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应规定所控股国企的基本经营发展目标
国资委应规定所控股国企的基本经营发展目标
作者:王国胜
国资委是各级政府设立的机构,根据各级政府的授权行使所控股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能。各级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能,规定所控股国有企业的基本经营发展目标,实质上是代表各级政府行使所有权。
行使所有权是所有者的权利。任何企业所有权的行使都要实现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由国家也就是各级政府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因此,行使所有权的目的应当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利益最大化。
很多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承担着特殊重要的任务:有的承担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有的向社会和老百姓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有的从事关系国家长远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有的进行着事关国家安全的产品的生产,等等。这些国有企业完成好自身承担的任务,是全体人民的利益所在。还有一些国有企业虽然处于完全竞争性行业,在市场上从事完全竞争性的生产经营活动,但这些国有企业应当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也是全体人民的利益之所在。因此,为了实现全体人民的利益最大化,国资委必须规定所控股国有企业的基本经营发展目标。
第一,要根据所控股国企承担的具体任务规定其基本经营发展目标。
由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因此,必须据此来规定该企业的经营发展目标。承担公益类任务的国有企业不同于承担商业类任务的国有企业;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国有企业不同于从事完全竞争性产品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即使是承担同一类型任务的国有企业,由于具体任务不同,或者是面临的情况、环境不同,也必须对其规定不同的经营发展目标。这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要从使用价值和价值两方面规定所控股国企的基本经营发展目标。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无论是有形产品还是无形产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双重属性。因此,国资委在规定所控股国企的基本经营发展目标时需要从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方面做出规定。特别是公益类和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国有企业,它们的使命就是生产经营特定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国家和人民特定的使用价值的需要。即使是从事完全竞争性产品生产经营的国企,也应当考虑其主业和长期形成的核心竞争力,而不宜只规定价值方面的目标。
第三,要与市场配置资源相适应规定所控股国企的基本经营发展目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与此相适应,国资委在规定所控股国企的经营发展目标时不能过多、过细,而应当尽可能多的留给企业自主、灵活经营发展的空间。所谓基本经营发展目标,应当是最低限度的、必不可少的经营发展目标。离开了这些目标,国家和人民的需要与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另外,在所控股国企实现基本经营发展目标的途径和方法上,应由企业根据市场的状况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自主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四,要通过现代企业制度去落实所控股国企的基本经营发展目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也应当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决策权分为股东即所有者的决策权,企业董事会的决策权,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国资委作为政府机构不能直接经营企业。因此,国资委作为股东规定的所控股国企的基本经营发展目标,只能通过企业的董事会去实现。国资委在规定了所控股国企的基本经营发展目标之后,主要的任务就是按照需要实现的目标去选择配备董事会组成人员,按照需要实现的目标来考核董事会的业绩,并相应地对董事会组成人员进行任免奖惩。
国资委规定所控股国有企业的基本经营发展目标是履行所有权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发挥国有企业经营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过程中,国资委规定所控股国企的基本经营发展目标,面对许多新问题、新挑战。但困难不容回避,应当迎难而上,这样才能走出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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