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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邓玉娇的小刀流窜到东莞谁的过错?

火烧 2009-06-1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邓玉娇小刀事件与东莞暴力案的关联,质疑法律判决是否顺应民意,引发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矛盾的深度思考。

这世上,如今真让人捉摸不透看不明白谁对谁错了。

   

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小刀刺杀案,一审在巴东当地的法院宣判声还尚在绕梁,空气中正义声所发出的热度还在弥漫尚未散去,就是这把被一些媒体称之为是九成的中国网民一致认定为是一把为了正义而载入史册的小刀,它所燃起的星火不翼而飞,径直地来到了地处我们改革开放成就最伟大、最前沿阵地的东莞燎原光大了,就在邓玉娇案宣判的当天,在东莞打工的工人,为讨回自己的公道被业主蛮横地驳回萌生了杀机,致使把两名台商管理干部给送到一条不归之路。

   

用小刀来彰显正义是如今我们这个社会现象中偶然还是必然?

   

邓玉娇一案有媒体说,全国有近九成的网民支持巴东主审法官他那公正客观的判决,先不论这九成的统计数据是从何而来,我们权当是真是的,因为,他们抽样十个人有九人支持结果,然后再用乘法程序来放大可不就是全国嘛。有了这九成的全国网民支持度,巴东法院的主审官底气也就足了,因为,在一些人看来,本次一审判决彰显出了法律顺应了九成民意,这是我们社会在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进步。于是乎,在有了前车之鉴后,现在我们就要来分析,东莞的讨回公道中闪念间大开戮杀与巴东的邓玉娇为捍卫自身权益的自卫过当有何本质上的区别与性质上的差异?如果东莞的案例是暴力犯罪的话,那么邓玉娇是什么罪?当然,我们看到的一审结果是怀柔一种答案: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但罪不当处罚,当庭释放,有罪却当庭释放,从判决的结果来看,错的不是法律,错就错在,法律顺应了九成支持率,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可以克隆到东莞这一个案上来实践。我们也不能回避一个现实那就是,今天巴东是个个案,明天东莞是个个案,后天又该轮到哪是个个案呢?如此游戏规则就难说,那天全国各地都是这一类型的个案,就不知这样的社会大环境是否还有公平正义这一说了。

   

以下就是本人在六月十七日上贴的,看看说中了一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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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一个很坏的先河。

   

纷纷扬扬的巴东邓玉娇刺杀案,看似在以实践和谐社会为宗旨神圣的法棰定音下,再以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罪的罪名成立,和用怀柔的语气,免除了对邓玉娇触犯刑律的刑责处罚的判决,像似本案尘埃落定取得了双赢的结局,又有人说这是社会文明进了一大步,若真是这样那就未免也太乐观自信了吧?

   

本案的一审判决对于我们今后的社会矛盾走向的影响是不可小觑的,这一判决它对于我们社会矛盾的滋生与变异能起到什么样的催化与连锁效应上的作用,有可能是我们所意想不到和始料不及的。

   

法院的一审判决最终是以邓玉娇罪不当处罚,宽恕了邓玉娇并免除了罪责,这样暂时结果任何一个有起码良知的公民都会意识到,这样的判决将我们社会产生出什么样的社会负面效应,又能换来什么样的恶果铺垫和滋生出何种的社会矛盾隐患的火种来。

   

美好的愿望未必能如人愿,甚至有可能会走向忍人们良好初衷的背离面。

   

高薪养廉的愿望与初衷,我们看到却换来的是不贪白不贪的社会意识观的氛围和助长胆子越来越大的滋润气候;砸烂束缚性牢笼的枷锁,换来的是妇女人身安全却引来了引火烧身的火种。腐败的蔓延到性淫乱,不能不说是以一味地为了追求营造宽松社会氛围、事事人性化为指导思想所自酿出的苦酒。

   

我们知道,法律要服从社会的道德底线而不是什么民意。我们还知道的是,在一个社会大家庭中,各个年龄结构的分布大致是:年龄段不足16岁约在整个社会人口总量的四分之一,这部分群体有没有民意?他们的民意在社会活动中是否得到尊重?这两个问题的提出不正好佐证了——真理是出在少数人群体之中的正确性么?什么叫民意?民意对社会影响所具有的两面性这一客观事实,我们不能坐视无睹。

   

敢为天下先和敢吃螃蟹未必就是正确的,回过头的成本,就不是你先前有所作为的敢字当头所付出的代价,有可能就是赔了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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