样的机会吗?他的悲剧,固然有“自作孽”的因素,但在司法制度不严谨、底层不可逃避的贫穷的大背景下,他的冤狱并非偶然。(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二则,兰花案反衬出时代的某种荒谬性。沈老板从煤老板华丽转身,做起了兰花投资,一掷千金。炒煤、炒房、炒兰花、炒绿豆……在中国上演着一出出资本的梦幻剧,在镀金时代的大背景下,杜吉兵们有前途和希望吗?当然,即使在恶劣的环境下,人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杜某应对自己的盗窃付出代价。然而“沦陷”何止是底层?——— 吕会长把贱价的兰花以几百万的价钱卖给称她为“大姐”的沈老板,她为了掩饰自己的贱价兰花,不惜让杜吉兵入罪。沈老板为了自己的利益,跟吕会长打过N个官司,他请过律师、报过警、向媒体投诉过,但有没有第一时间想到那个吃了冤枉官司的杜吉兵呢?
剥夺了小人物10年自由的是,几盆一钱不值的草,即使那真是名贵兰花,又如何?一边是资本的盛宴,一边是底层的沦陷,本案有着强烈的隐喻味道。“兰花门”是中国当代的莫泊桑小说,它是我们时代的一面镜子。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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