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羽:致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之公开申述信

尊敬的中国共产党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自人民网1月8日公开报道河南省通许县由当地村民自发捐建的毛泽东巨像被“拆毁”之后,引起了社会上的巨大反响。此巨大“反响”的内容有以下客观存在的质疑内容组成。
1、2016年1月8日该巨像被拆毁的讯息传播的背景是,先前因12.26毛泽东诞辰122周年的纪念缘故;故而已经由媒体以主流的意识形态立场对通许群众捐建的“最高最大”毛泽东巨像进行了传播。谁知几日之内居然被突爆“拆毁”的新闻,这种前后严重对立的“现象”已经将事件变为一起严重的政治事件,其给群众解读的含义是“尽管媒体已正面传播,哪怕是最高最大,管你是群众自发捐款,也照拆不误”,这是引发强烈“反响”内容之一,因为此举给党和政府带来的负面影响极大。
2、地方拆毁的时机选择点存在重大质疑的内容,其一是根据强拆时间与先前正面传播的“时间差”太短,所以显示出通许县监察大队是突然方式的,是典型地不事先与捐款群众的利益方有协商之行为,这是“我爸是李刚,官就是法”的典型做派。其二是为什么非要等到建成之后突然拆掉,有这个劲头完全可以事先进行工作而避免群众损失。因此这里不排除有百姓熟悉的因为没上供的“腐败”可能。其三;为何地方非要等到媒体将此建成“巨像事件”传播;进而形成一定的政治影响力之后,再实施强拆?以上就无疑证明了当地的强拆行为具有典型地“事先埋伏”的特征,其“埋伏”的恶劣性质令人发指。这是“反响”构成的内容之二。
3、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根据,通许县监察大队对当地农村荒地利用是否具备本次强拆的执法资格以及是否具备相关的执法程序?由于涉及到文化与意识形态领域,县监察大队是否与相关部门通过气?据人民网新闻里所述,根本就没有进行过这样的协商通报。重要的是,县监察大队强拆农村违法建筑需要哪些合法“手续”也没有公示。因此这涉嫌严重地知法、执法的犯法问题。这是引发强烈“反响”的内容之三。
4、既然被强拆了,那么地方应该同步公开被涉及到群众利益的“300万”损失该怎么处置?而地方的做派是,只管强拆,不通报这一被强拆后的“弱势群体”利益该如何善后的问题。这种类似旧中国的“地主恶霸与国民党腐败官员”做法是引起巨大“反响”的内容之四。
针对上述质疑,笔者于“2016.1.17”写了篇致地方的公开信,内容链接如下:
致河南省开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封公开信 - 文章
http://weibo.com/p/1001603932117229786541
今天离被强拆事件已经20余天,离上述“公开信”发表已经10多天,问题是地方仍然熟视无睹,对上述客观存在的质疑没有丝毫答复。而且严重的现象是,该公开信有可能面临“被删帖”的风险,理由是2016年2月1日傍晚左右,该公开信数千条评论以及点赞“被删除”,这一现象导致了笔者需要提前给地方上一级党委写下本公开“申诉信”的诱因。除此之外,该事件与公开信由于客观上没有受到地方同样诚恳与理智的答复,以至于事件的酝酿朝着更严重的方向演变,这是笔者要写本“申诉信”的深刻原因。其主要危害是由于得不到有效地答复与澄清,民众各自的揣测与社会上的“谣言”甚嚣尘上。笔者将这些内容反映如下,望能引起足够地重视,否则形势的发展势必朝着更糟糕的境地发展,甚至不排除已经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和势力加以利用。
1、传言该强拆与地方无关,是“上级”和“上上级”的意思,这意指哪个“上级”呢?此传言是典型地将中央与人民群众割裂开,是破坏党和群众的鱼水关系,是制造不稳定的最大隐患。此谣言不排除是敌对势力分别从“左”和“右”两个方向进行妖魔化中国共产党的阴谋举措。因此不答复就意味着被“各种力量”进行“答复”,这已经让该事件性质上更为严重的上升。许多网民已经开始怀疑这就是“上面”的意思。
2、传言该巨像是地方“商人”骗取人民群众捐款建设而成,是对这个“商人”的打压。那么这里有两个质疑,群众被“骗”到底是什么原因被骗?村民有为此进行上访和反映吗?退一步讲,如果是骗,那么应该理直气壮支持村民走法律程序反而更有社会意义。其次是该商人在农村荒地建设巨像如果能有益于当地群众创收那为何不予以支持?如果创收中被该“商人”独自侵吞了村民捐款,那也应该去追这个商人讨回利益,而不是拿巨像撒气。问题是巨像还是刚刚建成就被拆了,因此不存在上面的情节假设。该传言的产生同样是地方不答复与不澄清的态度所至。
3、传言地方涉嫌腐败,这个传言应该是大多数网民的揣测,因为这个情节在当前社会来讲太普遍,其传言情节是该巨像建设一直没有给地方贿赂,直到建成还是不给贿赂于是遭到了地方官僚的“强拆”。
4、最有杀伤力的传言就是泛指中央在执行了一条“将中国共产党与毛泽东做切割的举措,是去毛化的表现”。笔者绝对不相信这个传言,那苦于地方这种对事件和公开信采取了不答复的行为客观上助长了这种传言的市场存在。
综上,恳请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一定要深刻地认识到地方对事件产生与公开信不答复之举;和事件本身相比或许危害性反而更大。因此笔者建议河南省纪检与河南省党委应该赶紧重视这一舆情变化的深刻本质,除了一方面要及时答复而制止“谣言”的扩散,另一方面还要赶紧彻查该事件产生的来龙去脉,同时还要彻查开封纪检为何不予以该事件的重视?其中原因何在?是否存在与通许的攻守同盟?
最后笔者保留根据事态发展的演变需要,向更上一级的机关发出申述信的权力。
此致!
敬礼!
蓝羽(张春华)
2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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