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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火烧 2009-08-04 00:00:00 思潮碰撞 1034
文章探讨劳动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基础地位,分析劳动作为社会财富源泉,强调其目的性与创造性,指出劳动与资本斗争的历史背景及劳动在社会关系中的核心作用。

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是从分析商品开始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初是从小商品生产者分化中产生的;而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同理,我们研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将从分析劳动开始。因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劳动与资本斗争并取得胜利为其历史起点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源泉之一,单个劳动表现为社会财富的“细胞”,全部社会财富则都可视为庞大的劳动凝聚物;“劳动”范畴反映了社会上最简单、最抽象、最少规定性又最普遍、最大量的社会关系。  

劳动是专属于人的活动。劳动完全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但劳动又是从动物的本能活动发展、进化而来的。劳动同动物的本能活动的区别在于它是制造和利用工具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创造性的活动;而动物的本能活动则只是本能地利用自身的器官进行的无意识、无目的的适应性的活动。就是说,如果从“硬”的方面看,人的劳动与动物的本能活动之根本区别在于劳动是以制造和利用工具为标志的,那么,从“软”的方面看,明确的目的性与鲜明的创造性也是人的劳动同动物的本能活动的重要区别。  

我们先从劳动的明确的目的性谈起。  

如果说,商品作为“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对于人来讲“首先是一个外在的对象” ,其能否作为商品实现自己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实现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大小,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那么,劳动对于人来讲则纯粹是一个内在的范畴。要不要劳动,将劳动进行到何种程度,则完全在人自己的主观意志支配下进行,尽管这一主观意志还要受自然和社会的各种相关条件所制约(或强制)。  

劳动,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去考察。从现象上看,劳动表现为人的手、口、乃至大脑和从事劳动的其他器官的不同部位、不同形式的持续紧张;从本质上看,劳动则表现为人的脑力与体力的支出或耗费。从形式上看,劳动表现为劳动者在一定的劳动场所,使用一定的劳动手段,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的有目的的活动;从内容上看,劳动则表现为受人们之间特定的社会关系(首先是生产关系)所制约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如果人能够将这种紧张、支出、耗费、活动、变换等视为有益、有趣的活动(像从事自己感兴趣的娱乐活动那样),那么,自觉自愿地从事劳动则是不难理解的。——可惜,这种情况大概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有可能。而迄今为止,人们并不是把劳动同愉快等同起来,以至只看到把劳动作为惩罚措施的,而未听说将劳动作为奖赏内容的(尽管促进就业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目标)。  

那么,人为什么要劳动呢?  

一个基本事实是,人生活在世界上,首先必须吃、穿、住、用,然后才能活下去,才能从事做为一个人的其他各种活动。吃穿住用等的生活资料是从哪里来的?它们既不能从天上掉下来,也不能从人身上自己长出来,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讲,它们都只能通过人们(自己或他人)的劳动创造出来。  

可见,在以往的一切社会中,人之所以要劳动,往往都仅仅是出于谋生的需要。这种明确的目的性是劳动的最本质性特征。“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这一论断,不仅对说明从猿到人的转变适用,而且至今它仍每时每刻都在我们身上发生——不仅人身上的每一细胞都是劳动产品的转化物,而且劳动又使人特有的精神状态得以改造,使人自身沉睡着的潜力(脑力和体力)发挥出来,使人之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人而生活于世。离开了劳动,人、人类和人类社会既不能产生,也不能生存和发展。  

人们的谋生需要是多种多样的。按其表现形态,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大类别:一是满足人们衣、食、住、行和生产等物质资料消费的需要,可称之为物质需要;二是满足人们娱乐、学习、受尊重、实现人生价值等精神方面的需要,可称之为精神需要;三是保障人们在正常社会秩序下工作、学习、生活的需要,可称之为社会保障需要。其中任何一类需要都是具体的、现实的,而不是抽象的或想象中的。这就要求提供这些需要的劳动也必须是具体的、现实的,而不能仅仅是抽象的或想象中的。每一个特定的具体劳动,都必须且最终只能提供一种满足人们特定需要的具体成果(一个具体劳动的成果可以具有满足人们多方面需要的特性,但其中却只有一种是现实的。)  

人类谋生需要的无限多样性,决定了具体劳动形式的无限多样性。根据谋生需要的三大类别,我们可以相应地把具体劳动划分为以下三大类别:一是生产、传输物质财富(使用价值)以及为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提供物质服务的劳动,用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可称之为物质劳动;二是生产和传播渗透于物质生产、传输过程中的精神成果以及为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提供精神服务的劳动,用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可称之为精神劳动;三是正确地调整和处理人们之间关系,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劳动,用于满足人们在正常秩序下生产、生活、学习的需要,可称之为社会保障劳动。  

传统上,人们依据劳动表现为脑力和体力的支出或耗费这一点,把具体劳动划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两大类别。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早已习以为常的分类法。但这种分类法在明确的科学意义上看则并不是很严谨的。因为脑力和体力的支出对于任何具体劳动说来都是须臾不能离开的:一个看起来是纯粹体力劳动的活动,也必须在一定的脑力支配下才能进行——离开了人的脑力所支配的“劳动”,只能算作动物的本能活动,根本算不得劳动;反之,一个看起来是纯粹脑力劳动的东西,也必须在一定的体力支持下才能完成。完全离开体力的支持,“脑力”本身无能为力(不能从事任何一件有意义的活动)。在劳动中,脑力和体力是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去发挥作用的,任何人无法将它们截然分开。马克思指出,“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只有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的分类法才是科学的分类法。  

人们生活在世界上,要从事各种各样的活动,这些活动并不都是劳动。我们可以说,任何劳动都表现为人的脑力和体力的支出和耗费,但不能反过来说,人的脑力与体力的任何支出或耗费都是劳动。一个活动如果不能提供满足人们正常需要的有用效果,即使将“劳动”的动作重复一千次,从事“劳动”的那些器官再紧张,使用的“劳动”手段再高明,作用的“劳动”对象再先进,脑力和体力耗费得再厉害,也称不上劳动。  

明确上述观点,有助于我们将劳动同消费等其他活动严格区别开来:劳动是提供了满足人们谋生的某种需要的有用成果的活动,消费则是享用这种成果,以满足自己谋生需要的活动。例如,农民的春种夏管秋收活动,提供了粮食这种满足人们吃饭需要(或提供种子、酿酒原料等生产需要)的有用产品的活动,是劳动;而吃饭,则是享用这种有用成果的活动,是消费而不是劳动。演员的演出活动,提供了满足人们娱乐、欣赏需要的有用效果,是劳动;观众看戏,则是享用这种效果的消费活动。司法人员正确调解民事纠纷的活动,提供了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理顺的有用效果,是劳动;有关的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活动,则是享用这种效果(不管其愿意享用与否)的活动,同样是消费而不是劳动。  

 一些场合,劳动(如物质生产劳动)与消费在时空中是分开的,人们极易识别。一些场合,劳动与消费发生于同一时空,如医护人员的治病救人活动与伤病员接受治疗的活动,理发师理发活动与顾客接受理发的活动,前者是提供有用效果的劳动,后者是享用有用效果的消费,人们也是可以一目了然的。但有些场合,发生于同一时空中的两个活动则需仔细区分。如商品的卖与买,其中的卖无疑属劳动,买则不同了:如果“买”的是一种个人消费品,那是个人消费活动的开始,那就不是劳动;如果“买”的是一种生产资料,则预示一个再生产过程的开始,提供了满足再生产需要的有用效果,那就是劳动而非消费。再如教师的教学活动与学生的学习活动,前者在付出一定的体力与脑力的同时,提供了使学生的品德、知识、潜能、才干、智力、体力等增长的有用成果,是劳动;后者尽管也付出了一定的脑力与体力,但本质上仍属享用这个有用成果的消费活动。一些场所,劳动与消费二者合二为一,如任何劳动都必须在消费一定的物质资料与精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劳动本身蕴含有消费,但它做了这种消费之后,一方面将消费掉的资料以价值的形式保持了下来,另方面又提供了另一种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成果,因而其本质是劳动而不是消费。还有一些场合,如评酒员的评酒活动,领导干部审查文艺节目的活动,往往要伴随着喝酒、看戏等形同消费的活动,但因其提供了对酒的评价、对节目的评价等有用成果,那就是劳动而不是消费(如其提供不出一个有用成果,或提出了错误的“结果”,则另当别论)。

明确我们给劳动下的前述定义,还有助于我们揭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政治经济学意义。杀人、放火、贪污、盗窃、强奸、抢劫、赌博、贩毒、吃回扣、索贿受贿、卖淫嫖娼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不提供满足人们正常需要的有用成果,反而造成了破坏人们(社会)需要的有害后果,其本质上是同劳动在方向上完全相反的一类活动,我们有理由称之为反劳动。在原则上,反劳动造成的有害后果,连同人们为消除这种有害后果所付出的劳动,均应由反劳动者本人以自己的劳动成果予以补偿。  

强调劳动与消费、劳动反劳动的区别,应该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明确这一区别,我们将清楚地看到,一些人用公款吃喝玩乐,公车私用,借考察、开会之名游山玩水等等,实质上都是利用人民给的权力,以故意混淆劳动与消费的区别的办法而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行为;在行政支出上单列出招待费一项,更是毫无道理的(只有招待外宾才可以例外),它只能起到助长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不良后果。对这些本属于消费的行为不仅不能赋予其“劳动”报酬,在原则上还应将消费期间所得的工资报酬,连同消费中耗费的东西一并以货币形式从其个人所得中扣除充公;而对属于反劳动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更须严厉打击,原则上还须用适当的处罚方式强制行为人加倍赔偿。  

说到这里,我们还要看到,劳动的目的是为了谋生的需要,但不等于每个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就能自动地满足自己和家庭成员的谋生需要。因为“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 ,一个人在有了劳动力之后,还必须具备了相应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情况下才能从事劳动。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分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做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理”,他的劳动才能进行下去,他谋生的需要才能获得满足。而“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 奴隶制下的奴隶、封建制下的佃农、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佣工人都是如此。只有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广大劳动者都平等地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和家庭成员)谋生需要的理想才能获得圆满的实现。  

但是,即使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通过劳动所提供的,也只能是满足他人、社会需要的有用效果,而不是提供直接满足自己(和家庭成员)需要的有用效果。直接提供满足个人(和家庭成员)需要的有用效果的劳动,因其不同社会需要发生联系,不是我们考察的对象。社会主义劳动的直接目的,只是为了满足社会(物质的、精神的或社会保障的)需要。而另一方面,劳动者要获得满足自己(和家庭成员)需要的有用效果,在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却又只能通过自己的劳动途径,而不能通过反劳动或剥削活动等其他途径。因为剥削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已成为不可能,反劳动因提供了对社会的有害后果,而必须以自己相应的劳动成果予以补偿。就是说,劳动者只有通过自己的劳动才能满足自己(和家庭成员)的谋生需要。

这是一个矛盾,即劳动者只有通过劳动才能满足自己的谋生需要,但通过劳动又不能直接提供满足自己需要的有用成果(只能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有用成果)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只能通过“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的办法解决。

    但是,任何劳动作为具体劳动,以及具体劳动的成果在质上都是千差万别的,不具有可通约性,根本无法比较和交换。可这种比较和交换又的确每时每刻都在进行。这是因为,在这种比较和交换中,人们已经将将具体劳动的形式和特点统统撇开了(尽管人们并没有感觉到)。这样我们得到的乃是无差别的、同质的人类劳动。众所周知,马克思是把这种意义上的劳动称之为抽象劳动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 “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都是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正是通过这个抽象劳动,人们才实现了对劳动在同质异量基础上进行的比较和交换。

这样,一方面,(我们考察的)任何劳动,首先都必须是具体劳动,提供了满足人们(社会)某种需要的有用效果;另一方面,这些劳动又必须为社会所承认,从而证明自己是同其他劳动在质上无差别的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即作为抽象劳动而存在。就是说,我们所要考察的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劳动,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的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分析是同对商品的二重性(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考察联系在一起的:商品的二重性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决定的。任何一个生产商品的劳动,首先必须是具体劳动,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时,具体劳动在生产出特定的使用价值过程中,也耗费了一定的抽象劳动,凝结在商品中形成商品的价值。

资本主义经济细胞是商品,因而对于劳动二重性与商品的二重性的关系的主要之点分析到此就足够了。

这里,马克思没有说,是不是任何劳动作为具体劳动都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时作为抽象劳动都凝结为商品的价值。马克思分析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具体劳动,主要指生产和传输使用价值的物质劳动以及渗透于该过程中的精神劳动。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大多属于剥削活动或为剥削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活动,也大多算不上劳动(或具体劳动)。而马克思分析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抽象劳动,也主要是凝结为商品价值的劳动。

社会主义经济细胞是劳动。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物质劳动、精神劳动和管理劳动,都是分别提供了满足人们(社会)需要的有用效果的,因而都是我们要考察的具体劳动。同时,所有这些劳动又都有需被社会承认、同社会劳动相比较、交换,从而转化为抽象劳动的问题。但这样一来,其中一些劳动可以凝结在物(使用价值)中,形成商品的价值,从而转化为抽象劳动;另一些劳动,其成果并不以物(使用价值)的形式存在,不形成商品的价值,而只以社会关系的形式存在,但只要同样提供了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用成果,同样可以被社会承认,转化为抽象劳动。

由此,“联系劳动的有用效果来考察”,我们不仅可以依据劳动的具体形式将它划分为前述三大类别,而且可以依据劳动的抽象形式将它划分为凝结为价值的抽象劳动和不凝结为价值的抽象劳动。由于前一类抽象劳动以能生产出满足人们谋生的某种需要的物质的使用价值形式(或造成物的流动形式)的具体劳动做自己的载体,它和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延续和发展)直接相关,我们将其称之为生产劳动;后一类抽象劳动,以不生产任何直接满足人们谋生需要的物质的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做自己的载体,即直接以社会关系的形式存在的抽象劳动,我们称之为非生产劳动。非生产劳动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不是直接相关,而是间接相关。

抽象劳动之作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所以还有上述差别,是因为这里的所谓“无差别”,仍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前面说过,任何劳动都是具体的,而不可能是抽象的;正如价值不能脱离使用价值而只能以一定的使用价值作自己的载体或物质承担者一样,抽象劳动范畴只是人们将具体劳动中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抽象出来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具体劳动而只能以一定的具体劳动作自己的载体或物质承担者。千差万别的具体劳动在抽象意义上形成上述差别,这毫不足怪。

不少同志可能都会对从抽象劳动的角度来划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做法不以为然。但是,大家都会同意: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是受社会生产目的支配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应该有着不同的划分标准。所以,这种划分本身体现的就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一种自然关系。而它既然不是一种自然关系,就不能从具体劳动的角度而只能从抽象劳动的角度来划分了。马克思批判了斯密在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划分上的混乱观点,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本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追求剩余价值,所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只有同资本相交换,能够为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根本不会去理会劳动的具体形式怎样;反之,同收入相交换,不能给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就只能是非生产劳动,也不会去理会劳动的具体形式。可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也是从抽象劳动角度进行的,只不过他没有把这一点特别地点明罢了。

我们将对劳动的上述两种划分法综合起来,可以看到:

1、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中生产、传输物质的使用价值的劳动,在具体形式上属物质劳动范畴,在抽象意义上属生产劳动范畴,综合起来是物质生产劳动。

2、邮政、电信、金融、理发、护理、旅游业等中为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提供物质服务的劳动,在具体形式上属物质劳动范畴,在抽象形式上属非生产劳动范畴,综合起来是物质非生产劳动。

3、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指导、生产科研、提供生产咨询以及信息业等中直接生产、传播渗透于物质生产、传输过程中的精神成果的劳动,在具体形态上属精神劳动范畴,在抽象形态上属生产劳动范畴,综合起来是精神生产劳动。

4、    科研、门诊、教学、宣传、演出、写作等生产、传播不直接渗透于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精神成果的劳动,提供生活咨询等为社会生活提供精神服务的劳动,在具体形态上属精神劳动范畴,在抽象形态上属非生产劳动范畴,综合起来是精神非生产劳动。

5、    行政管理、党团组织活动、侦查、警卫、审判、检察、作战、训练等中正确调整和维护人们之间社会关系和正常秩序、以及为这些调整和维护活动作直接准备的劳动,在具体形态上属社会保障劳动,在抽象形态上属非生产劳动。由于这类劳动在具体形态上既不生产物质成果,又不直接生产精神成果,在抽象形态上不能直接形成商品的价值,既无论在具体形态上和抽象形态上都是不生产的,我们可称之为不生产劳动。

    当然,这里的所谓“不生产劳动”或“非生产劳动”是单纯的政治经济学概念,绝不能将其等同于“不劳动”和“非劳动”,因为它在本质上也同其他劳动一样,同样是劳动,同样提供了满足社会需要的有用成果,同样是社会总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同等重要的,它们之间决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里所说的“精神生产劳动”不能理解成单纯生产精神成果的劳动,而是指渗透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精神成果的劳动。这些劳动在本质上也是生产的,并最终以物质成果的形式展现在世人面前。

  

总之,任何劳动都有着明确的目的性。劳动目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活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 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是在几千年、几万年甚或十几万年适应自然的生存竞争中自然地形成并通过遗传因素固定下来的,它的最显著的特征是它的重复性,一代又一代不断地重复进行;如果说有变化,也只是适应自然的些许变化而已,根本算不上任何创造性。所以,动物的本能活动只是重复性与适应性的统一。而人的劳动从一开始就具有鲜明的创造性。人在劳动之先,都有一个向前人学习的过程。而这个学习的过程同时也就是创造的过程;这种学习免不了要重复前人的活动过程,在人的头脑中建成的“蜂房”同世上已有的“蜂房”也肯定有相似的地方,这体现了劳动的重复性。但是这种重复同动物本能活动的重复有着本质的不同,从中肯定都或多或少地包含有一定的创造性因素,人们在头脑中建成的“蜂房”同以往的蜂房又会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这更是直接体现了劳动的创造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劳动又都是重复性与创造性的统一。人类最早的劳动,即人类刚刚脱离了动物界的时候的劳动,是以重复性劳动为主的,劳动进步得十分缓慢。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劳动经验的积累,创造性劳动所占的比例肯定会越来越高。重复性劳动是很乏味的劳动,若不是出于谋生的压力,人们都是不愿意从事的。因此,如前所说,至今只听说将劳动作为惩罚手段的,而没有听说过将劳动作为奖赏内容的。而创造性劳动则是能够激起人们强烈兴趣、强烈欲望,并能更好地实现人生价值的劳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当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以及实行单一的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和人们的精神面貌得到极大提升的时候,人们终将彻底摆脱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双重奴役而获得真正解放的时候,人类劳动的创造性成分也将获得极大的提升。那时的劳动就不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又终将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给(我们所考察的)劳动下如下定义:劳动是人所从事、为社会所承认、提供了满足社会需要的有用效果的全部有目的和创造性的活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  

因为劳动是人的活动,所以尊重人,就一定会尊重人的劳动;而尊重人的劳动,则是尊重人的一种具体表现。我们知道,西方经济学也关注对劳动的研究,但它不是把劳动看成是人的活动,即不是把劳动看成是人所从事的一种有目的和创造性的活动,而只是把劳动看成是生产要素之一,看成是同资本和土地不一样的生产要素或不一样的物,是把劳动作为与资本和土地同等的“物”或至多把劳动视为不同于实物资本的所谓“人力资本”来研究或把握的。在这种见物不见人的立场、方法下面,我们不能指望他们在对劳动的研究中做出任何科学的贡献。尽管西方资产阶级时时刻刻要充当什么“人权卫士”,但实质上充其量只是把人权问题当成攻击社会主义的一种工具而已。他们真正重视的只能是资本家们的人权,而根本不可能去关心劳动阶级的人权。我国今天的许多主流经济学家们,在对劳动的研究上也是毫无建树的,他们也同样只把劳动视为生产的要素之一,把劳动视为能为新生的资本家阶级带来滚滚财源的手段,根本不关心广大劳动者的死活。例如我国的今天,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事情时有发生,黑砖窑事件层出不穷,通钢总经理300万的年薪与普通工人300元的月薪恰成鲜明的对照,开胸验肺事件更是触目惊心。这体现了“中国特色”资本原始积累的疯狂。只有马克思主义者才把劳动看成人的活动,而且是人区别于动物界的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把各种不同劳动之间的关系,完全看成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才会舍得下功夫从劳动范畴入手开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大门。

   

    参考文献:  

①②③⑤⑨⑩⑾资本论(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5.8、47、47、55、、55、57、202.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72.508.  

⑥⑦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65.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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