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怀孕都要定时定刻的规定,把法律的脸都打肿了
有北京媒体报道称,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女员工怀孕前需向医院申请,并在医院审批后设定的3个月限期内怀孕。怀孕时间提前或错后都要缴纳一万元以上罚款,且影响评级晋升。这项政策已在医院施行了近10多年。
怀孕这样的事情,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也许你从没有经历过按计划“限期怀孕”的事情,而且会觉得这不可思议,但总有单位试图主宰人类的生育权,并制定荒唐的“限期怀孕”的规定。
升职还是生育?坑妈!
随着二孩时代到来,迎来了一次孕育高峰。同时迎来的不仅是一张张幸福的笑脸,还有一张张苦瓜一样的无奈脸庞。据调查,一些用人单位在“坑妈”这件事上可谓费尽心机。
类似的“限期怀孕”事件在这几年已发生数起,比如,此前多地都有报道,在一些学校,女教师想要孩子,先要向校领导“打报告”。此类案例在企事业单位中并不少见,特别是在一些女性职工占比较大的单位,医院、学校等尤甚。
为什么会有这么奇葩的规定?
其实不难找到答案,无非是不想看到职工扎堆生育,可能对单位的工作安排和服务效率带来影响。换句话说,限期怀娃,连成功怀孕的时间都要做到万无一失,只是“工作需要”。升职,还是生育?职场的这一微妙角力,在激烈的竞争中成为困扰许多女性的“选择题”。
常有人说, 单位也有苦衷“现在很多医院妇产科的工作人员都是女性,而且是育龄女性,如果发生多名工作人员同时怀孕休假,难免影响到医院妇产工作的正常进行,医院管理层也面临一定压力。选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工作人员的生育权也属于无奈之举”......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单位都会考虑成本,但更要遵守法律法规。
单位固然需要成本最小化,但方法有很多,唯独不能伤害职工权益。以伤害女员工的方式减负,这样的企业能行之久远吗?这些规定,表面上维护了单位利益,却在实质上形成了一种冰冷的文化氛围。缺乏人文关怀,无视法律规定。
监管让法律需长出“牙齿”
事实上,单位此举已经对女性员工的自身权益造成侵害,往小了说是缺乏人性关怀,往严肃说就是缺乏法律意识,侵害了职工的生育权,是违法的。
2005年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除此之外,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限制怀孕”也已经超越了法律授权。
经过媒体的发酵,通州区妇幼保健院的医生护士们是幸运的,医院回应称取消该院“计划生育政策”,退还全部罚款,领导班子向受罚职工公开道歉。
但在全面“二孩”政策下,类似“计划生育政策”此类规定有加剧的趋势。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被整改了,多少个未被发现的单位还在实行着这种野蛮的违法规定,不得而知。无疑,“限期怀孕”把法律的脸都打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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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 8月19日消息,据媒体报道,“北京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要求医生、护士限期3个月怀孕,超时或提前罚款,罚款金额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对此,记者8月19日从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获悉,通州区卫计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介入调查。
经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该院对11名怀孕的在职职工进行了处罚,共计收取罚金19万元,所收罚金目前存放于本单位账户中,未作使用。
(本文根据法制网微信公号、京华时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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