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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邓玉娇,心情很沉重

火烧 2009-05-2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邓玉娇案正当防卫争议,分析案件证据缺失与法治盲区,探讨警方可能遗漏证据及司法公正问题,引发对法治与舆论的关注。

想起邓玉娇,心情很沉重  

   

野三关镇“5.10”案件性质如何,政府机构、新闻媒体、网络舆论各种说法纷纷扰扰,人人都极为关心,但不是办案人员却谁也无法厘清,还是等司法机构来最后定性吧。从发案到现在的过程中,围绕案件出现了很多出人意料的状况,这些状况却不能不让人深思,我就想抛开案件定性来谈谈案件中的一些人和事。  

   

一、综合公开信息情况和感性生活认识——邓玉娇应属正当防卫  

其实网络舆论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网友一边倒的声援邓玉娇,足以说明按照目前公开的案情和人们的感性生活认识,邓玉娇是正当防卫。人们在现实世界已经看过太多的生色犬马,社会是个什么样,大家心里都明白,因此,当政府和公安机关发布的案情通报不能打消人们的疑虑时,人们会怎样看待事情的真相?  

   

二、正义之殇——法治并不万能。  

写文章做评论,数学网友有一个非常好的出发点——“不知道”。这很好。对5.10案件真相,我也首先持一种不知道的态度。但是,刚才已经说过,按照目前政府公开信息和感性生活认识,我对邓玉娇正当防卫的采信率远远高于邓玉娇故意杀人。当然,案件没有最终水落石出,这就是一种假说。我就想的是,假若邓玉娇为正当防卫,按目前的情况,要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难度相当大。因为杀人的事实是证据确凿,也很方便地就收集了,但是这种强奸未遂的证据就未必那么容易收集。这就是法律的盲区,证据不是万能的,法治也并不是万能的。  

我就举一个民事案件的例子吧,甲欠了乙钱,一大笔,当时是口头借款,无人证,事后甲要否认这个事,乙有没有办法为自己维权?无任何办法。法治就要讲证据,然而很多时候证据是会灭失损毁或有意无意的破坏的。实际上在强奸类型的案件中,因为证据的灭失导致受害人败诉的情况实在多了去了,不是没有这个事情发生,而是举证不能。强奸案的一些受害人为什么事后不报案,除了羞于告人,有没有担心证据不够最后败诉,我看有的。  

法治是好的,但是绝不万能,不管刑事民事案件,都讲究证据,问题是证据出现意外怎么办?即使证据收集到了也未必可信,假设本案当时在场的人部分说是“按倒”部分说是“推坐”那该怎样认证?最重要的是,有些特殊案件,是否真能收集到足够的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我相信有这种情况,发案一段时间之后再收集更是如此。  

   

三、提一种假说——警方无意遗漏了证据  

这不是说渎职的问题,你收集不到证据而李昌钰收集到了,就能说你渎职吗?不能。就5.10案来说,我不首先认为什么警方很坏、政府掩盖真相的传说,强奸、杀人这些不是小事,不是说掩盖就掩盖的,要掩盖也得掂量掂量份量。我倒认为,很可能警方出现场一看,呀,杀人呀,快抢救伤员控制犯罪嫌疑人,就按这个思路做下去,压根没想到是正当防卫,甚至是警员素质太低不知道面对强奸可以无过当防卫,也就没收集一些有关欲行强奸的证据。时转时易,证据灭失了。后来再想收集已不可能了,怎么办,慌了。当然,正当防卫是一种假说,证据灭失是一种假说,无意过失也是一种假说,有意也不排除。  

   

四、有一说一——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表现欠佳  

首先,抑郁症是否需要送精神病院?这一点很多人质疑过了,我也不太懂。  

其次,官方三次通报出入太大。“特殊服务”和“异性洗浴服务”、“按倒”和“推坐”之间有什么区别?谁来解释?谁又有解释权?我也注意到,在对巴东公安局长的访谈中,他否认了“特殊服务”、“按倒”是由官方公布的消息。但是,在第一次长江巴东网报道的案情采用的就是这些词汇,而且,这是经过了官方允许。同时,在政府发言人的通报中,长江巴东网的这次报道被视为官方第一次公布案情。  

第三,巴东公安局长接受采访答问内容让人看不懂。那次采访答问,给人感觉似乎立场就不恰当,有偏袒公务人员一方嫌疑。答问内容,好些地方也让人疑惑,尤其是回答异性洗浴概念的话中有一句“但是这个案件当中,交易还没有发生,所以我们不能把它定为别的,只能定为异性洗浴。”这回答也太离谱了,这是是否有强奸犯罪的问题,而不是什么交易的问题。若这个异性洗浴目的就是要强奸,那发生了叫强奸既遂,没达到目的就不叫强奸未遂叫异性洗浴了?  

第四,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有欠缺。且不管这案件是不是故意杀人,既然舆论一早就提出是反抗强奸正当防卫,为什么不尽早提取内衣裤,非要等到十余天后由律师逼问到的时候才去提取。也不管这内衣裤究竟有没有证据作用,又怎么鬼使神差的被清洗,反正这事上公安机关怎么也说不清楚,起码是被动了。另外,视频显示的那个摔破的烟灰缸,就那么安静的躺在那,是否有用,我不清楚。  

还有一些表现,不再一一列举,只劝别再把自己放火上烤了。  

   

五、警惕浑水摸鱼——我看“屠夫”及两“夏”律师  

这三人的出现,应该说把案情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高潮。两“夏”律师的表现让人大跌眼镜,嚎啕大哭、捶胸顿足是没用的,何况是职业律师,这也不多说,别人要说是人之常情也没办法。我想质疑的是,两律师从看守所出来,的确是向公众透露了案情,这肯定是违规行为,此其一。其二,自称发现新证据,却首先不向有关机关报告采取措施提取而是向公众公布,既违法又反常,还有制造社会轰动的嫌疑。其三,含混其事,让公众误以为新案情是邓玉娇已遭强奸。案情若无,即损害当事人名誉,案情若真,侵犯当事人隐私,你让当事人怎么面对公众?完全不为当事人考虑。其四,代理邓玉娇提交控告书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在网络上公开发布控告书又是什么性质?其五,“公盟”究竟是个什么组织,看看公盟顾问等骨干,江平、茅于轼、贺卫方、张思之、滕彪……开西山会议搞“08宪章”的人倒有一大堆,打死我也不信真是为了个公共利益。  

回头说说“屠夫”,他也有“公盟”背景,我很好奇“公盟”为他跑这个案件提供了多少费用,哈哈。“屠夫”一出场就亮了一手,不过是违法亮相。自称凭借聪明躲过警察见到了邓玉娇,还留照为证,按照法律规定,“屠夫”无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屠夫”已经违法。为邓玉娇维权应该合理合法合情、有理有利有节,而不是使用这种非法手段。轰动效应倒是有了,就不知对邓玉娇有何帮助?此后,据新华网网友截取“屠夫”博客文字和照片,证明“屠夫”有支持民独轮分子嫌疑。这种人物,真的会关心邓玉娇还是别有所谋?大家有兴趣,可再看看决战网友的文章。  

从网络舆情也可看出,绝大多数网友都支持声援邓玉娇,但其中是有分别的,浑水摸鱼者不少啊。借此公共事件欲误导群众攻击党和政府的组织和人,不敢说有多少,但肯定有。  

   

六、邓玉娇律师怎样工作——合法合理合情,有理有利有节  

目前可获知的案件内容太少,具体工作的细节怎样开展我可说不好,再说我也不是专业律师。看过很多网友帖子,从技术的角度出发,我觉得朱明勇律师的建议很值得一看,特别是前些日子提出的十三条指导意见,确实很有水平。也不管这案件的性质究竟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是律师的天职。只不过,“5.10”案件既然是由法律解决而不是全民公决、网友投票、领导拍板什么的,律师的工作就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独立进行。  

   

七、游戏一局——杯酒释玉娇  

案件结果会是怎样,那不是我们能关心的来的。我特别喜欢数学网友的一个假说,他在强国论坛发的帖子中有这样一种假说:邓贵大、黄德智本是好人,从未嫖娼找妓逛窑子,这次喝酒醉到醉醺醺,赌气较劲进梦幻城,恰好遇到邓玉娇,醉了的人嘛,意识不清行为失控,也不是想强奸,就是阴差阳错行为失控到足以让邓玉娇认为他们要强奸,结果稀里糊涂送了命。皆大欢喜,名保住了,命保住了,大局更保住了。虽然是假说,但我喜欢。  

   

八、说些题外话——法治的目的  

法治的目的是什么,我认为就是要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使人民安居乐业。法治很重要,但在国家整体利益面前,在社会公平正义面前,它就是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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